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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己酮灭火剂是目前有效的灭火产品之一,该灭火剂灭火浓度仅为4.0%—6.0%,效率高,绿色环保,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无色、绝缘的液体,易于储存运输。释放后迅速吸热转化为气态,降温快、无残留,无腐蚀。可适用于扑救常见的A类、B类、C类及E类火灾,全氟己酮气体灭火系统特别适合于下列特殊场所:无法断电的运行系统设备、不能被灭火剂二次污染的场所,有人值守或人员密集的场所。
全氟己酮灭火剂能够快速扑灭火灾,保护生命安全、精密仪器设备,对环境无任何影响。广泛应用于数据处理中心、通信设备、计算机服务器机房、控制室、医疗实验设备、军事设施、交通客车、航天飞行器、电力设施、博物馆、档案馆、珍贵字画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火灾扑救。
一、概述
全氟己酮化学名为全氟-2-甲基-3-戊酮,CAS号:756-13-8,化学代号为FK-5-1-12,分子式为C6F12O,结构式为:
全氟己酮灭火剂在常温下是一种无色、无味、透明、绝缘的一种液体,是新型清洁绿色的环保灭火药剂。全氟己酮灭火剂具有灭火效率高、环保洁净、使用安全、绝缘性能好、对电子精密设备无损伤等综合优势,可应用于全区域或局部区域灭火系统,尤其适用于有人工作但又较为封闭的场所,如海军舰船、高级精密仪器、博物馆、数据处理中心、电子控制中心等场所。
二、特点
全氟己酮灭火剂在常温下是液体,由于其蒸发热仅仅是水的1/25,而蒸汽压是水的25倍,这些性质使它易于汽化并以气态存在,它的蒸汽压也使其足够达到灭火需要的气态浓度。
它主要依靠吸热达到灭火的效果,可灭A、B、C、E类火灾,在大多数情况下,灭火设计浓度均在所保护空间的4-6vol%。吸热灭火的原理是由于全氟己酮会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这一混合气体比空气的储热能力要强,这就意味着其能在工作时移走更多的热量。全氟己酮具有现有商品化的哈龙替代品中*的储热能力,这一优点使其具有了灭火的设计浓度。
全氟己酮对常用的橡塑密封材料,如氯丁橡胶、丁基橡胶、氟化橡胶、三元乙丙橡胶、硅聚酯等无明显化学反应,因而在使用全氟己酮灭火的系统中这些密封材料可以正常工作。对常用的金属,如碳钢、铜、铝、不锈钢等材料亦无腐蚀,不会损害电子部件和线路,不会造成二次损害。最主要的是,全氟己酮灭火剂可以在有人场所使用。
三、适用范围
全氟己酮有着很广泛的应用,它被应用于全区域或局部的灭火系统、手提式灭火器,特别用于电子控制中心、配电房。风电机房、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的防护等许多种场合的火灾防护。正因为它良好的灭弧性能与绝缘性能,所以才被用于电力系统频繁操作、要求高速开断场合的灭弧保护气体,还能用于冷却剂、轻金属冶炼的保护气体。
四、全氟己酮灭火装置具有的优势:
(1)占空间小:体积仅为0.003m³,安装所需空间小。
(2)安装方便:工厂预制化交付,可以直接安装在柜体内部。
(3)可扩展性强: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报警联动设备配合使用。
(4)灭火效能高:灭火剂采用全氟己酮,灭火浓度为4~6%。
(5)洁净环保:臭氧损耗潜能值(ODP)为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为1,大气存活寿命约5天,灭火后无任何残留。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和管道系统。
5.1.2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屋面特点等,合理确定系统形式、计算方法、设计参数、排水管材和设备,在设计重现期降雨量时不得造成屋面积水、泛溢,不得造成厂房、库房地面积水。
5.1.3 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应与生活污水系统分流。雨水回用时,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收集管道系统,雨水利用系统处理后的水可在中水贮存池中与中水合并回用。
5.1.4 建筑小区在总体地面高程设计时,宜利用地形高程进行雨水自流排水;同时应采取防止滑坡、水土流失、塌方、泥石流、地(路)面结冻等地质灾害发生的技术措施。
5.1.5 应按当地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实施雨水控制利用。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建筑的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屋面特征等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a重现期的雨水量;
2 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a重现期的雨水量;
3 当屋面无外檐天沟或无直接散水条件且采用溢流管道系统时,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0a重现期的雨水量;
4 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重现期宜采用10a;
5 工业厂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5.2.6 屋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取1.00,当采用屋面绿化时,应按绿化面积和相关规范选取径流系数。
5.2.7 屋面的汇水面积应按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出裙房屋面的毗邻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1/2计算。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应附加其高出部分侧墙面积的1/2。
5.2.8 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5.2.9 天沟宽度不宜小于300mm,并应满足雨水斗安装要求,坡度不宜小于0.003。
5.2.10 天沟的设计水深应根据屋面的汇水面积、天沟坡度、天沟宽度、屋面构造和材质、雨水斗的斗前水深、天沟溢流水位确定。排水系统有坡度的檐沟、天沟分水线处最小有效深度不应小于100mm。
