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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控制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自动控制:在自动控制模式下,将灭火控制盘的控制方式选择键拨到"自动"位置。当火灾发生时,火灾探测器会接收到火情信息并进行甄别。然后,报警和灭火控制系统将发出声光报警并下达灭火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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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控制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自动控制:在自动控制模式下,将灭火控制盘的控制方式选择键拨到"自动"位置。当火灾发生时,火灾探测器会接收到火情信息并进行甄别。然后,报警和灭火控制系统将发出声光报警并下达灭火指令。按照既定的程序,联动设备将启动(例如停电、停止通风和关闭门窗等),延迟一定时间后,电磁启动器将通电打开,接着依次打开N2启动瓶瓶头阀、分区释放阀、七氟丙烷储瓶瓶头阀,最终释放七氟丙烷实施灭火。

手动控制:在手动控制模式下,将灭火控制盘(或自动/手动转换装置)的控制方式选择键拨到"手动"位置。此时,自动控制无法执行。当人们发现火灾或火灾报警系统发出火灾信息时,可以操作灭火控制盘上的灭火手动按钮。按照既定程序,系统将实施灭火操作。
一般情况下,手动灭火控制通常在保护区现场执行,并在保护区门外设置手动控制盒。手动控制盒内可能还设有紧急停止按钮,用于在延迟时间结束之前停止执行"自动控制"的灭火指令。

应急操作:当火灾报警系统或灭火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工作时,但人们发现火情并希望启动灭火系统时,应通知人员撤离保护区,然后进行应急操作。这种情况下,人们需要拨下电磁启动器上的保险盖,并按下电磁铁芯轴。这将打开N2启动瓶瓶头阀,然后按照"自动控制"的程序,相应地打开释放阀和七氟丙烷储瓶瓶头阀,释放七氟丙烷实施灭火。
在进行手动控制或应急操作时,要确保人员的安全,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通知相关人员和当地消防部门。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封闭楼梯间的地面出口可用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2.3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5.2.4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当与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10㎡。
5.2.5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一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不通向该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
     2 通向避难走道的各防火分区人数不等时,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
     3 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其防烟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
     5 避难走道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6 避难走道的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
     7 避难走道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5.2.6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前室,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宜设置门槛、阶梯;疏散楼梯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5.2.7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各层人数不等时,其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层中通过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5.2.1 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工程内的人员不可能像地面建筑那样还可以通过阳台或外墙上的门窗,依靠云梯等手段救生,只能通过疏散楼梯垂直向上疏散,因此楼梯间必须安全可靠。
    本条规定了设置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的场所。
5.2.2 人防工程的封闭楼梯间与地面建筑略有差别,封闭楼梯间连通的层数只有两层,垂直高度不大于10m,封闭楼梯间全部在地下,只能采用人工采光或由靠近地坪的出口来天然采光;通风同样可由地面出口来实现自然通风。人防工程的封闭楼梯间一般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和普通板式住宅中能较容易符合本条的要求;对大型建筑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当封闭楼梯间开设在室内时,就不能满足本条要求,则需设置防烟楼梯间。
5.2.3 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他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作出具体规定。
5.2.4 本条规定了前室的设置位置和面积指标。
5.2.5 避难走道的设置是为了解决坑、地道工程和大型集团式工程防火设计的需要,这类工程或是疏散距离过长,或是直通室外的出口很难根据一般的规定设置,故作了本条规定。
    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的作用是相同的,防烟楼梯间是竖向布置的,而避难走道是水平布置的,人员疏散进入避难走道,就可视为进入安全区域,故避难走道不得用于除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避难走道的设置示意见图5。 
    避难走道在人防工程内可能较长,为确保人员安全疏散,规定了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但对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作出了特殊规定。
    通向避难走道的防火分区有若干个,人数也不相等,由于只考虑一个防火分区着火,所以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安全出口净宽的总和。另外考虑到各安全出口为了平时使用上的需要,往往净宽超过最小疏散宽度的要求,这样会造成避难走道宽度过宽,所以加了限制性用语,即“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
    为了确保避难走道的安全,所以规定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即不燃材料。
    为了便于联系,故要求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中庭。
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6.1.4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2 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6.1.1 本条具体规定了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部位。
    由于防烟楼梯间、避难走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工程一旦发生火灾时,是人员撤离的生命通道和消防人员进行扑救的通行走道,必须确保其各方面的安全,故列为强制性条文。以往的工程实践经验证明,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是防止烟气侵入、确保空气质量的最为有效的方法。
    防火隔间不用于在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故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6.1 2 本条具体规定了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
    发生火灾时,会产生大量的烟气和热量,如不立即排除,就不能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和消防人员扑救工作的进行,故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将烟气和热量很快排除。机械排烟系统一般能在火灾时排出80%的热量及绝大部分烟气,是消防救灾必不可少的设施。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人防工程,不包括第6.1.3条的物品库和第6.1.4条的能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这句话很难予以定量规定,在此列举一些例子供设计人员参考:商场、医院、旅馆、餐厅、会议室、计算机房等。
    规定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需设排烟设施的根据来源于火灾现场的实地观测:在浓烟中,正常人以低头、掩鼻的姿态和方法最远可通行(20~30)m。
6.1.3 “密闭防烟”是指火灾发生时采取关闭设于通道上(或房间)的门和管道上的阀门等措施,达到火区内外隔断,让火情由于缺氧而自行熄灭的一种方法。采取这种方法,可不另设防排烟通风系统,既经济简便,又行之有效。
6.1.4 设置有采光窗井和采光亮顶的工程,应尽可能利用可开启的采光窗和亮顶作为自然排烟口,采用自然排烟。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6.2.4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值整定。
6.2.5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6.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6.2.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应采用室外新风,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当采风口与排烟口垂直布置时,宜低于排烟口3m。

