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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安装过程需要经过专业的消防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的指导和操作。以下是一般的安装步骤和注意事项:
工程设计:在进行柜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安装前,需要进行详细的工程设计。设计人员将根据火灾场所的特点和需求,综合考虑布置、容量、喷洒方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灭火系统布局和参数。
设备安装:根据工程设计方案,将灭火设备逐一安装在相应的位置。这包括安装控制面板、探测器、储存容器和喷洒装置等。安装过程中要确保设备的稳固性和连接的可靠性。
管路布置:柜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需要合理布置喷洒管路,以确保灭火剂能够迅速、均匀地释放到火灾现场。管路布置需要符合消防规范和安全要求,避免存在堵塞、泄漏或损坏等问题。
系统测试: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系统测试和调试。测试包括控制面板、探测器、喷洒装置等各个部件的功能性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同时,还需要进行演练和模拟火灾测试,以验证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使用和维护:柜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维护包括设备的检查、清洁和更换,以确保其正常运行。此外,还需要定期进行系统的演练和培训,以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在使用柜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系统的各个部件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特别要注意控制面板的电源和信号连接是否稳固,探测器和喷洒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良好。
不可随意改动系统设置:未经专业人员的指导和许可,不得随意改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和参数。系统的设置需要根据具体的火灾场所和需求进行调整,以确保灭火效果的最佳化。
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定期进行火灾演练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灭火技能。熟悉系统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能够有效地应对火灾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 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
3 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
4.4.2 地铁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换乘通道、换乘厅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4.3 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 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
2 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
3 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4 废水泵房、通风机房、蓄电池室;
5 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
4.4.4 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车辆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4.5 交通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分隔。
4.4.1、4.4.2 这两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内配套商业设施、非地铁功能设施布置的基本防火要求。
本规范既考虑了公众出行和生活的方便,也注意到地铁车站公共区为人员聚集的场所和火灾风险性高的情况,必须严格控制非地铁车站功能设施的布置。有关配套商业设施、非地铁功能设施布置的其他防火要求及车站公共区与设备区、非地铁功能设施的连通方式和具体防火分隔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地铁车站内不同功能区域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从站台层到站厅层穿越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及设置在站厅公共区非付费区内联系非地铁功能场所的通道、开口、楼梯或扶梯,与所联系空间分别处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和功能区,要采用防火墙或与防火墙防火性能等效的措施分隔,以保证不同功能区各自的消防安全。
4.4.3 本条规定了地铁工程中重要用房的布置与防火分隔要求。本条规定的地铁工程中的场所均应为火灾时需要继续运行的房间。
车站控制室、重要电气设备用房以及火灾时仍需运作的房间,对确保地铁安全、正常运行和在故障或发生火灾时顺利展开消防救援行动至关重要,应分别单独设置,以确保这些部位不会受到其他区域火灾的影响,防止变电所和配电室等一些火灾危险性较高的部位在发生火灾时影响到车站公共区等区域的安全。
4.4.4 本条规定了在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建筑时的防火分隔要求,以既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又保障消防安全。车辆基地通常占地面积大,车辆基地的建筑主要为存放、检修和维护地铁车辆服务,火灾危险性大部分较低。
4.4.5 公路隧道和城市交通隧道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等辅助用房是保障隧道日常运行和消防救援的重要设施。当这些辅助用房和疏散通道设置在隧道内时,要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以减小对隧道安全运行的影响,以及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对这些房间或区域的影响。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4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2 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5.1.5 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Ⅰ类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
3 其他高层汽车库。
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Ⅱ类汽车库、Ⅱ类修车库、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5.1.1 本条规定了建筑耐火的基本性能要求。
建筑的整体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或垮塌的根本,建筑结构或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建筑整体耐火性能的基础。采用耐火等级对房屋建筑的耐火性能进行分级,可以更合理地确定不同类别建筑的防火要求。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和建筑中相应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性能要求、不同工程的结构耐火性能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和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内的火灾具有烟热难以排出,火场温度高、烟雾大,火灾延续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特点,需要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以保证顺利展开救援工作,保障建筑结构和救援人员的安全。
5.1.3 本条规定了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上人屋顶及建筑高度大于100m建筑的楼板应具备的最低耐火极限。
建筑的高度越高,火灾扑救难度越大、火灾延续时间越长,对建筑自身耐火性能的要求越高。一些特殊建筑和建筑内的一些特殊部位的楼板,如丙类仓库、避难层等还需根据防火需要提高其耐火极限。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人员在火灾时临时避难、开设消防救援阵地,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顶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本条规定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上人平屋顶上屋面板的最低耐火极限。相应地,这些建筑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应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5.1.4 当前,不少建筑结构设计均未对建筑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性能进行验算或验证,而受试验条件等的限制,工程中大部分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性能难以完全通过试验直接确定,给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带来一定隐患。因此,本条要求对各类建筑构件或结构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以确定其具有要求的耐火性能或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5.1.5 本条规定了大型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最低耐火等级。
当这些汽车库、修车库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除设置在地下室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照一级确定;当汽车库仅设置在地下室时,建筑的地上部分的耐火等级仍可以根据其实际功能和建筑高度确定。本规范规定的“高层汽车库”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设置在距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楼层上的汽车库。
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和II、III类汽车库停车数量较多,一旦遭受火灾,损失较大。II、III类修车库有修理车位3个及以上,并配设各种辅助工作间,变电站起火因素较多,对保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商业经营等活动十分重要。
5.1.7 裙房与高层建筑属于同一座建筑,结构相互联系,一旦出现结构破坏将影响高层建筑主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且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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