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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541 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设备 ig541混合气体灭火 湖北气体灭火厂家 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


所属分类

IG541气体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计算机房、通讯室、控制室、贵重设备室、文物收藏库、图书馆、档案库、数据存储室、发电机房、油浸式变压器室、变压器室、电路断路器、循环设备、液压设备、干燥设备、除尘设备、喷漆生产线等场所或设备的消防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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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IG541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由瓶架、灭火剂储瓶、容器阀、高压软管、单向阀、集流管、安全排放装置、选择阀、信号反馈装置、灭火剂输送管、减压装置、喷嘴、驱动气体瓶组、电磁驱动装置、驱动管等组成。根据不同应用场所的使用要求,可形成单元独立系统、组合分配系统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实现单个保护区和多个保护区的灭火保护,技术先进,灭火效率高,维护方便。该系统有三种启动方式: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

IG541气体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计算机房、通讯室、控制室、贵重设备室、文物收藏库、图书馆、档案库、数据存储室、发电机房、油浸式变压器室、变压器室、电路断路器、循环设备、液压设备、干燥设备、除尘设备、喷漆生产线等场所或设备的消防保护。

  IG541灭火剂是由N2.Ar.CO2三种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混合体积比为(N2:52%,Ar:40%,CO2:8%),是一种纯天然气体灭火系统,也是一种环保的气体灭火设备。

 

    7.3.1.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在火灾多发季节或有重大活动保卫任务的单位,应组织全要素综合演练。单位内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适时组织专项演练,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疏散演练。演练应按照AQ/T9007的规定组织实施。

    7.3.1.2 单位全要素综合演练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专项演练由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或内设部门组织。

组织专项消防演练,一般应在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进行,保证专项演练能够有机融入本单位整体演练要求。

    7.3.1.3 组织全要素综合演练时,可以报告当地消防部门给予业务指导,地铁、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应适时与消防部门组织联合演练。

    7.3.1.4 演练应确保安全有序,注重能力提高。

7.3.2 演练的准备

    7.3.2.1 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假想起火部位,明确重点检验目标。

    7.3.2.2 可以通知单位员工组织演练的大概时间,但不应告知员工具体的演练时间,实施突击演练,实地检验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7.3.2.3 设定假想起火部位时,应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演练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7.3.2.4 设置观察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演练参与人员的表现,演练结束讲评时做参考。

    7.3.2.5 组织演练前,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7.3.2.6 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7.3.2.7 疏散路径的楼梯口、转弯处等容易引起摔倒、踩踏的位置应设置引导人员,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应直接确定每个引导人员的服务对象。

    7.3.2.8 演练会影响顾客或周边居民的,应提前一定时间做出有效公告,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惊慌。

7.3.3 演练的实施

    7.3.3.1 演练应设定现场发现火情和系统发现火情分别实施,并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处置:

    a)由人员现场发现的火情,发现火情的人应立即通过火灾报警按钮或通信器材向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报告火警,使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b)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火情的,应立即通过通信器材通知一线岗位人员到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向单位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程序。

    7.3.3.2 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接到报警后,应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处置:

    a)准确做出判断,根据火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b)通知各行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行动;
    c)将发生火灾情况通知在场所有人员;
    d)派相关人员切断发生火灾部位的非消防电源、燃气阀门,停止通风空调,启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水泵和防烟排烟风机等一切有利于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的设施设备。

    7.3.3.3 从假想火点起火开始至演练结束,均应按预案规定的分工、程序和要求进行。

    7.3.3.4 指挥机构、行动机构及其承担任务人员按照灭火和疏散任务需要开展工作,对现场实际发展超出预案预期的部分,随时做出调整。

    7.3.3.5 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控制措施,加强人员安全防护,防止造成人身伤害。对演练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件,应予妥善处置。

    7.3.3.6 对演练过程进行拍照、摄录,妥善保存演练相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

7.3.4 总结讲评

    7.3.4.1 演练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总结讲评。

    7.3.4.2 总结讲评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所有承担任务的人员均应参加讲评。

    7.3.4.3 现场总结讲评应就各观察岗位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表现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并强调实际灭火和疏散行动中的注意事项。

    7.3.4.4 演练结束后,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总结讲评会议,全面总结消防演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形成书面报告,通报全体承担任务人员。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通过演练发现的主要问题;
    b)对演练准备情况的评价;
    c)对预案有关程序、内容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d)对训练、器材设备方面的改进意见;
    e)演练的最佳顺序和时间建议;
    f)对演练情况设置的意见;
    g)对演练指挥机构的意见等。

