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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541 气体灭火设备
无残留物
不含腐蚀性
无色无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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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灭火剂ig541气体是一种清洁的灭火剂,它是一种无色、无味、干燥的惰性气体,在灭火后完全气化,没有残留物,无需清洁,也不会造成水湿破坏,它不含腐蚀性,不导电且不污染食品,故可安全地用于精密设备及贵重物品等场所。
系统主要由火灾自动报警灭火控制系统、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启动瓶、启动阀、选择阀、单向阀、压力讯号器、称重装置、框架、喷头、管道系统等组成。该系统具有自动探测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联动设备、自动灭火等功能,在紧急情况下,可进行电气手动和机械应急手动方式启动灭火。
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组成单元独立灭火系统、组合分配灭火系统,同时可适用于全淹没保护灭火和局部保护灭火。该系列产品具有功能完善、工作准确可靠、操作维修方便等特点。可广泛适用于易燃液体储存区、机械设备易于失火的重要部位、计算机及电子设备间、图书馆、档案馆、珍品库、变配电室、飞机汽车库、厨房及排烟管道等防护区。
二、系统工作原理
1、自动控制
将火灾自动报警灭火上控制方式选择键拨到“自动”位置时,灭火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当防护区发生火情,感温、感烟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的逻辑分析后,即发出声光复合报警信号,同时发出联动指令,关闭联动设备,经过一段延时时间后,发出灭火指令,打开启动阀释放启动气体,启动气体通过控制气体管道打开相应的选择阀和容器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2、电气手动控制
将火灾自动报警灭火上控制方式选择键拨到“手动”位置时,灭火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当防护区发生火情,可按下启动/停止盒或火灾自动报警灭火上的启动按钮,即可按规定程序启动灭火系统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在自动控制状态,仍可实现电气手动控制。
3、机械应急手动控制
当保护区发生火情,火灾自动报警灭火不能发出灭火指令时,应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现场,关闭联动设备,然后拔出相应电磁阀上的安全插销,按下按钮可打开启动阀,释放启动气体,即可打开选择阀、容器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若此时遇上因启动阀维修或启动钢瓶充换启动气体不能工作时,应先手动拉起区域选择阀气缸上的滚花手柄至自锁位置,然后拔出对应防护区域所需灭火剂钢瓶容器阀气缸上的安全销,按下容器阀上的手动按钮,实现灭火操作。
4、当发生火灾警报,在延时时间内发现有异常情况,不需要启动灭火系统进行灭火时,可按下启动/停止盒或火灾自动报警灭火上的紧急停止按钮,即可阻止灭火指令的发出。
三、应用场所
本系统主要适用于以下火灾:
1)固体表面火灾;
2)液体火灾;
3)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4)电气火灾;
典型引用场所:
主要适用于计算机房、通讯机房、控制室、贵重设备室、文物资料珍藏库、图书馆和档案库、数据存储间、发电机房、油浸变压器室、变电室、电路断路器、循环设备、液压设备、烘干设备、除尘设备、喷漆生产线等场所或设备的消防保护。
4.5.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建筑设备运行监控信息互为美联和共享的功能;
2 宜具有建筑设备能耗监测的功能;
3 应实现对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
4 宜与公共安全系统等其他关联构建建筑设备综合管理模式。
4.5.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以及需纳入管理的其他业务设施系统等。
4.5.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的设备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并宜包括以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纳入管理的专项设备监控系统等;
2 采集的信息宜包括温度、湿度、流量、压力、压差、液位、照度、气体浓度、电量、冷热量等建筑设备运行基础状态信息;
3 监控模式应与建筑设备的运行工艺相适应,并应满足对实时状况监控、管理方式及管理策略等进行优化的要求;
4 应适应相关的管理需求与公共安全系统信息关联;
5 宜具有向建筑内相关集成系统提供建筑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状态等信息的条件。
4.5.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超监测的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建筑设备,且计量数据应准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能耗计量的分项及类别宜包括电量、水量、燃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等使用状态信息;
3 根据建筑物业管理的要求及基于对建筑设备运行能耗信息化监管的需求,应能对建筑的用能环节进行相应适度调控及供能配置适时调整;
4 应通过对纳入能效监管系统的分项计量及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处理,提升建筑设备协调运行和优化建筑综合性能。
4.5.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支撑绿色建筑功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可再生能源实施有效利用和管理;
2 以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为基础,确保在建筑全生命期内对建筑设备运行具有辅助支撑的功能。
4.5.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建筑物整体管理需求,系统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4.5.7 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有关规定。
4.5.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是确保建筑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及满足物业管理的需求,实现对建筑设备运行优化管理及提升建筑用能功效,并且达到绿色建筑的建设目标。系统应成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营造建筑物运营条件的基础保障设施。本标准所指建筑设备均与建筑智能化系统相关,包括采取信息技术方式实现管理的纳入信息化应用范围的业务设施。任何不纳入建筑设备监控范围的建筑设备或不归入信息化业务的设备或装置,均不属于本标准建筑设备规定范畴的对象。
4.5.3 建筑内的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建筑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系统等其他建筑设备,当采用自成独立体系的专业化监控系统形式时,应以标准化通信方式纳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4.5.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 285的有关规定。
4.5.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实现建筑绿色环境综合功效的若干要点说明如下:
(1)基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信息平台,实现对建筑进行综合能效监管,提升建筑设备系统协调运行和优化建筑综合性能,为实现绿色建筑提供辅助保障。
(2)基于建筑内测控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对建筑设备系统运行信息进行积累,并基于对历史数据规律及趋势进行分析,使设备系统在优化的管理策略下运行,以形成在更优良品质的信息化环境测控体系调控下,具有获取、处理、再生等运用建筑内外环境信息的综合智能,建立绿色建筑高效、便利和安全的功能条件。
(3)通过对能耗系统分项计量及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研究,对系统能量负荷平衡进行优化核算及运行趋势预测,从而建立科学有效的节能运行模式与优化策略方案,为达到绿色建筑综合目标提供技术途径。
