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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是什么?三个方面带您了解七氟丙烷特点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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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别名海龙气体1,1,1-2-3,3,3-七氟丙烷,化学结构式是CF3CHFCF3。常温下是气态,无色、无味、低毒、无腐蚀、不导电。分子量是170.02886557579,大约是空气的6倍。七氟丙烷常温下较稳定,但在高温下会分解,在高温下的分解物能够中断燃烧过程中的化学连锁反应的链传递。如果是液态七氟丙烷喷向燃烧物,会发挥出汽化吸热降温和化学反应的双重灭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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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氟丙烷是什么?

七氟丙烷,别名海龙气体1,1,1-2-3,3,3-七氟丙烷,化学结构式是CF3CHFCF3。常温下是气态,无色、无味、低毒、无腐蚀、不导电。分子量是170.02886557579,大约是空气的6倍。

七氟丙烷常温下较稳定,但在高温下会分解,在高温下的分解物能够中断燃烧过程中的化学连锁反应的链传递。如果是液态七氟丙烷喷向燃烧物,会发挥出汽化吸热降温和化学反应的双重灭火效果。

七氟丙烷不含有氯或溴,不会对大气臭氧层发生破坏作用,在大气中的生命周期约为31年到42年间,可以被用来替换对大气臭氧层造成危害的哈龙1301和哈龙1211灭火剂。七氟丙烷物理作用主要是冷却,但是就化学作用而言,卤素原子活性基中以氟的自由基半径最小,捕捉燃烧中活性基H+、OH-的能力低;加之产生的HF稳定(这正是HF生成量大的原因之一),不像HBr和HI有再次捕捉OH-活性基的作用,所起到的燃烧断链作用就小,故七氟丙烷的化学灭火作用低于哈龙1301、1211。

二、七氟丙烷的优缺点介绍

七氟丙烷作为消防灭火剂,在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同样条件下,IG541是28.1%,二氧化碳分情况,一般在30%以上。)

1、七氟丙烷的优点主要有:

(1)七氟丙烷是气体灭火剂,无残渣,不导电、一般不造成二次污染(对比一下干粉灭火器使用后的灰头土脸),是扑救电子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贵重仪器和档案图书等纸质、绢质或磁介质材料信息载体的良好灭火剂;

(2)在灭火设计浓度(不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内,对人体基本无不良影响(IG541和二氧化碳在灭火浓度下具有毒性),可以用在图书馆等有人停留的地方(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可以);

(3)在灭火过程中灭火速度比同为气体灭火剂的二氧化碳和IG541要快,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比二氧化碳和IG541要低,因此同样的火灾,所需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数量少,占地小,布置要求低,可使用柜式灭火系统或悬挂式灭火装置灵活安装(对比IG541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都需要较多钢瓶才能提供足够的灭火能力)。

(4)七氟丙烷灭火时间一般都是在1min内完成的,完成后无复燃现象(窒息类灭火剂易产生复燃)。

2、七氟丙烷的劣势主要有:

(1)贵,4KG干粉灭火器70元左右,4KG七氟丙烷灭火装置500元以上。七氟丙烷二次充装比IG541和二氧化碳都贵得多。
(2)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2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因为七氟丙烷的灭火机理,固体深位火灾会严重影响七氟丙烷的灭火效能;

(3)七氟丙烷遇热时比卤代烷1301的分解产物要多出很多,其中主要成分是HF,它对人体是有伤害的;与空气中的水蒸气结合形成氢氟酸,还会造成对精密设备的浸蚀损害。根据美国Fesseisa的试验报告,缩短卤代烷在火场的喷放时间,从10s缩短为5s,分解产物减少将近一半。这样的喷放时间经试验论证,一般是可以做到的,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里也是被提倡的。但是这会灭火剂输送距离短,增加系统设计和产品设计上的难度,尤其是对于那些离储瓶间远的防护区和组合分配系统中的个别防护区,它们的难度会大一些,当防护区较分散时,需要使用多套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因此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方案设计要请专业单位设计,不要随意选择用量。

(4)七氟丙烷灭火过程及产生的副产物要求,灭火浸渍时间后必须第一时间通风。

三、七氟丙烷应用范围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七氟丙烷作为常用的消防气体灭火系统之一,得到了使用单位的青睐,但由于上述中七氟丙烷的特点,需要由专业单位来进行设计用量,才能保障财务人员的安全。念海消防七氟丙烷药剂假一赔十,绝不缺斤短两,绝不偷工减料,一周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无条件退换货,三年后国家规定要检测,公司将以优于市场价10%的价格收取费用。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第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承租人将租赁厂房、仓库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次承租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保障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消防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二)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定期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
    出租人应当负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三)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六)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出租人、承租人书面明确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责任,并按照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合同方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出租前,出租人应当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当与租赁厂房、仓库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相符。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如实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八条 承租人需要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甲、乙类厂房和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出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确需改变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导致租赁厂房、仓库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租赁厂房内中间仓库和租赁仓库内甲乙类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二条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其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
第二十三条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各方应当建立消防协作机制,共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联合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定期召开会议,推动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因改造或者检修需要停用时,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建筑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查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协商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租赁厂房、仓库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租赁厂房、仓库因生产工艺、装修改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动火审批手续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作业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消防安全措施等事项。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查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车辆充电。
第二十八条 租赁厂房、仓库使用燃油燃气设备的,应当建立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用油用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明显位置设置用油用气安全标识;燃油燃气管道敷设、燃油燃气设备安装、防火防爆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对租赁厂房、仓库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向出租人了解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周边设施、隐蔽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情况。出租人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如实说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租赁厂房、仓库内的冷库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制冷机房的安全防护、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严禁冷库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
第三十一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加强联勤联动。
    发生火灾后,各方应当立即报警、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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