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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己酮与七氟丙烷的对比 气体灭火系统 全氟己酮灭火装置 气体灭火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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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的灭火剂中,七氟丙烷灭火剂以其拥有诸多优点,被广泛应用。七氟丙烷灭火剂尽管有卓越的灭火性能,但其对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七氟丙烷灭火剂在大气中残留的时间达31年,温室效应潜能值GWP为3350。严重影响了**的气候状况。这也迫使研究人员开发新的灭火剂——全氟己酮用来替代七氟丙烷灭火剂。从而减少灭火剂对**气候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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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的灭火剂中,七氟丙烷灭火剂以其拥有诸多优点,被广泛应用。七氟丙烷灭火剂尽管有卓越的灭火性能,但其对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七氟丙烷灭火剂在大气中残留的时间达31年,温室效应潜能值GWP为3350。严重影响了**的气候状况。这也迫使研究人员开发新的灭火剂——全氟己酮用来替代七氟丙烷灭火剂。从而减少灭火剂对**气候环境的影响。
下面兴进找了资料包含对全氟己酮和七氟丙烷的性能进行比较研究。
1 性能比较
1.1物化性质比较
全氟己酮灭火剂和七氟丙烷灭火剂在常温下都是无色无味透明液体,二者具体的物化性质见表1。

1.2比较灭火性能七氟丙烷和全氟己酮都属于化学灭火剂,灭火性能可通过灭火时间的长短、灭火剂的浓度的高度来进行鉴定。根据ISO14520中对七氟丙烷与全氟己酮灭火剂灭火性能进行测试,具体数据见表2。
 
1.3毒性及环境特性比较
任何一种灭火剂对生命都不是绝对安全的,灭火剂浓度的高低对生命产生不同程度的威胁。若人的生命受到某种灭火剂的威胁性较低,无毒性或毒性较低,说明在着火区域施放的气体灭火剂剂量较少或人停留在气体灭火剂施放空间的时间较少。所以,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应进一步优化灭火剂充装量,防止出现实际灭火浓度过大情况发生。全氟己酮也是一种能用于有人场所的比较安全可靠的灭火剂,与七氟丙烷相比较,它的安全余量比较高。
 
