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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具有精密的控制系统,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准确地启动灭火过程。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组成部分:
控制面板:控制面板是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的核心,它负责监测火灾信号、控制灭火装置的启动和停止,并提供相关的状态显示和报警功能。控制面板通常配备了手动触发器、声光报警器和故障指示灯等设备,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探测器:探测器用于监测火灾的存在并发送信号给控制面板。常见的探测器类型包括烟雾探测器、热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等。这些探测器可以根据火灾的不同特征进行选择和配置,以提高探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储存容器:储存容器是用于存放七氟丙烷气体的设备。它通常采用高压钢瓶或合金瓶的形式,具有耐压、耐腐蚀的特性,以确保气体的安全储存和释放。
喷洒装置:喷洒装置是将七氟丙烷气体释放到火灾现场的设备。它包括喷嘴、管路系统和喷洒控制阀等组成部分。喷洒装置的设计和布置需要考虑火灾场所的特点和要求,以确保灭火剂能够均匀、全面地覆盖火灾区域。
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适用于各种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电气设备室、计算机机房、图书馆、档案室、仓库和博物馆等。它在这些场所中的应用主要基于以下几个优点:
高效灭火:七氟丙烷具有快速灭火的特性,能够迅速扑灭火灾,减少火势的蔓延和烟雾产生,从而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清洁无残留:七氟丙烷在灭火过程中不会产生残留物,不会对设备和物品造成腐蚀或损坏,清洁度高,方便后续清理和恢复工作。
安全可靠: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经过严格的设计和测试,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它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快速响应,有效控制火势,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上是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的介绍,主要从系统构成和应用场所的角度进行了阐述。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您提供有关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的基本了解。
地铁车站中站台公共区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7.5.2 地铁车站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地下一层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侧式站台的车站,每侧站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位于站厅公共区同方向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4 设备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有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5.3 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内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7.5.4 地铁工程中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自动释放和断电自动释放的功能,并应能在车站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内手动远程控制。
7.5.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每个舱室均应设置人员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人员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尺寸应方便人员进出,其间距应根据电力电缆、热力管道、燃气管道的敷设情况,管廊通风与消防救援等需要综合确定。
7.5.1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公共区疏散设施的基本性能要求,以便根据车站的具体情况确定足够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站台至站厅公共区或出地面的楼(扶)梯组数和总输送能力应按照站台上的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6min内所有乘客能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配置。站台上的疏散总人数应为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与站台上的全部候车人数。
7.5.2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的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地铁车站站厅公共区的出入口同方向设置时,若两个出入通道在站厅内的入口水平距离近,会出现疏散人员拥堵,影响安全疏散。
站台设备管理区可利用设备管理区外的走道,通过端门向站台公共区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必须设置1个独立的直达室外的安全出口。
7.5.3 本条规定了地铁区间隧道的疏散设施设置要求。
当列车在地下区间发生火灾,又不能牵引到相邻车站时,乘客要就近弃车疏散。由于区间隧道一般较长,难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应积极利用相邻区间疏散,并在区间设置疏散平台和在相邻区间隧道之间设置联络通道,将乘客疏散到另一条非着火隧道内,再疏散到邻近车站,最后到室外地面。同时,联络通道也为消防救援人员通过非着火隧道经联络通道到达着火隧道展开救援提供条件。相邻两条联络通道的间距应综合考虑隧道的几何条件、通风与防排烟条件、隧道建造方式、隧道位置等因素确定,并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7.5.4 地铁车站的出入口大多具有人员进出控制功能,这些控制人员进出的设施应能在车站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联动控制自动释放。地铁的出入口包括公共区的出入口门、进出口闸、设备区的出入口和消防专用出入口等。
7.5.5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管廊的出入口设置要求,这些出入口包括不同舱室的人员疏散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有关出入口的间距和具体尺寸等要求,可以根据城市管廊工程中不同舱室的火灾危险性及管廊的建设位置环境条件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8.1.2 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8.1.3 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的火灾类型,不应用于扑救遇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2 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3 灭火剂储存间的环境温度应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安全运行和灭火剂安全储存的要求。
8.1.4 除居住人数不大于500人且建筑层数不大于2层的居住区外,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8.1.5 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2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
3 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
8.1.6 除四类城市交通隧道、供人员或非机动车辆通行的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外,城市交通隧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仓库;
3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5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7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8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控制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
10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8.1.8 除散装粮食仓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上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房中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房中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外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7 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8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地上火柴仓库;
9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上空邮袋库;
10 设计温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非高架冷库;
11 除本条第7款~第10款规定外,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12 除本条第7款~第11款规定外,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13 地下或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丙类仓库。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7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或礼堂的观众厅;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8.1.10 除敞开式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外,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的机动车修车库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8.1.11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车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场所;
3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4 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5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6 特等和甲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7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8.1.12 下列建筑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安全供水的位置:
1 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
2 6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民用建筑;
3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厂房;
4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仓库;
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6 地铁工程中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7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交通隧道;
8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5层及以上的汽车库;
9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0㎡或3层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8.1.1 本条规定了建筑有关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要求。
建筑消防给水主要由消防水源、给水管道、控制阀门和消防水泵等构成,灭火设施和器材包括室内和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灭火器及其他灭火器材等。建筑应设置与建筑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
8.1.2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各类消防设施与器材应满足的基本功能目标和性能要求,是各类建筑在确定消防设施类型及其性能的基本原则。建筑中设置的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消防设施应与建筑内的火灾特性、空间和环境条件、防火目标等相适应。
8.1.3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固定灭火设施的基本性能要求,以确保灭火设施有效并能安全可靠运行。
固定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炮灭火系统、厨房自动灭火设施等,主要用于抑制、扑灭建筑内初起火灾或对防护对象实施防护冷却等。
8.1.4、8.1.5 这两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基本设置范围,以保证消防车在灭火时能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快速取水。第8.1.5条规定的“高架桥”,主要为在灭火救援时用于消防车停靠取水或灭火救援场地的市政高架道路、车站候车楼或民用机场航站楼等建筑中的高架桥。
8.1.6 本条规定了城市交通隧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范围。
城市交通隧道绝大部分处于市政给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隧道的消防给水主要依靠市政给水系统保证。四类隧道和通行人员或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为隧道封闭段长度短或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隧道,可以利用消防车自带水或灭火剂等扑救,不需单独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8.1.7 室内消火栓是控制建筑内初起火灾的主要灭火、控火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基本范围。本条第9款规定的“地下区间”不包括地铁工程中地面线路局部下穿市政道路或穿越山体,隧道的两端都是敞口且长度不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
8.1.8~8.1.10 这三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
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确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相适应的类型和灭火剂。
第8.1.9条第11款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包括兼作人民防空工程的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
8.1.1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基本场所或部位。
雨淋灭火系统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种类型,主要用于扑救燃烧猛烈、蔓延快的火灾。本条规定的“厂房”和“仓库”主要是指具有上述火灾特征的车间和库房,该类厂房和仓库中的其他火灾燃烧和蔓延速率较低的部位或场所可以采用其他适用类型的灭火设施。
8.1.12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建筑及其基本设置要求,以便消防车到场后能充分利用建筑物内的既有消防给水系统和水消防设施。消防水泵接合器主要用于连接消防车,并通过消防车加压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等水灭火系统或设施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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