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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分类根据其结构形式可分为管网式、柜式、悬挂式三种。
1、管网式七氟丙烷
管网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平时放置在专用钢瓶间内,通过管网连接,在火灾发生时,将灭火剂由钢瓶间,输送到需要灭火的防护区内,通过喷头进行喷放灭火。有自动、手动、机械应急手动和紧急启动/停止四种控制方式。按规范和现场情况又可分为单元独立系统和组合分配系统两种组成方式。
(1)单元独立系统是指由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对应一套管网系统,保护一个防护区域的构成形式。
(2)组合分配系统是指由一套公共的灭火剂储存装置对应几套管网系统,一般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采用一套灭火系统,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域的构成形式,通过管网输送到各个防护区。
2、柜式七氟丙烷
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是一种预制的,直接放在防护区内,由一套或者几套灭火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在发生火灾时,不需要经过很多管路,直接就在防护区内喷放灭火。根据结构形式可分为双瓶组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和单瓶组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具有安装灵活方便,可轻便移动,工作准确可靠,操作维修方便等特点,不需配备单独的钢瓶间。
3、悬挂式七氟丙烷
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是将贮存容器、容器阀、喷头等预先配置成独立的可悬挂安装或者固定于墙壁上的,火灾发生时可自动或手动喷放灭火剂的一类装置。根据其启动方式可分为电磁型和温控型两种:
(1)温控型:火灾温度达到预设定温时(一般为68℃)可自动启动喷放,不需外配置报警系统;
(2)电磁型:利用一些火灾探测元件和气体灭火控制器等组成的集火灾探测、报警和灭火功能于一体的灭火装置。
以上就是兴进消防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的三种类型,而重点防护区选择哪种灭火系统来保护,就需要根据规范和现场情况由专业工程师来设计相应的方案。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 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 B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3.4.9 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的有关规定。
3.4.10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的有关规定。
3.4.1 本条规定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理由与条件。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的基础上,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细化的规定。建筑消防系统的显示、控制等日常管理及火灾状态下应急指挥,以及建筑与城市远程控制中心的对接等均需要在此完成,是重要的设备用房,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4.2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系统的信息中心、控制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中心和各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状态监视中心,也是建筑发生火灾和日常火灾演练时的应急指挥中心;在有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消防控制室也是建筑与监控中心的接口,可见其地位是十分重要的。每个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其包括的消防控制设备也不尽相同。作为消防控制室,应将建筑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状态信息都能集中控制、显示和管理,并能将状态信息通过网络或电话传输到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附录 A 中规定的内容就是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管理人员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查询和管理的内容。
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以便于确认火灾后及时向消防队报警。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资料,以便于在日常巡查和管理过程中或在火灾条件下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相应的参考资料。
本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应有的资料,是消防管理人员对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管理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特别是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4.5 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控制室的通风管道上设置防火阀是十分必要的。在火灾发生后,烟、火通过空调系统的送、排风管扩大蔓延的实例很多。为了确保消防控制室在火灾时免受火灾影响,在通风管道上应设置防火阀门。
3.4.6 根据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等系统的信号传输线、控制线路等均必须进入消防控制室。控制室内(包括吊顶上、地板下)的线路管道已经很多,大型工程更多,为保证消防控制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查维修,其他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网不得穿过消防控制室,以免互相干扰造成混乱或事故。
本条是保障消防设施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基本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4.7 电磁场干扰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影响较大。为保证系统设备正常运行,要求控制室周围不布置干扰场强超过消防控制室设备承受能力的其他设备用房。
3.4.8 本条从使用的角度对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布置作出了原则规定。根据对重点城市、重点工程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的调查,不同地区、不同工程消防控制室的规模差别很大,控制室面积有的大到 60㎡~80 ㎡ ,有的小到10 ㎡ ,面积大了造成一定的浪费,面积小了又影响消防值班人员的工作。为满足消防控制室值班维修人员工作的需要,便于设计部门各专业协调工作,参照建筑电气设计的有关规程,对建筑内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及操作、维修所必需的空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便使建设、设计、规划等有关部门有章可循,使消防控制室的设计既满足工作的需要,又避免浪费。
对消防控制室规模大小,各国都根据各自的国情作了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消防值班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保证消防值班人员具备一个应有的工作场所。在设计中根据实际需要还需考虑到值班人员休息和维修活动的面积。
3.4.9 本条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要求。
3.4.10 本条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要求。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基本技术要求。通常在火灾报警后经逻辑确认(或人工确认),联动控制器应在3s 内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给相应的消防设备,当消防设备动作后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显示。
消防联动控制器是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核心设备,消防联动控制器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准确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现场受控设备按预定的要求动作,是完成消防联动控制的基本功能要求;同时为了保证消防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现场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应反馈给消防联动控制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1.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采用直流24V 主要考虑的是设备和人员安全问题, 24V 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应用最普遍的电压。除容量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所需的容量外,还要满足传输线径要求,当线路压降超过5% 时,其直流24V 电源应由现场提供。
4.1.3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个受控设备之间的接口参数应能够兼容和匹配,保证系统兼容性和可靠性。
一般情况下,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和现场受控设备的生产厂家不同,各自设备对外接口的特性参数不同,在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等环节细化要求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和现场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互相匹配,是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建筑消防设施的协同、有效动作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的手动直接控制应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或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盘上的启停按钮应与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箱(柜)直接用控制线或控制电缆连接。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是在应急情况下实施初起火灾扑救、保障人员疏散的重要消防设备。考虑到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联动控制时序失效等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不能按预定要求有效启动上述消防设备的情况,本条要求冗余采用直接手动控制方式对此类设备进行直接控制,该要求是重要消防设备有效动作的重要保障,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1.5 消防设备启动的过电流将导致消防供电线路和消防电源的过负荷,也就不能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因此,应根据消防设备的启动电流参数,结合设计的消防供电线路负荷或消防电源的额定容量,分时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
4.1.6 为了保证自动消防设备的可靠启动,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任何一种探测器对火灾的探测都有局限性,对于可靠性要求较高的气体、泡沫等自动灭火设备、设施,仅采用单一探测形式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该类设备、设施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不能保证这类设备、设施的可靠启动,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求该类设备的联动触发信号必须是两个及以上不同探测形式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本条是保证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可靠启动的基本技术要求。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报警触发装置,可能受产品质量、使用环境及人为损坏等原因而产生误动作,单一的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自动消防设备(设施)动作的联动触发信号,有可能会由于个别现场设备的误报警而导致自动消防设备(设施)误动作。在工程实践过程中,上述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防止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出现误喷,本条强制性要求采用两个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作为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联动触发信号。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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