6.2.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计的要领是同时保证送风风量和维持正压值。很显然,正压值维持过低不利于防烟,但正压值过高又可能妨碍门的开启而影响使用。根据科研成果确定为:防烟楼梯间的送风余压值为(40~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为(25~30)Pa。
    送风风量的确定通常用“压差法”或“风速法”进行计算,并以其中大者为准进行确定。
    采用压差法计算送风量L­y(m³/h)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0.827 ——计算常数;
          △P ——门、窗两侧的压差值;根据加压方式及部位取(25~50)Pa:
          b——指数;对于门缝及较大漏风面积取2,对于窗缝取1.6;
          1.25 ——不严密附加系数;
          f——门、窗缝隙的计算漏风总面积(㎡)。
    0.8m×2.1m单扇门,f=0.02㎡;
    1.5m×2.1m双扇门,f=0.03㎡;
    2m×2m电梯门,f=0.06㎡。
    由于人防工程的层数不多,门、窗缝隙的计算漏风总面积不大,按风压法计算的送风量较小,故实际工程设计时,应按风速法进行计算。
    采用风速法计算送风量Lv(m³/h)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F——每个门的开启面积(㎡);
          V——开启门洞处的平均风速,在(0.6~1.0)m/s间选择,通常取(0.7~0.8)m/s;
          b——背压系数;按密封程度在0.6~1.0间选择,人防工程取0.9~1.0;
          a——漏风附加率,取0.1;
          n——同时开启的门数,人防工程按最少门数(即一进一出)n=2计算。
    本条所列送风量即为按风速法计算结果并参考相关规范的取值。当门的尺寸非1.5mx 2.1m时,应按比例进行修正。
6.2.2 避难走道是人员疏散至地面的安全通路,其前室是确保避难走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前室的送风量和送风口设置要求是根据上海消防部门的试验结果确定的。前室送风余压值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余压值相同。
    避难走道的前室设置条缝送风口的目的是使空气形成气幕,阻止烟气侵入前室内。
6.2.3 提倡设置独立的送风系统,同时也指出设共用系统时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6.2.4 加压空气的排出问题必须考虑,没有排就没有进。排风口或排风管设余压阀是必需的,其作用是在条件变化情况下维持稳定的正压值,以防止烟气倒流侵入。
6.2.5本条规定了加压送风机可以选用的型式及其在风压计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6.2.6送风口风速太大,在送风口附近的人员会感到很不舒服,故作出本条规定。
6.2.7 本条强调机械加压送风和排烟补风的质量,如混有烟气,不能确保人员的安全。人防工程采风口与排烟口受各方面条件限制,有时只能垂直布置,距离太近会造成排出的烟气再次被吸入,为了保证新风质量,对高差作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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