5.7.6.4 试验中油盘应先充水,然后注入燃料。油盘边缘高度应为150mm±10mm。灭火用油盘应注入30mm的燃料,点火用油盘应注入10mm的燃料。
5.7.6.5 对于喷射火,在每次试验之前及期间应对燃油流量和压力进行测量。
5.7.6.6 预燃前期,围闭实验室应进行通风。在灭火系统将施放时,位于室内一半高度处的氧气密度应不低于20%。
5.7.6.7 预燃期结束后,门、天花板上的通风口和其他通风口都应予以关闭。
5.7.6.8 灭火介质施放前的燃烧时间为:
  a)喷射火:5s~15s;
  b)油盘火:2min;
  c)木堆火:2min。
5.7.6.9 在灭火介质施放结束后,封闭试验室保持期应不少于15min。
5.7.6.10 对表4试验序号1,在灭火剂施放完成30s内,成功扑灭后,应进行复燃试验。试验应试图引燃成对角线布置的两个罐火,一个在天花板位置,一个在地板位置。在灭火10min后,通过电点火源对每个罐持续点火10s,以1min为间隔重复4次,最后一次点火在灭火后14min。
5.7.6.11 试验前测量围闭试验室内的温度、燃料温度和试验模型温度、灭火剂容器的初始质量、检查灭火介质分配系统和喷嘴的完整性、木堆的初始质量。试验期间测量点火程序开始时间、试验开始时间(燃烧)、关闭通风口的时间、启动灭火系统时间、制剂施放完毕时间、燃油切断时间、所有火被扑灭的时间、复燃时间(如在保持期发生)、保持结束时间。结果应符合4.4.1~4.4.5的要求。
5.7.6.12 在灭火试验过程中,观察灭火系统的发生器或喷嘴是否有火星和残渣;灭火试验结束后,检查发生器外壳的外观。结果应符合4.4.6的要求。
5.7.7 气溶胶灭火剂沉降物绝缘电阻
    气溶胶灭火剂沉降物绝缘电阻按GA 499.1-2004中7.10.2规定的方法测定。结果应符合4.4.7的要求。

5.7.8 腐蚀性
    灭火剂腐蚀性按GA 500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4.8的要求。1.0.1 为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1.0.3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以建设绿色建筑为目标,做到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
1.0.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功效,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为适应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发展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需要,使本标准具有适时性、适用性和可指导性,对本标准上一版进行了修订工作。本标准所定义的“智能建筑”术语,是延用了本标准上一版的提法,该提法已被行业认可。因智能建筑工程是以建筑物为对象展开的,因此根据本标准所涵盖“智能建筑”的实际具体内容,本次修订更清晰地明确了“智能建筑”的具体内容,即以智能化技术与建筑技术融合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
1.0.2 为实现各类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目标,本标准展示了各类建筑所应具有的智能化功能、设计标准等级和所需配置的智能化系统,增强了本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往往较多的是以多功能类别组合的综合体建筑物或以多单体建筑合成的群体建筑物等工程项目业态形式,该类形式的项目应分别以单项功能建筑(或同一建筑物内的单项功能区域)的设计标准配置为基础,按照多功能合成的整体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特征及要求合成配置进行实施,在本次修订工作中,均按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体系及已列入编制计划的分类,对本标准上一版中各建筑的功能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相应调整。
1.0.3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主题的绿色建筑是国家对建筑工程建设要求的基本导向,本标准规定了智能建筑建设应围绕这一目标,通过智能化技术与建筑技术的融合,有效提升建筑综合性能,同时,在本标准中,具体明确以应用功能为依据、运营规范为目标、技术适时为前提、经济合理为基础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技术路线要求。
1.0.4 本标准规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注重以智能化的科技功能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综合技术功效互为对应,突现以科学、务实的技术理念指导工程设计行为的必要性和树立以可实现的智能化技术功效印证智能化应用功能的目标性,从而规避确立智能化功能前提模糊、制订工程技术方案雷同或照搬的盲目性和简单化倾向,倡导以现代科技持续对应用现状推进导向的主动性,引导行业提升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的发展前景和拓展智能化系统的应用空间。本条中的可维护性,是明确要求在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完成后交付的使用期内,对建筑生命周期内不断提升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的持续完善和使之发挥更有效支撑作用的不断挖掘。
1.0.5 本标准所引用的国家现行相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标准,是本标准在实施中应遵守的基础技术依据。在本标准中未注明该标准发布年号所被使用的标准,应是该标准实施中的有效版本。

3.1.1 智能化系统工程架构的设计应包括设计等级、架构规划、系统配置等。
3.1.2 智能化系统王程的设计等级应根据建筑的建设目标、功能类别、地域状况、运营及管理要求、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确立。
3.1.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基础条件和应用方式等作层次化结构的搭建设计,并构成由若干智能化设施组合的架构形式。
3.1.4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根据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选择配置相关的智能化系统。