对于人生命安全的危害,消防气体灭火剂中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火场高温下灭火剂热分解产物毒性、灭火剂自身的毒性以及灭火剂生产时产生的副产物毒性。国外研究中对于气体灭火剂的毒性主要可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描述。
(1)未见有害作用的浓度(NOAEL):在含有灭火剂的空气中,放置实验动物,试验动物没有不良影响的灭火剂最高浓度。可见对人的危害值在气体灭火剂NOAEL越低时越大。
(2)全部致死尝试(ALC):试验动物在规定时间内,暴露在空气与气体灭火剂混合物中,动物全部致死的灭火剂最低浓度。可见毒性在ALC值越低时越大。
(3)半致死浓度(LC50):试验动物在规定时间内暴露于空气与灭火剂混合物中,50%致死的灭火剂最低浓度。可见毒性在半致死浓度(LC50)越低时越大。
(4)可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浓度(LOAEL):在含有气体灭火剂空气中放置试验动物,观察到生理学反应时或到相应的毒性学的灭火剂最低浓度。可见对人的危害在气体灭火剂的LOAEL值越低时越大。
2 对比结论
七氟丙烷灭火剂由于灭火效率高,灭火后不留痕迹,能安全有效地使用在有人的场所,因其不含导电介质,广泛应用于价值高的珍品及设备或文件档案馆、高档写字楼、地下工程、电讯中心、计算机房、配电室等一些必要场所。
但是七氟丙烷对大气破坏的**性程度为42,其ALT值和GWP值均比较大,所以不宜作长期哈龙替代品,这也是该灭火剂的一大缺陷。所以欧盟颁布了Regulation(EU)No517/2014(F-gasregulation)是一部旨在减少氟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期望在2030年将欧盟F-gases的排放量减少到2014年排放量的1/3的法规。
法规涵盖6章节,27条款和8个附录。其取代了2006年出台的管理常规应用中的氟化气体的法规(Regulation(EC)No842/2006)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减少七氟丙烷灭火剂的使用。能够替代七氟丙烷灭火剂的效率高、范围广,对自然环境影响少的全氟己酮灭火剂进入市场。、
3 结语
综上所述,全氟己酮作为七氟丙烷、哈龙替代品,具有诸多突出优点,包括灭火性强、毒性低、保护环境等。全氟已酮不属于危险物品,其在高温下属于液体,可以使用普通容器在常压状态下进行安全地运输和储存。
但是全氟己酮灭火剂也有缺点,全氟己酮在550℃时开始分解,对于一些可燃物产生较高温度的场合就不能使用,会因为全氟己酮高温裂解产生腐蚀性毒性分解产物。不但没有灭火效果,同时,产生的毒性产物对环境和人身产生明显的伤害作用。所以全氟己酮尚不能不加限制,以传统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方式进行使用。全氟己酮灭火剂相关的设计使用方法可通过实验进行确定,确实符合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下,方可使用。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规范是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以下简称“原规范”)的修订。原规范自实施以来,对指导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目前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几个主要产品的国家标准《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 4715-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4716-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16280-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14287-2005 均完成了修订并已发布,且近年来国内市场出现了许多新型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并已经应用在不同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电气火灾发生率一直在总火灾发生率中占很大的比例,电气火灾预防技术也已成熟,为降低电气火灾发生率有必要增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世界各国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已由公共场所扩展到普通民用住宅,我国的民用住宅火灾发生率居高不下,有必要增加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同时,一些特殊场所由于缺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依据的现状也要求增加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因此需要对原规范进行修订,以满足对该产品的设计、质量监督和行业管理的需要,降低火灾发生率,提高整个社会的火灾预防能力。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规定内容与修订前保持一致。
1.0.3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设计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规定内容与修订前保持一致。
1.0.4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本规范作为一个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为保证与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协调一致性,除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要求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其他属于本专业范围以外的涉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本条规定内容与修订前保持一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4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3.1.9 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3.1.1 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设计目标。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属于自动触发报警装置,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则属于人工手动触发报警装置。在设计中,两种触发装置均应设置。
3.1.3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过程中涉及的消防产品的准入要求。
   消防产品作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其性能和质量至关重要。为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国家对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和法人提出了市场准入要求,凡符合要求的企业和法人方可生产和销售消防产品,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市场准入制度。这些制度是选用消防产品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的相关信息,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质量直接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指标,所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一种必要的要求和手段。
3.1.4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系统设备及与其连接的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等的规定,保证系统兼容性和可靠性。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
3.1.5 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表明,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和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量,应控制在总数低于3200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的预计要求,并降低整体风险。
   目前,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对于每个回路所能连接的地址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200点,是考虑了其工作稳定性。另外要求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主要考虑到在许多建筑中,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其建筑平面格局经常发生变化,房间隔断改变和增加,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同时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
   本条主要考虑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作出限制,从总数量上限制为不应超过1600点。对于每一个总线回路,限制为不宜超过100点,每一回路应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
3.1.6 本条规定了总线上设置短路隔离器的要求,规定每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现场部件的数量不应超过32点,是考虑一旦某个现场部件出现故障,短路隔离器在对故障部件进行隔离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响。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整体运行稳定性的基本技术要求,短路隔离器是最大限度地保证系统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影响的关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1.7 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为便于火灾条件下消防联动控制的操作,防止受控设备的误动作,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难层。
   本条根据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对设置的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报警和联动总线线路没有使用耐火线的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一旦发生火灾,将因线路烧断而无法报警和联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1.8 为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的运行可靠性,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3.1.9 近几年,国内地铁建设十分迅速,由于地铁中人员密集、疏散难度与救援难度都非常大,因此有必要在地铁列车上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疏散与救援预案,而地铁列车发生火灾的部位直接影响到疏散救援预案的制定,因此要求将发生火灾的部位传输给消防控制室。由于列车的移动,信号只能通过无线网络传输,这种情况下,通过地铁本身已有的无线网络系统传输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关键词:

七氟丙烷灭火剂 全氟己酮 气体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 海口七氟丙烷灭火 七氟丙烷启动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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