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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套简单、低成本且高度可靠的独立自动灭火系统,它无需任何电源,无需专门的烟、温感探测器,无需复杂的设备及管线,利用自身储压,依靠一根已经充压的火探管及一套火探瓶组就能快速、准确、有效地探测及扑灭火源,集报警和灭火于一体,将火患扑灭在最初阶段。既可大幅度降低工程的造价,也可降低每次灭火的费用,并且不会对人员造成任何伤害。采用火探装置,可由原来对较大封闭空间的房间保护改为直接对各种较小封闭空间的贵重设备进行保护。
火探装置的发明和成功使用引起了国际消防界的广泛注意,该项发明已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获得了发明专利,并已通过中国公安部法定的"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在国际上该装置获得了美国FM、法国国家防御及保护中心(CNPP)、英国THE LOSS PREVENTION COUNCIL(LPC)、英国劳氏船级社、德国营利事业监督局(BAM)等等许多机构认可,在世界各地许多行业和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火探装置正以每年40%的增长速度在各行各业普及。
作为一种新型探火灭火装置,火探装置解决了困扰消防行业已久的对电器设备、控制箱、配电板等易发生火患的空间的防火问题。在国内已广泛应用于电厂、通讯、广电、石化、铁路等系统,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
水景及补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亲水性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IV类标准;
2 亲水性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3 亲水性水景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和水质消毒。
3.12.2 水景用水宜循环使用。采用循环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室内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1%~3%;室外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3%~5%。
3.12.3 水景工程应根据喷头造型分组布置喷头。喷泉每组独立运行的喷头,其规格宜相同。
3.12.4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采用潜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直接设置于水池底;
2 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
3 循环水泵宜按不同特性的喷头、喷水系统分开设置;
4 循环水泵流量和扬程应按所选喷头形式、喷水高度、喷嘴直径和数量,以及管道系统水头损失等经计算确定;
5 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因景观要求需要设置水泵时,水泵应干式安装,不得采用潜水泵,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12.5 当水景水池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充水时,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补水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12.6 有水位控制和补水要求的水景水池应设置补充水管、溢流管、泄水管等管道。在水池的周围宜设排水设施。
3.12.7 水景工程的运行方式可采用手控、程控或声控。控制柜应按电气工程要求,设置于控制室内。控制室应干燥、通风。
3.12.8 瀑布、涌泉、溪流等水景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循环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1.2倍;
2 水池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2.6条和第3.12.7条的规定;
3 电器控制可设置于附近小室内。
3.12.9 水景工程宜采用强度高、耐腐蚀的管材。
3.12.1 本条对水景及补水水质作出规定。
1 本款规定了对非亲水性水景的补水水质要求。非亲水性的水景,如静止镜面水景、流水型平流壁流等不产生漂粒、水雾的水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Ⅳ类标准的都可以作补充水。
2 亲水性水景包括人体器官与手足有可能接触水体的水景以及会产生漂粒、水雾会吸入人体的动态水景。如冷雾喷、干泉、趣味喷泉(游乐喷泉或戏水喷泉)等。涉及建筑给排水的安全卫生核心部分,其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由于中水及雨水回用水都是分散性系统,由各居住小区、企业、机关等物业管理,缺乏技术和管理水平且无水质监管体系及相应机构,存在水质风险。中水及雨水回用水一般用于绿化、冲厕、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与人体不接触的杂用水。
3.12.2 考虑到水景可能是旱雨两用的,下雨才有水景,不下雨是旱景,不存在循环,表述为“水景用水宜循环使用”而非“应循环使用”。本条确定了循环式供水的水景工程的补充水量标准。循环周期计算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CJJ/T 222。对于非循环式供水的镜湖、珠泉等静水景观,宜根据水质情况,周期性排空放水。
3.12.5 当水景兼作体育活动场所时,可采用城镇给水作为补水水源。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的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3.13.2 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13.3 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和物业管理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3.13.4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应按本标准第3.7.4条、第3.7.5条计算管段流量;
2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3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
4 设在居住小区范围内,不属于居住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节点流量应另计。
3.13.5 小区室外直供给水管道管段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第3.13.4条计算。当建筑设有水箱(池)时,应以建筑引入管设计流量作为室外计算给水管段节点流量。
3.13.6 小区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13.4条、第3.13.5条的规定计算,并应考虑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
2 不少于2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于70%的流量;
3 小区引入管的管径不宜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4 小区环状管道应管径相同。
3.13.7 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13.4条或第3.13.5条规定计算,再叠加区内火灾的最大消防设计流量,并应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其结果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3.13.8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3.13.9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调节量和安全贮水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调节量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加压供水系统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0%确定;
2)安全贮水量应根据城镇供水制度、供水可靠程度及小区供水的保证要求确定;
3)当生活用水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2 贮水池大于50m³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
3 小区贮水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二次供水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3.13.10 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时,小区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贮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
3.13.11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13.12 小区采用水塔作为生活用水的调节构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塔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
2 有结冻危险的水塔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3.13.13 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3.13.14 小区的给水加压泵站,当给水管网无调节设施时,宜采用调速泵组或额定转速泵编组运行供水。泵组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小区生活给水设计流量,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系统还应按本标准第3.13.7条以消防工况校核。
3.13.15 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应少于2条。
3.13.16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3.13.17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13.18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3.13.19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13.20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3.13.21 生活给水管道不应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13.22 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等管材。
3.13.23 室外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3.13.24 室外给水管道阀门宜采用暗杆型的阀门,并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13.25 室外贮水池配置管道、阀门和附件可按本标准第3.8.6条的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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