3.1.1 工程架构设计是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基础工作环节,本标准对智能化系统功能架构的设计等级、架构规划、系统配置分别提出了规定,突现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整体性、系统性、结构性、基础性等技术特征。
3.1.2 因建筑的类别、地域、业务、运营、投资等均有差异,因此,为满足本标准使用者在工程设计中适应不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的需要,并且在实施本标准时更具有可指导性,本标准分别按照建筑整体设计等级的划分方式,对各同功能类别建筑物,从智能化系统配置的综合技术功效,分别以不同选配组合方式列在各项建筑类别的系统配置表中。本标准为使用者提供了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定位的比照依据。
3.1.3 智能化系统工程之核心,是在建筑环境中,调配以各类业务应用和各类建筑设施运营及管理等为功能承载对象,以作共性规律运动的智能化信息流按网络化路径传递的应用过程,是体现建筑智能工程中完善内在信息关联的系统工程整体化架构造搭建,该体系架构应由基础设施条件、信息采集及关联、专业业务和运营及管理模式等智能化设施构成。本标准中规定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整体架构规划的若干要点,是基于建筑本体物理组态的状况和实施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功能目标,以及确立以提升建筑物智能功效以信息传导为导向的系统工程重要基础内涵。智能化系统工程整体架构的规划应以此为技术主线而渐进展开。

3.2.1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
    2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
    3 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4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保障;
    5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2.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
    2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依据;
    3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4 宜为智能化系统技术扩展及满足应用功能提升创造条件。
3.2.3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2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置项目;
    3 以应配置项目为基础,为实现建筑增强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宜配置项目;
    4 以应配置项目和宜配置项目的组合为基础,为完善建筑保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可配置项目。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成为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目标合理技术标准定位的基础依据之一,是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首要技术要点之一。在工程建设中,为克服设计者常出现偏向较高设计等级靠的倾向,本标准从设计等级的确立、设计等级的划分、各等级的系统配置界定等规定,具体明确了各类建筑应分别对应于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其中包括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J 24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疗养院建筑设计规植》JGJ 40、《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等)中对各类建筑物整体分类和设计等级设档的规定,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需以智能化系统合成配置的综合功效划分等级,设计等级需与各业务领域对建筑的应用功能、运营及管理模式相适应,因此,本标准要求使用者应全面理解和领会本标准的技术内涵,在智能建筑设计中有效地把握工程整体建设目标,合理地确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的技术等级定位。3.3.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2 应支持各智能化系统的信息关联和功能汇聚;
    3 应顺应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4 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的不断完善;
    5 综合体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应适应多功能类别组合建筑物态的形式,并应满足综合体建筑整体实施业务运营及管理模式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3.3.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施架构搭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建筑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设施层;
    2 应建立具有满足运营和管理应用等综合支撑功能的信息服务设施层:
    3 应形成展现信息应用和协同效应的信息化应用设施层。
3.3.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构规划分项应按工程架构整体的层次化结构形式,分别以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及信息化应用设施展开;
    2 基础设施应为公共环境设施和机房设施,其分项宜包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筑设备管理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机房环境设施和机房管理设施等;
    3 信息服务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信息应用支撑设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语音应用支撑设施、数据应用支撑设施、多媒体应用支撑设施等;
    4 信息化应用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应用设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公共应用设施、管理应用设施、业务应用设施、智能信息集成设施等。

3.3.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成为开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整体技术行为的顶层设计。智能建筑建设已经进入了信息化体系的发展时期,智能化系统工程正在形成网络化、服务化、配套化的发展形态,并逐步向泛在化、协同化的智能功效方向演进,由此,应把握信息化体系建设的基本规律,以科学的顶层设计方式,梳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信息化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等系列问题。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顶层设计,是以建筑的应用功能为起点,“由顶向下”并基于建筑物理形态和信息交互主线融合的整体设计,不仅是王程建设的系统化技术过程的依据,从而更清晰表达了基于工程建设日标的正向逻辑程序,而且是工程建设意图和项目实施之间的"基础蓝图"。因此,本标准中对智能化系统工程架构规划,系统地提出了属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顶层设计范畴的系统工程架构原则、系统工程设施架构形式、系统工程优化配置组合等具体要求,对实施本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3.3.2 以建筑(单体或综合体)整体为对象,对智能化信息传递系统的全过程完整分析,适用于对智能化系统工程信息链路和过程的描述,从而引出建筑具有整体性和物类化的智能概念,是对建筑进行信息化管理和对各类基础信息使用能力和利用状况的综合性体现,该过程涵盖了智能化信息的采集和汇聚、分析和处理、交换和共享。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基于应用目标的智能信息传递神经网络,并作为信息设施重要配置之一的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因此,应适应信息资源网络化集成之去计算方式需求趋向,有效地实现柯能建筑的信息协同工作和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为建筑综合信息集成提供完善的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环境,从而实现建筑智能化信息一体化集成功能和提高建筑全局事件的监控和处理能力,以达到具有科学、综合、全面的智能化应用功效。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分项应按设施架构整体层次化的结构形式,分别以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及信息化应用设施为设施分项展开。与基础设施层相对应,基础设施为公共环境设施和机房设施;与信息服务层相对应,信息服务设施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信息应用支撑设施部分;与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相对应,信息化应用设施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应用设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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