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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一种常用的灭火设备,它采用七氟丙烷作为灭火剂,能够在发生火灾时迅速扑灭火势。下面是对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介绍:
什么是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一种气体灭火系统,被广泛应用于各类防护区域,如计算机机房、电气设备房、档案室等。它采用七氟丙烷作为灭火剂,以压缩气体形式存储在气瓶中,并通过喷嘴将七氟丙烷释放到防护区域,以扑灭火源。
七氟丙烷的工作原理是什么?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是通过七氟丙烷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来抑制火灾。当系统检测到火灾信号或手动触发时,气瓶中的七氟丙烷被释放到防护区域。七氟丙烷具有高度的化学稳定性,在高温下能够分解产生氟自由基,与火源中的自由基反应,阻断火焰的链式反应,从而扑灭火势。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高效性:七氟丙烷具有快速灭火、高效扑灭火势的能力,能够在短时间内将火源控制住,减少火势蔓延的可能性。
无残留物:七氟丙烷在灭火过程中不会留下任何残留物,不会对设备和贵重物品造成损害,减少清理和修复的成本。
电气不导电性:七氟丙烷不导电,可安全用于电气设备房等有电气设备的区域,不会对设备造成二次损害。
环保性:七氟丙烷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潜能较低,是一种相对环保的灭火剂。
空间占用小:由于七氟丙烷以气体形式存储,可以通过管道输送,灭火系统对空间的占用较小。
如何安装和维护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安装和维护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需要专业的设计和工程团队进行操作。一般的安装步骤包括防护区域的评估和设计、气瓶和管道系统的安装、喷嘴和探测器的设置等。安装后,需要定期进行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气瓶压力、喷嘴和探测器的工作状态,以确保系统在需要时能够正常运行。
总结: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一种高效、环保且可靠的灭火设备,广泛应用于各类防护区域。它通过七氟丙烷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来抑制火灾,具有快速扑灭火势、无残留物和电气不导电性等优点。安装和维护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需要专业团队进行操作,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9.3.2 保护对象为 1000V 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9.3.3 保护对象为 1000V 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面。
9.3.1-9.3.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探测原理是根据监测保护对象的温度变化,因此探测器应采用接触或贴近保护对象的电缆接头、电缆本体或开关等容易发热的部位的方式设置。对于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接触式设置。对于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若采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为便于统一管理,宜将其报警信号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根据对供电线路发生的火灾统计,在供电线路本身发生过载时,接头部位反应最强烈,因此保护供电线路过载时,应重点监控其接头部位的温度变化。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9.2、9.3 节的规定。
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4.3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9.4.1-9.4.3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够独立完成探测和报警功能,探测器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 9.2 节和第 9.3 节的要求。同时该探测器的报警信息与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一样,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该信息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并与火灾报警等其他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其报警信号应能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9.5.2 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9.5.1、9.5.2 电气火灾监控器是发出报警信号并对报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的设备,因此该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一般情况下,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或消防控制室。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发出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但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有明显区别,这样有利于整个消防系统的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0.1.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1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10.1.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0.1.1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要求,蓄电池备用电源主要用于停电条件下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稳定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接入消防电源,因为普通民用电源可能在火灾条件下被切断;备用电源如采用集中设置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应进行独立回路供电,防止由于接入其他设备的故障而导致回路供电故障;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本规范所涉及的直流电源均应该是消防设备专用的电源,这些电源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
10.1.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设备的电源切换不能影响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因此电源装置的切换时间应该非常短,所以建议选择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10.1.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一旦报警会自动切断电源,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保护。
10.1.5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容量要求。
10.1.6 本条规定了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由于消防用电及配线的重要性,故强调消防用电回路及配线应为专用,不应与其他用电设备合用。另外,消防配电及控制线路要求尽可能按防火分区的范围来配置,可提高消防线路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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