5.2.1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孔口或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且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下列情况下可不设溢流设施:
1 外檐天沟排水、可直接散水的屋面雨水排水;
2 民用建筑雨水管道单斗内排水系统、重力流多斗内排水系统按重现期P大于或等于100a设计时。
5.2.12 建筑屋面雨水溢流设施的泄流量宜按本标准附录F确定。
5.2.13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系统设计流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檐沟外排水宜按重力流系统设计;
2 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宜按重力流系统设计;
3 长天沟外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4 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5 在风沙大、粉尘大、降雨量小地区不宜采用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
5.2.14 当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布置在集水槽中时,集水槽的平面尺寸应满足雨水斗安装和汇水要求,其有效水深不宜小于250mm。
5.2.15 雨水斗外边缘距天沟或集水槽装饰面净距不得小于50mm。
5.2.16 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5.2.17 雨水斗数量应按屋面总的雨水流量和每个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确定,且宜均匀布置。
5.2.18 雨水斗的设置位置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结构承载、管系敷设等因素确定。
5.2.19 当屋面雨水管道按满管压力流排水设计时,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5.2.20 居住建筑设置雨水内排水系统时,除敞开式阳台外应设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内。
5.2.21 除土建专业允许外,雨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5.2.22 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不得汇入高层建筑屋面排水管道系统。
5.2.23 高层建筑雨落水管的雨水排至裙房屋面时,应将其雨水量计入裙房屋面的雨水量,且应采取防止水流冲刷裙房屋面的技术措施。
5.2.24 阳台、露台雨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系统应单独设置;
2 多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宜单独设置;
3 阳台雨水的立管可设置在阳台内部;
4 当住宅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时,雨落水管应采取断接方式;当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小区污水管道时,应设水封井。
5 当屋面雨落水管雨水间接排水且阳台排水有防返溢的技术措施时,阳台雨水可接入屋面雨落水管。
6 当生活阳台设有生活排水设备及地漏时,应设专用排水立管管接入污水排水系统,可不另设阳台雨水排水地漏。
5.2.25 建筑物内设置的雨水管道系统应密闭。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管系,在底层立管上宜设检查口。
5.2.26 下列场所不应布置雨水管道:
1 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车间;
2 贮存食品、贵重商品库房;
3 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
5.2.27 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5.2.28 屋面雨水排水管的转向处宜做顺水连接。
5.2.29 塑料雨水管穿越防火墙和楼板时,应按本标准第4.4.10条的规定设置阻火装置。当管道布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上时,可不设阻火装置。
5.2.30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中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其间距不宜大于20m,且应布置在便于维修操作处。
5.2.31 雨水管道在穿越楼层应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5.2.32 雨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5.2.33 寒冷地区,雨水斗和天沟宜采用融冰措施,雨水立管宜布置在室内。
5.1.1 本标准从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角度出发,要求屋面雨水排水迅速、及时地排至室外管渠或室外地面。当设计种植屋面和蓄水屋面的雨水排水时,设计人员应配合建筑或景观专业,将屋面荷载提供给结构专业,避免超载,影响屋面结构的安全,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当小区地面有雨水控制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设施时,屋面雨水排水管可采用断接方式,散水排入地面或绿地、坑塘,雨水口溢流排入雨水检查井。
5.1.5 当工程项目有海绵型方面设计时,渗、滞、蓄、净、用、排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技术规范》GB 50400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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