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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 气体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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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HFC-227ea)悬挂式灭火系统装置分为定温型和电磁型两种。定温型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是将七氟丙烷贮存容器、七氟丙烷灭火药剂、感温阀体、压力表、喷头、悬挂式支架等部件组装独立成套的可悬挂安装(或固定于墙壁上)的预制灭火装置,火灾温度达到68℃时可自动启动,无需与其他报警系统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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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七氟丙烷(HFC-227ea)悬挂式灭火系统装置分为定温型和电磁型两种。
定温型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是将七氟丙烷贮存容器、七氟丙烷灭火药剂、感温阀体、压力表、喷头、悬挂式支架等部件组装独立成套的可悬挂安装(或固定于墙壁上)的预制灭火装置,火灾温度达到68℃时可自动启动,无需与其他报警系统联动。
电磁型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主要由七氟丙烷贮存容器、七氟丙烷灭火剂、容器阀、电磁阀、压力讯号器、喷嘴、悬挂支架等部件组装独立成套的可悬挂安装(或固定于墙壁上)的预制灭火装置,该装置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联动。
定温型、电磁型灭火装置工作准确、可靠、喷射时间短、灭火迅速,具有无管网、操作维护简便、工程投资少、不占用防护区面积、安装简便的特点。

生活排水系统立管当采用特殊单立管管材及配件时,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住宅生活排水系统立管排水能力测试标准》CJJ/T245所规定的瞬间流量法进行测试,并应以±400Pa为判定标准确定。

    3 当在50m及以下测试塔测试时,除苏维脱排水单立管外其他特殊单立管应用于排水层数在15层及15层以上时,其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的测试值应乘以系数0.9。

4.5.8 大便器排水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mm。

4.5.9 建筑物内排出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50mm。

4.5.10 多层住宅厨房间的立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

4.5.11 单根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宜与排水立管相同管径。

4.5.12 下列场所设置排水横管时,管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公共食堂厨房内的污水采用管道排除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且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2 医疗机构污物洗涤盆(池)和污水盆(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3 小便槽或连接3个及3个以上的小便器,其污水支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

    4 公共浴池的泄水管不宜小于100mm。

 

条文说明

4.5.7 本条对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作了规定。
    1 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表中数据系根据万科试验塔,采用塑料和铸铁直壁管材和管件,按立管垂直状态下采用瞬间流测试方法,取得立管允许压力波动不大于±400Pa的数据基础上编制而成。其中伸顶通气dn75管径的排水能力考虑工程实际运行情况适当进行调整而成,自循环通气立管排水能力按同济测试平台数据确定。
    设有通气管道系统的dn125立管排水系统测试其通水能力小于相对应的dn110立管排水系统的通水能力,且dn125管材及配件市场供应短缺,表4.5.7中dn125规格空缺。当设有通气管道系统的dn110立管排水系统超出表4.5.7规定值时,可增设排水立管或设置器具通气管。
    设有副通气立管的排水立管系统,其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可参照仅设伸顶通气的排水立管系统通水能力。
    2 本款系针对特殊配件单立管如苏维脱、旋流器、加强型旋流器等。由于制造商产品品种繁多又无统一产品标准,管道与配件组成系统层出不穷。经初步测试,其通水能力差异很大,为此规定用于工程设计特殊配件单立管产品必须通过测试确定其最大通水能力。
    瞬间流测试方法符合我国民众用水习惯和生活排水管道实际运行工况。通过瞬间流对不同卫生器具水封影响的试验研究表明±400Pa为判定标准,卫生器具水封损失值均不大于25mm。
    测试机构应为具备政府行政部门认可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公益机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以保证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3 测试成果显示苏维脱内的通气缝隙具有平衡气压功能,故其通水能力不受排水立管高度影响,而其他特殊配件单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与排水立管高度有关,确定安全系数0.9。
    在超高层测试塔测试值已反映了立管高度对排水能力的影响,所以无须再乘以安全系数0.9。
4.5.11 根据我国同济大学留学生楼消防扶梯测试平台和东莞万科测试平台对排水立管装置进行瞬间流排水测试显示,立管底部没有明显水跃现象,排出管放大管径后对底部正压改善甚微。盲目放大排出管的管径适得其反,减小管道内水流充满度,达不到自清流速,污物易淤积而造成堵塞。工程也有反馈排出管放大后堵塞的事故信息,因此,排出管宜与立管同径。

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生活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材、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通气管材宜与排水管管材一致;
    2 当连续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3 压力排水管道可采用耐压塑料管、金属管或钢塑复合管。

4.6.2 生活排水管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检查口:

    1 排水立管上连接排水横支管的楼层应设检查口,且在建筑物底层必须设置;

    2 当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该层立管拐弯处和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3 检查口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当排水立管设有H管时,检查口应设置在H管件的上边;

    4 当地下室立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置在立管底部之上;

    5 立管上检查口的检查盖应面向便于检查清扫的方向。

4.6.3 排水管道上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清扫口:

    1 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铸铁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连接4个及4个以上的大便器的塑料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2 水流转角小于135°的排水横管上,应设清扫口;清扫口可采用带清扫口的转角配件替代;

    3 当排水立管底部或排出管上的清扫口至室外检查井中心的最大长度大于表4.6.3-1的规定时,应在排出管上设清扫口;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当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
    1 宜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的规定;
    2 当本条第1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9条、第4.7.10条的规定;
    3 当公共建筑排水管道无法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时,可设置吸气阀。
4.7.3 除本标准第4.7.1条规定外,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4 特殊单立管偏置时。
4.7.4 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4.7.5 建筑物内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7.6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7.7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在横支管上设环形通气管时,应在其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连接;
    2 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敷设与通气立管连接;
    3 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或者下端应在排水立管底部距排水立管底部下游侧10倍立管直径长度距离范围内与横干管或排出管以斜三通连接;
    4 结合通气管宜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与主通气立管连接;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5 当采用H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其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上与排水立管连接;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结合通气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通气立管底部分别以斜三通与污废水立管连接;
    7 特殊单立管当偏置管位于中间楼层时,辅助通气管应从偏置横管下层的上部特殊管件接至偏置管上层的上部特殊管件;当偏置管位于底层时,辅助通气管应从横干管接至偏置管上层的上部特殊管件或加大偏置管管径。
4.7.8 在建筑物内不得用吸气阀替代器具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
4.7.9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专用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端应在最高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采用2个90°弯头相连;
    2 通气立管宜隔层按本标准第4.7.7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与排水立管相连;
    3 通气立管下端应在排水横干管或排出管上采用倒顺水三通或倒斜三通相接。
4.7.10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环形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立管的顶端应按本标准第4.7.9条第1款的规定连接;
    2 每层排水支管下游端接出环形通气管与通气立管相接;横支管连接卫生器具较多且横支管较长并符合本标准第4.7.3条设置环形通气管的规定时,应在横支管上按本标准第4.7.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连接环形通气管;
    3 结合通气管的连接间隔不宜多于8层;
    4 通气立管底部应按本标准第4.7.9条第3款的规定连接。
4.7.11 当建筑物排水立管顶部设置吸气阀或排水立管为自循环通气的排水系统时,宜在其室外接户管的起始检查井上设置管径不小于100mm的通气管。当通气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墙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第2款的规定;当设置在其他隐蔽部位时,应高出地面不小于2m。
4.7.12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当屋面通气管有碍于人们活动时,可按本标准第4.7.2条规定执行;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的下面;
    5 在全年不结冻的地区,可在室外设吸气阀替代伸顶通气管,吸气阀设在屋面隐蔽处;
    6 当伸顶通气管为金属管材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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