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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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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的形式储存,在灭火时以气体喷发出来的灭火系统,一般使用在比较重要的环境中,如:计算机机房、档案室、配电房以及储能集装箱等不能用水灭火的区域。不同的气体灭火系统有其不同的特点,技术人员在安装以及应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生搬硬套,下面讲述常用气体灭火系统的特点,希望能对相关人员带来方便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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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的形式储存,在灭火时以气体喷发出来的灭火系统,一般使用在比较重要的环境中,如:计算机机房、档案室、配电房以及储能集装箱等不能用水灭火的区域。
不同的气体灭火系统有其不同的特点,技术人员在安装以及应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生搬硬套,下面讲述常用气体灭火系统的特点,希望能对相关人员带来方便之处。
1、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可分为低压气体灭火系统和高压气体灭火系统,本系统原理是放出的二氧化碳附着到可燃烧物上,使其与空气隔离,不能燃烧起来,也可降低空气中氧气的浓度。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具有效率高、速度快的特点,灭火剂来源比较广泛、成本低廉,而且喷洒后对物品没有什么伤害,无污染电绝缘性比较高,但是由于二氧化碳可能会让人窒息,因此应用具有局限性,适用于无人场所,而且设备多占用空间比较大。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降低了灭火剂的储存压力,节省了灭火剂的储存空间,也能一定程度上节省一些设备的投资,主要用于无人的大型厂区,另一方面由于采用了低压储存,因此需要精心维护设备。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使用常温来储存灭火剂,相对于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而言,维护比较方便,保护范围也是比较大。
 
2、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主要是产生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为防止灭火剂对人或是其他事物造成伤害,灭火剂一般采用洁净气体。这个气体灭火系统重量比较轻,而且占地面积比较小,但是灭火剂的成本较高,且容易造成温室效应,主要适用于200㎡≤面积≤500㎡的区域。

3、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采用的灭火剂为惰性气体,在使用过程是不会对人体造成什么伤害,安全性能比较高,保护的半径在常用的气体灭火系统中是较大的,维护成本也比较低。但是其贮存压力达到15mpa,危险性比较大,而且需要设置钢瓶间及高压管网,系统的成本以及施工难度都会大大的增加。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原则。标志灯是为人员提供疏散指示信息的灯具,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获取疏散指示信息,标志灯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且应确保在疏散路径上或人员密集场所任何位置的人员均能看到标志灯,并能清晰识别标志灯的指示信息。

3.2.8 本条规定了出口标志灯的设置要求。安全出口是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在进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应设置出口标志灯;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是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必经出口,也属疏散出口的范畴;其上方也应设置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应有所区别,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不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在被借用防火分区未发生火灾时,相关人员可以通过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疏散,此时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处于点亮状态;当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该区域已成为危险区域,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业已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因此该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同时为了避免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进入该危险区域,该出口标志灯还应设置“禁止入内”指示标志,该标志的光源应点亮,以警示人员不要进入。“出口指示标志”和“禁止入内”指示标志可设置在一个独立的灯具中,也可以采用二个分别具有“出口指示标志”和“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标志灯。 

3.2.9 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的设置要求。火灾初期产生的高温烟气首先上升到棚顶,然后在重力的作用下由棚顶向下扩散、蔓延,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雾遮挡标志灯,影响人员清晰识别标志灯的指示标志,方向标志灯宜采用低位方式设置。对于两侧有墙面、柱面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楼梯,方向标志灯应设置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对于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中两侧无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受视角的影响,在与标志灯有一定距离的人员尽管能够看到标志灯,但无法全面看到标志灯的指示标志。为了保障人员能够清晰识别标志灯的指示标志,根据工程试验的结果,按照标志灯标志面的不同设置方式对不同规格标志灯的设置间距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设置保持视觉连续方向标志灯的场所中,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中心位置,且为了保持人员对方向标志灯视觉识别的连续性,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为了便于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的人员准确识别疏散方向,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应与该单元疏散指示方案规定的疏散方向一致;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需要改变疏散方向的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双向方向标志灯,应按照不同的疏散指示方案分别指向不同的疏散方向。疏散路径包含多个疏散走道、通道时,应保证方向标志灯设置和方向指示的连续性,每一疏散走道、通道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应按疏散路径的流向,明确导向下一个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

