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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充装的价格计算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因素:
灭火剂需求量:根据被保护区域的大小和消防系统的设计要求,确定所需的七氟丙烷灭火剂的量。
灭火剂价格:与供应商或承包商协商确定每单位灭火剂的价格。价格可能会因市场供需、采购量和供应商政策等因素而有所变化。
充装设备和服务费用:充装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特定的充装设备和技术,以及人工服务。这些设备和服务的费用也需要计入总成本中。
运输成本:如果七氟丙烷需要从供应商处运输到现场,运输成本也需要考虑在内。
相关费用和税费:除了灭火剂本身的成本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费用和税费,如相关许可证费用、运输附加费用或增值税等。
因此,计算七氟丙烷充装的价格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详细的商务洽谈和协商。最好咨询兴进消防等专业的消防设备供应商或承包商,以获得准确的价格报价。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
5.0.2 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4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5.0.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2 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 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4 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5.0.4 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5.0.5 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
5.0.6 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3 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5.0.7 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5.0.8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5.0.9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5.0.1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等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技术参数。系统的这些关键参数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系统类型、防护目的等因素综合确定。
5.0.2 本条规定了泡沫液选择的原则要求。工程中常用的泡沫液有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抗溶氟蛋白泡沫液等,各类泡沫液的成分不同,适用范围也不一样,选型错误会导致系统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泡沫液的选择与系统的类型、可燃物的性质、供水水质相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泡沫液是保证泡沫灭火系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
5.0.3 本条规定了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型的原则要求。系统类型不同,适用的场景不同,储罐的类型和大小、储存的可燃液体种类都是影响储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型的主要因素,只有选取适宜的系统类型,才能确保系统正常发挥作用。
5.0.4 本条规定了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的确定方法。系统储存的泡沫液和水要在各种设定的火灾工况下和连续供给时间内应能满足系统供给强度的要求。
5.0.5 本条规定了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系统管道的基本设置要求,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避免因储罐爆炸而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固定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会被破坏,如何保证设置在罐体上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安全是系统设置必须考虑的问题。
5.0.6 本条规定了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和泡沫站的基本设置要求,以确保系统能及时出泡沫灭火,保证在火灾时泡沫站及泡沫站操作人员的安全。泡沫灭火系统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是保证系统及时出泡沫、提高灭火效果的重要参数,泡沫站是比例混合装置的设置场所,是系统的核心组成之一,必须保证其消防安全。
5.0.7 本条规定了中倍数或高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基本性能要求。对于全淹没系统,防护区的设置至关重要,需要考虑防护区围护结构或泡沫围挡的性能、泡沫损失的补偿、排气口的设置等因素,只有设置合理的防护区才能保证系统的泡沫淹没深度、淹没时间等关键参数满足设计要求,确保系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5.0.8 本条规定了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启动的基本功能要求,以提高系统控制的可靠性,确保系统在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可靠启动。灭火系统的启动控制设置多种冗余启动方式是提高系统启动可靠性的基本途径。
5.0.9 本条规定了泡沫液泵的基本性能要求。泡沫液泵用于向系统供给泡沫液,是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关键组件,其性能高低关系到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能否向系统供给符合混合比要求的泡沫混合液,必须确保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符合本条规定。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6.0.2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
6.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
6.0.4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6.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2 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 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4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0.15MPa。
6.0.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
2 与遮挡物的距离应能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不能保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对于使用环境可能使喷头堵塞的场所,喷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0.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应大于或等于30min;
2 对于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应大于或等于20min;
3 对于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5s,且冷却水持续喷放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5min。
6.0.8 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金属材料。滤器的网孔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8。
6.0.1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的基本原则。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响应时间是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重要技术参数。这些参数在共同作用下能够实现火灾时系统及时启动,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喷放出具有特定喷雾特性,能够以足够的雾流密度到达着火区域或保护对象并起到冷却、隔热等作用的雾滴,使系统发挥既定功能,实现灭火、控火、防护冷却、防火分隔等系统防护目标。系统需要基于不同防护目标,充分考虑保护对象自身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这些关键技术参数。
6.0.2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源的基本性能要求。充足的水量和良好的水质是确保系统持续、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等功能的必要条件。系统水源的水量既要满足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要求,也要满足系统持续喷雾时间内所需用水总量的要求。系统水源的水质要能够保证系统的管道、管件、喷头等主要组件不因杂质堵塞或腐蚀而影响其正常工作。
6.0.3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材质要求。符合要求的管道材质是确保系统正常工作的必要保证。细水雾喷头喷孔较小,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喷头堵塞、影响灭火效果,管材应具有防止管道锈蚀、不利于微生物滋生的性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高,对管道的承压能力要求高,系统管道的材质选择需要综合考虑管道的防腐、承压等相关要求并兼顾经济性。
6.0.4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的基本方式。多种系统启动方式的设置是用以保证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及时启动,以实现灭火或控火等系统防护目标。其中,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一般在自动和手动启动方式失效的情况下使用。
6.0.5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喷头设置的基本要求。水雾喷头的水力特性决定了喷头存在有效射程和一定的覆盖范围。同时,水雾喷头在一定工作压力下才能使出水形成喷雾状态,并具备相应的雾动量、雾滴粒径等雾化特性。而水雾喷头具备良好的雾化特性是保证水喷雾灭火系统工作时能够从喷头喷出符合系统灭火或冷却等功能要求的水雾的先决条件。与撞击型水雾喷头相比,离心雾化型喷头喷射出的雾状水滴是不连续的间断水滴,其雾化程度更高,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能,适合在保护电气设施的水喷雾灭火系统中使用。
6.0.6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设置的基本要求。细水雾喷头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核心组件之一,与其他水灭火系统相比,细水雾喷头的喷雾孔径小,喷出的细水雾雾滴粒径小,需要一定距离实现有效成雾,并且更易受周围环境条件影响而造成喷头堵塞。为保证火灾时喷头喷出的细水雾能够有效地施加到被保护区域或保护对象上,实现灭火、控火等系统功能,需要细水雾喷头符合相应的布置原则,满足基本的防护要求。
6.0.7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不同场所或部位时的持续喷雾时间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是保证系统能否实现灭火、控火等目标并防止火灾复燃的重要设计参数。本条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的不同场所的火灾特点,考虑相应的系统选型、防护目标要求等,规定了系统的最小持续喷雾时间,以确保系统启动后能够按设定的参数持续工作至实现系统的相应防护目标。
6.0.8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过滤器材质和网孔大小的要求。与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的喷头相比,细水雾喷头的过水孔径小,更容易因水中杂质的存在而堵塞喷头,影响系统的喷雾效果。因此过滤器是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可或缺的关键部件之一。为了保证系统的过滤器充分发挥设置功能,避免因其自身腐蚀而产生杂质,要求过滤器具备在所用水质和应用环境条件下长期正常使用的耐腐蚀性能。同时,为了防止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太大造成喷头堵塞,或者太小影响系统流量,要求系统中设置的过滤器滤网选择合适的网孔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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