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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气体(IG-541)自动灭火系统简介
混合气体(IG-541)自动灭火设备是广州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研制的新型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参考了大量的相关标准及相关资料,系统性能满足《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25972-2010)及ISO同类产品标准要求的规定。
系统灭火剂混合气体(IG-541)是一种无色、无味、不导电的气体,其密度大约与空气密度相等,它主要由氮气(52%)、氩气(40%)、二氧化碳(8%)混合而成。其臭氧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值DWG=0,灭火剂喷放后不发生化学反应,不形成浓雾,不污染环境,是目前公认的可替代“哈龙”灭火剂的“绿色”环保型灭火剂。
灭火系统主要由:自动报警灭火控制系统、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止回阀、气体单向阀、选择阀、驱动气瓶、阀驱动器、压力讯号器、安全阀、减压装置、喷头、框架及管道系统等设备组成。系统具有自动探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的功能,在紧急情况下,可进行电气手动和机械应急手动灭火操作。依据使用场所要求,可组成单元独立系统和组合分配系统,实施对单区和多区的自动控制灭火。
该系统具有功能完善、工作参数准确可靠、系统操作维修方便等优点。可广泛适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室;通讯设备室;纸绢质制品和音像档案库;易燃和可燃液体储存间;喷放灭火剂之前可切断可燃、助燃气体气源的可燃气体火灾危险场所;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
二、混合气体(IG-541)自动灭火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型 号 |
QMH15/70 |
QMH15/80 |
QMH15/90 |
执行标准 |
GB 25972-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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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公称工作压力(20℃) |
15.0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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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容器容积 |
70L |
80L |
90L |
贮存容器混合气体(IG-541)充装量 |
10.3m3 |
11.8m3 |
13.3m3 |
灭火剂喷射时间 |
≤60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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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驱动装置氮气充装压力(20℃) |
6.0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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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电源 |
主 电 源:220V 50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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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电源:DC24V 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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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消耗 |
警戒时:≤6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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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6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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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条件 |
环境温度: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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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温度: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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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启动方式 |
自动、电气手动、机械应急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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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控制灭火时释放延时 |
0~30s可调 |
若坑内土体加固紧贴围护墙,宜先进行围护墙施工,后进行坑内土体加固。采用这种施工顺序,有利于围护墙垂直度控制。若坑内土体与围护墙保持有一定的距离,则先后施工顺序可不受限制。但从周边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先施工围护墙,后施工坑内土体加固,则对周边环境保护有利,故作此规定。
6.12.3 当采用水泥土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加固有效范围往往位于基坑坑底附近区域,而搅拌桩施工从地面开始搅拌至加固范围的底部,导致加固范围以上的土体因搅拌也被扰动,因此宜对加固范围以上部分土体进行低掺量加固(掺量约为8%~10%),这对控制基坑变形是有利的。
6.12.4 高压喷射注浆施工受孔位周边环境和地下障碍物的影响,孔位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水泥浆液中掺合料和外加剂的种类和掺量。高压喷射注浆施工可以在地面进行,也可在基坑开挖一定深度后入坑进行施工。因此需要考虑加固施工期间对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
6.12.1 若坑内土体加固紧贴围护墙,宜先进行围护墙施工,后进行坑内土体加固。采用这种施工顺序,有利于围护墙垂直度控制。若坑内土体与围护墙保持有一定的距离,则先后施工顺序可不受限制。但从周边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先施工围护墙,后施工坑内土体加固,则对周边环境保护有利,故作此规定。
6.12.3 当采用水泥土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加固有效范围往往位于基坑坑底附近区域,而搅拌桩施工从地面开始搅拌至加固范围的底部,导致加固范围以上的土体因搅拌也被扰动,因此宜对加固范围以上部分土体进行低掺量加固(掺量约为8%~10%),这对控制基坑变形是有利的。