3.2.10 为了便于在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在楼层的位置,楼梯间每层面向梯面的墙上均应设置指示本楼层的楼层标志灯。

3.2.11 为了有效保障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的安全疏散,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以使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能够快速识别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同时了解自己所处的楼层。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 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4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5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 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 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3.3.6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 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III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3.3.7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IV 集中电源的设计

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3 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I 一般规定

3.3.1 灯具的电源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根据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
    1 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由集中电源供电,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直接经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为保障灯具供电线路供电和电气故障保护的可靠性,集中电源的每一个配电输出回路均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装置,任一配电输出回路出现过载或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配电输出回路的正常工作;
    2 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灯具的主电源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回路供电,为保障灯具供电线路供电和电气故障保护的可靠性,灯具的主电源只允许经由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后,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灯具的供配电设计是系统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本条是灯具供配电设计最基本、最原则的规定,因此将该条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3.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一是本标准第3.2.1条第4款规定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应采用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的A型灯具,即使系统线路出现对地短路故障,也不会对人造成电击危险;二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系统发挥应有的消防功能,即使系统线路出现了对地短路故障,系统也应保持应有的应急工作状态;三是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属于建筑消防系统范畴,系统供配电线路的选型和施工要求均严于其他非消防用电设备,系统供配电线路出现对地短路故障的概率较低。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接入其他负载势必会影响系统组成和功能的完整性,其他负载的质量问题也会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由于负载的类型和载荷不确定,会直接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本条是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应急启动可靠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将该条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3.3、3.3.4 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中,配电回路是指集中电源直接为灯具提供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的输出回路;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中,配电回路是指经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后为灯具提供主电源供电的输出回路。
3.3.5、3.3.6 为了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对每一个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及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和额定电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3.7 系统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防止因生活用水跑冒滴漏或者消防水灭火系统动作产生的水介质对应急照明配电箱内部电子元件、线路造成损坏,应选择进出线口均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同时,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产品;
    2 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构筑物安全疏散难度较大,为了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消防功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首先要确保该类场所设置的灯具在火灾状态下供电的可靠性,即:其他区域发生火灾时,不能影响为该场所灯具分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正常工作,因此,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的防烟楼梯间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发生火灾时,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预设的控制逻辑和时序控制系统灯具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为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供电及应急启动的可靠性,应急照明配电箱应采用消防电源回路供电。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由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即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电信号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在火灾状态下,需要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时,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即可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4 为保障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为了降低火灾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安全供电的影响,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的数量和供电范围做出相应的规定。

3.3.8 系统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即系统灯具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时,为灯具供电的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为保障集中电源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降低单台集中电源的供电风险,单台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集中电源的选择和设置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集中电源输出回路的电压等级应与其配接灯具的电压等级一致;
      2)应根据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确定集中电源配接灯具的区域范围及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应与其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相匹配;
      3)集中电源在工作过程中将持续散热,设备释放热能的多少与其额定输出功率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集中电源设置部位的环境温度、通风情况应满足集中电源正常工作的需求;同时,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也应满足集中电源蓄电池组对设置场所介质环境的要求;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且电气竖井的工作环境满足其正常工作需求时,集中电源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4)应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并应根据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核算每一个输出回路的末端电压,以确保每一盏灯具的工作电压均满足其正常工作的需求;对于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5)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产品。
    3 发生火灾时,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预设的控制逻辑和时序控制系统灯具的应急启动和集中电源蓄电池电源的输出转换,为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等紧急状态下供电及应急启动的可靠性、保障集中电源蓄电池电源输出转换的可靠性,集中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回路供电。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由蓄灯具电池电源的转换信号,即集中电源蓄电池电源输出信号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在火灾状态下,需要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集中电源采用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时,切断火灾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后集中电源将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4 集中电源应直接通过输出回路为其配接的灯具进行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为保障集中电源输出回路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为了降低火灾对集中电源输出回路安全供电的影响,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明确规定了集中电源输出回路的数量和供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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