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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剂目前广泛应用于消防气体灭火系统中,那么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是否有毒、是否会腐蚀仪器设备?本文就七氟丙烷灭火剂的安全性做几点分析:1、毒性分析当前,可用LOAEL、LC50、NOVEL代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毒性。其中,NOVEL指未观察到的浓度,该浓度下,试验动物不会出现不良反应。LOAEL指最低可观察反应浓度,其代表不良反应发生时的最低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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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剂目前广泛应用于消防气体灭火系统中,那么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是否有毒、是否会腐蚀仪器设备?本文就七氟丙烷灭火剂的安全性做几点分析:
1、毒性分析
当前,可用LOAEL、LC50、NOVEL代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毒性。其中,NOVEL指未观察到的浓度,该浓度下,试验动物不会出现不良反应。LOAEL指最低可观察反应浓度,其代表不良反应发生时的最低浓度。LC50即半数死浓度,也就是引起一般动物死亡的试验浓度。结合动物中毒试验结果发现,某一浓度下可认为七氟丙烷灭火剂没有毒性,且不会更改细胞当中的遗传物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毒性参数是:设计体积最小分数7%,杯杆燃烧法体积5.8%;NOVEL体积分数9.0%;LOAEL体积分数10.5%;LC50体积分数788.689g/L。由下表1看出,体积分数为9%作为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作用在动物身上是否有毒的标准。
 
2、热分解毒性
高温情况下,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会生成氟化氢(HF)。该物质具有较强腐蚀性,随着浓度的不断增加,其对人体与设备都会带来危害。利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生成HF浓度受喷射时间、着火温度、防护区容积、灭火时间等因素影响。研究人员就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扑灭A类火苗期间HF浓度展开研究,表1中为不同火灾情况下的试验数据。再者,研究人员使用浓度为7%的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将A类火扑灭。喷射10s后延长时间到30s,这时生成的HF浓度和上述试验结果一样。
结果显示,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在扑灭火灾期间,可分解出很多HF,且这一浓度明显高于哈龙分解得到的HF浓度。试验情况下,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分解生成的HF含量较少,且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当人体吸收HF浓度是12g/L,此时在浓度是4.8g/L浓度HF下,1min当中近1%人会出现死亡。所以,应用条件合理的情况下,使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灭火,得到的HF对人体与设备不会产生较大危害。
3、腐蚀性
与哈龙灭火剂类似的很多气体灭火剂均有一定腐蚀性,不同的是腐蚀对象与程度。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灭火期间可生成HF,所以,人们多认为使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会腐蚀电子设备。但HF腐蚀电子设备与环境当中HF含量、接触时间、设备表层酸性物质沉积率等密切相关。试验结果显示,合理控制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喷射与灭火时间,不会产生较多HF,相应的也不会腐蚀电子设备。

 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4.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4.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 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齐全。
    3 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4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5 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6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4.1.5 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4.1.6 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1.7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相关规定。

4.1.2 相关人员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检查并记录。

4.1.4 严格按照经相关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系统的施工,是保障系统安装质量和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5 本条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施工和设计变更、各施工工序完成和交接、安装质量检查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

4.1.6 为保障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符合本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对系统部件选型和设置的符合性做出相应规定。

4.1.7 本条规定了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施工要求。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 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3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4.3.2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3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3.4 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4.3.5 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4.3.6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3.7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4.3.8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9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3.10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3.11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4.3.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3.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3.14 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4.3.15 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管应入盒并固定。
4.3.16 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4.3.17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4.3.18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4.3.1 本条规定了系统供配电线路、系统通信线路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的防护要求。
    为了防止系统线路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受到机械损伤,系统线路敷设时应根据不同的敷设方式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由于矿物绝缘类电缆带有铠装外套,具有一定的机械防护能力,因此该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4.3.2 管路在明敷时,线路和管路存在一定的重量,为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管路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的规定。
4.3.3 管路暗敷时,为了减少火灾产生的火焰和高温对系统线路正常工作的影响,管路应敷设在不燃性建筑结构体内,且埋深不应小于30mm。
4.3.4 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管路,管路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4.3.5 在潮湿、多尘或者地面上敷设时,为了避免环境中水汽和灰尘进入管路腐蚀线路、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的管口和管子的连接处应做密封和防腐处理。
4.3.6 为防止管路太长或者弯头太多,不利于在管路中穿线,管路敷设时应在相应部位装设接线盒。
4.3.7 为了防止因管路与接线盒连接不牢固造成导线外漏,对管路和接线盒的连接做出相应规定;为了防止金属管路端口的毛刺在线路敷设过程中损坏导线绝缘护套,要求金属管路入盒的内侧应加装护口。
4.3.8 为增加槽盒的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槽盒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要求。
4.3.9 为保证槽盒的安装质量,便于日常维护,对槽盒接口和槽盖的安装做出相应要求。 
4.3.10 线路敷设时,应按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线缆的选型进行核查。
4.3.11 管路或槽盒中的积水会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或槽盒内的杂物不清理干净,不便于穿线,而且极易在布线过程中损坏线缆的绝缘护套。
4.3.12 为了避免不同类别的线路相互干扰,影响线路的正常工作,除经设计验证的线路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3.13 线缆的接头位于管内或槽内时,由于受连接工艺的限制会影响线路的机械强度和线路的绝缘性能,同时也不利于线路的日常维护,因此,要求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采用可靠工艺连接。 
4.3.14 多尘、潮湿场所中,环境中的水汽、粉尘会侵蚀裸露的导体或端子,降低线路连接的可靠性和绝缘性能,因此这些场所设置的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需要进行防腐蚀和防潮处理;接线盒是系统部件之间电气连接的主要配件,为保障系统部件整体电气连接的可靠性,接线盒的IP防护等级应与系统部件等同要求。
4.3.15 为了便于线路与系统部件的连接,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引致系统部件的防护管路可以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同时为了保证防护管路整体的强度要求,对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的长度作出相应的限制。
4.3.16 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系统线路,线缆在跨越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并在变形缝的两侧固定。 
4.3.17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是检验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用工程技术标准,因此,系统布线除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4.3.18 系统线路的绝缘性能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线路敷设结束后,应对系统线路的每个回路进行绝缘性能测试,回路的绝缘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应排查并解决布线环节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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