6.12.4 高压喷射注浆施工受孔位周边环境和地下障碍物的影响,孔位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水泥浆液中掺合料和外加剂的种类和掺量。高压喷射注浆施工可以在地面进行,也可在基坑开挖一定深度后入坑进行施工。因此需要考虑加固施工期间对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应根据设计文件、基坑开挖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1.2 降排水施工方案应包含各种泵的扬程、功率,排水管路尺寸、材料、路线,水箱位置、尺寸,电力配置等。降排水系统应保证水流排入市政管网或排水渠道,应采取措施防止抽排出的水倒灌流入基坑。
7.1.3 当采用设计的降水方法不满足设计要求时,或基坑内坡道或通道等无法按降水设计方案实施时,应反馈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制定补救措施。
7.1.4 当基坑内出现临时局部深挖时,可采取集水明排、盲沟等技术措施,并应与整体降水系统有效结合。
7.1.5 抽水应采取措施控制出水含砂量。含砂量控制,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7.1.6 当支护结构或地基处理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打桩、注浆等施工行为造成管井、点井的失效。
7.1.7 当坑底下部的承压水影响到基坑安全时,应采取坑底土体加固或降低承压水头等治理措施。
7.1.8 应进行中长期天气预报资料收集,编制晴雨表,根据天气预报实时调整施工进度。降雨前应对已开挖未进行支护的侧壁采用覆盖措施,并应配备设备及时排除基坑内积水。
7.1.9 当因地下水或地表水控制原因引起基坑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产生超限沉降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7.1.10 基坑降水期间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配备发电机组,并应进行相应的供电切换演练。
7.1.11 井点的拔除或封井方案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
7.1.12 在粉性土及砂土中施工水泥土截水帷幕,宜采用适合的添加剂,降低截水帷幕渗透系数,并应对帷幕渗透系数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设计复核。
7.1.13 截水帷幕与灌注桩间不应存在间隙,当环境保护设计要求较高时,应在灌注桩与截水帷幕之间采取注浆加固等措施。
7.1.14 所有运行系统的电力电缆的拆接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井管、水泵的安装应采用起重设备。
7.1.1 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与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地下结构设计和施工密切相关,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与开挖施工密切配合,并应在施工或运行过程中根据现场状态及时进行调整。
7.1.5 出水含砂量是降水引起环境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应严格监控含砂量。
7.1.6 由于降水井临近地基注浆将可能严重影响井管的出水效果,因此需控制注浆点位置以及与管井抽水的运行的交叉时间,避免注浆堵塞井管。
7.1.13 工程实践表明,截水帷幕与灌注桩间存在间隙时往往产生较大的环境变形,当环境保护设计要求较高时,在灌注桩与截水帷幕之间应采取注浆加固等措施,可以减少环境变形。
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结构外侧,距坡脚不宜小于0.5m。单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于坡顶、放坡平台。
7.2.2 排水沟、集水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深度、宽度、坡度应根据基坑涌水量计算确定,排水沟底宽不宜小于300mm。
2 集水井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基坑涌水量和渗漏水量、积水水量确定,且直径(或宽度)不宜小于0.6m,底面应比排水沟沟底深0.5m,间距不宜大于30m。集水井壁应有防护结构,并应设置碎石滤水层、泵端纱网。
3 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地下水位后,排水沟与集水井的深度应随开挖深度加深,并应及时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基坑。
7.2.3 排水沟或集水井的排水量计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V≥1.5Q (7.2.3)
式中:V——排水量(m3/d);
Q——基坑涌水量(m3/d),按降水设计计算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
7.2.4 当降水管井采用钻、冲孔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措施防止机具突然倾倒或钻具下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
2 施工前先查明井位附近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电缆、水、煤气管道的情况,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 钻机转动部分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4 在架空输电线附近施工,应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钻架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
5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对钻机操作台、传动及转盘等危险部位和主要通道不应留有黑影。
7.2.5 降水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水系统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之前应测定各井口和地面标高、静止水位,检查抽水设备、抽水与排水系统;试运行抽水控制时间为1d,并应检查出水质量和出水量。
2 轻型井点降水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管与真空泵接好后应开动真空泵开始试抽水,检查泵的工作状态;
2)真空泵的真空度应达到0.08MPa及以上;
3)正式抽水宜在预抽水15d后进行;
4)应及时作好降水记录。
3 管井降水抽水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式抽水宜在预抽水3d后进行;
2)坑内降水井宜在基坑开挖20d前开始运行;
3)应加盖保护深井井口;车辆行驶道路上的降水井,应加盖市政承重井盖,排水通道宜采用暗沟或暗管。
4 真空降水管井抽水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点使用时抽水应连续,不得停泵,并应配备能自动切换的电源;
2)当降水过程中出现长时间抽浑水或出现清后又浑情况时,应立即检查纠正;
3)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气,真空度应控制在-0.03MPa~-0.06MPa;当真空度达不到要求时,应检查管道漏气情况并及时修复;
4)当井点管淤塞太多,严重影响降水效果时,应逐个用高压水反复冲洗井点管或拔出重新埋设;
5)应根据工程经验和运行条件、泵的质量情况等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射流泵;对使用的射流泵应进行日常保养与检查,发现不正常应及时更换。
7.2.6 降水运行阶段应有专人值班,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察,防止停电或其他因素影响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7.2.7 降水井随基坑开挖深度需切除时,对继续运行的降水井应去除井管四周地面下1m的滤料层,并应采用黏土封井后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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