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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可以应对多种不同类型的火灾。下面将详细介绍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和限制。
适用范围:
电气火灾: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灭由电气设备引起的火灾。它能够迅速抑制电气设备火灾,同时不会对设备造成损坏或产生导电性污染。
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用于扑灭液体火灾,如油类、溶剂等,以及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如塑料、橡胶等。它能够迅速将七氟丙烷释放到火灾区域,有效控制火势。
固体表面火灾: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可以应对固体表面火灾,如纸张、木材、织物等。它能够迅速扑灭这些固体物质上的火焰,并避免火势蔓延。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用于能够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在灭火前,必须确保可以切断火灾源头的气体供应,以避免火势继续蔓延。
不适用范围:
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含有氧化剂的化学制品或混合物的火灾,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这是因为七氟丙烷对氧化剂火灾无效,并可能引发更加剧烈的反应。
活泼金属: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活泼金属的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需要特殊的灭火剂和方法来扑灭。
金属氢化物: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适用于金属氢化物的火灾,如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需要采用专门的灭火剂和技术进行扑灭。
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适用于能够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的火灾,如过氧化氢、联胺等。这些物质的火灾需要特殊的灭火措施。
防火分区与防火隔间之间设置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主要用于正常时的连通用,不用于发生火灾时疏散人员用,故不应计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个数和总疏散宽度内,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1.9 消防控制室是工程防火、灭火设施的控制中心,也是发生火灾时的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需要在工程内人员基本疏散完后才能最后离开,出入口方便极为重要;故对上述场所设置位置作了规定。
3.1.10 柴油发电机和锅炉的燃料是柴油、重油、燃气等,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后是可以在人防工程内使用的。储油间储油量,燃油锅炉房不应大于1.00m3。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其规定是指平时的储油量;战时根据战时的规定确定储油量,不受平时规定的限制;
1 使用燃油、燃气的设备房间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故需要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2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属于两个不同的防火分区,故密闭观察窗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并应符合人防工程密闭的要求;
3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连接通道处的连通门是用于不同防火分区之间分隔用的,除了防护上需要设置密闭门外,需要设置一道甲级防火门,如采用密闭门代替,则其中一道密闭门应达到甲级防火门的性能,由于该门仅操作人员使用,对该门的开启和关闭是熟悉的,故可以采用具有防火功能的密闭门;也可增加设置一道甲级防火门。
3.1.12 油浸电力变压器和油浸电气设备一旦发生故障会造成火灾,这是因为发生故障时会产生电弧,绝缘油在电弧和高温的作用下迅速分解,析出氢气、甲烷和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增加,造成设备外壳破裂,绝缘油流出,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和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和爆炸;电力设备外壳破裂后,高温的绝缘油,流到哪里就烧到哪里,致使火灾扩大蔓延,所以本规范规定不得设置。
3.1.13 大型单建掘开式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在城市繁华地区或广场下,由于受地面规划的限制,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数量受到限制,根据已有工程的试设计经验,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有关“避难层’’和“防烟楼梯间”的做法,在工程内设置避难走道,在避难走道内,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解决安全疏散问题;坑道和地道工程,由于受工程性质的限制,也采用上述的办法来加以解决。
3.1.14 汽车库的防火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执行。因为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汽车库其防火要求与地下汽车库的防火要求是一致的。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
2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 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4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5 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2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4.1.5 人防工程内设置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2层。
4.1.6 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但当从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1.8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4.1.1 防火分区之间一般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但有时使用上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有困难,因此需要采用其他分隔措施,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是其中措施之一。其他的分隔措施还有防火分隔水幕等。
为了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使火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所带来的损失,人防工程应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从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对于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为敞开式或有防风雨棚架,且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间距等于或大于表3.2.2规定的最小防火间距时,可不设置防火门。
人防工程内的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因无可燃物或可燃物甚少,不易产生火灾危险,在划分防火分区时,可将此类房间的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与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它们均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所以规定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该防火分区包括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和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
对人防工程内设置旅店、病房、员工宿舍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工程,目的是与其他防火分区彻底分开,确保人员的安全。
4.1.2 防火分区的划分,既要从限制火灾的蔓延和减少经济损失,又要结合人防工程的使用要求不能过小的角度综合考虑,并做到与相关防火规范相一致,本条规定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1倍;当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避难走道由于采取了具体的防火措施,所以它是属于安全区域,不需要划分防火分区,所以在条文中也不作规定。
4.1.3 人防工程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从当前实际需要以及人防工程防护单元的划分看,面积控制在2000㎡。较为合适。
电影院、礼堂等的观众厅,一方面,因功能上的要求,不宜设置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另一方面,对人防工程来说,像电影院、礼堂这种大厅式工程,规模过大,无论从防火安全上讲,还是从防护上、经济上讲都是不合适的。从上述情况考虑,对人防工程的规模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因此规定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和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因无可燃物或无人员停留,故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之内。
4.1.4 人防工程内的自行车库属于戊类物品库,摩托车库属于丁类物品库。甲、乙类物品库不准许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因为该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太大。
4.1.5 在人防工程中,有时因使用功能和空间高度等方面的需要,可能在两层间留出各种开口,如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火灾时这些开口部位是燃烧蔓延的通道,故本条规定将有开口的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对待。
4.1.6 该条规定与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相一致,对地上与地下相通的中庭,防火分区的面积计算从严规定,以地下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计算。
本条第2款规定了与中庭的防火分隔可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由于中庭的特殊性(不能设置防火墙),故防火卷帘的宽度可根据需要确定。
4.1.7、4.1.8 需要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用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划分防烟分区的目的有两条:一是为了在火灾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为了提高排烟口的排烟效果。防烟分区用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和挡烟垂壁、隔墙来划分。
当顶棚(或顶板)高度为6m时,根据标准发烟量试验得出,在无排烟设施的500㎡。防烟分区内,着火3min后,从地板到烟层下端的距离为4m,这就可以看出,在规定的疏散时间里,由于顶棚较高,顶棚下积聚了烟层后,室内的空间仍在比较安全的范围内,对人员的疏散影响不大。因此,大空间的房间只设一个防烟分区,可不再划分。所以本条规定,当工程的顶棚(或顶板)高度不超过6m时要划分防烟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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