(4)通过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管理,为实现低碳经济下的绿色环保建筑提供有效支撑。
4.6.1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效地应对建筑内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应建立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2 应以人为本、主动防范、应急响应、严实可靠。
4.6.2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4.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维护便利;
2 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
3 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
4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5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6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6.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护等级、安全防范管理等要求,以建筑物自身物理防护为基础,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等进行构建;
2 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和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3 应适应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的发展,建立结构化架构及网络化体系;
4 应拓展和优化公共安全管理的应用功能;
5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6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7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
4.6.5 应急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2 应具有下列功能:
1)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
2)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3)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调度;
4)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
5)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
3 宜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上级应急指挥系统各类指令信息;
2)采集事故现场信息;
3)多媒体信息显示;
4)建立各类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 应配置下列设施:
1)有线/无线通信、指挥和调度系统;
2)紧急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设施;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联动设施;
5)紧急广播系统与信息发布与疏散导引系统的联动设施。
5 宜配置下列设施:
1)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2)视频会议系统;
3)信息发布系统等。
6 应急响应中心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7 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
4.6.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4.6.1 公共安全系统应成为确保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立建筑物安全运营环境整体化、系统化、专项化的重要防护设施。
4.6.4 本条说明如下:
2 公共安全系统应以建筑内平面布局区域面、安全管理层次化、防范方式合成,构造立体化等体系化主动安防监管策略,对报警信息、视频图像、控制反馈等各类公共安全环境状态基础信息的获取,宜采用多种感应技术互为合成的技术方式或智能型集成装置,突现与相关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信息互为关联的综合技术防范功效。系统应具有形成与建筑物自身物理防范整合为一体化的安全技术防范保障。
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所包括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及各类建筑安全管理所需的其他特殊要求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构成具有安全技术防起整体功效的设施系统,应适应各分项系统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趋向,宜采用网络化信息采集、平台化信息汇聚、数字化信息存储及实施专业程序化综合监管的整体解决方案。
4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应以安防信息集约化监管为集成平台,对各种类技术防范设施及不同形式的安全基础信息互为主动关联共享,实现信息资源价值的深度挖掘应用,以实施公共安全防范整体化、系统化的技术防范系列化策略。
4.6.5 应急响应系统应成为公共建筑、综合体建筑、具有承担地域性安全管理职能的各类管理机构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防范保障。应急响应中心是应急指挥体系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的核心,在处置公共安全应急事件时,应急响应中心的机房设施需向在指挥场所内参与指挥的指挥者与专家提供多种方式的通信与信息服务,监测并分析预测事件进展,为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应急响应指挥系统节点将拓展至县级行政系统,建立必要的移动应急指挥平台,以实现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统一协调指挥,实现公共安全应急数据及时准确、信息资源共享、指挥决策高效。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指挥系统作为重要的公共安全业务应用系统,将在与各地区域信息平台互联,实现与上一级信息系统、监督信息系统、人防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应急响应系统是对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基础信息关联、资源整合共享、功能互动合成,形成更有效的提升各类建筑安全防范功效和强化系统化安全管理的技术方式之一,已被具有高安全性环境要求和实施高标准运营及管理模式的智能建筑中采用。
以统一的指挥方式和采用专业化预案(丰富的相关数据资源支撑)的应急指挥系统,是目前在大中城市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需建立的项目,本标准列举了基本功能的系统配置,设计者宜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类别、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及管理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选择配置应急响应系统相关的功能及相应的辅助系统,以满足使用的需要。
4.6.6 本条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的强制性条文第3.13.1条相对应。
《安全防范施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3.13.1条:“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于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由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社会影响回大、公共灾害受威胁突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在紧急状态下不使人流及时疏散,因此,为适应建筑物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现状和强化管理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威胁民生的恶性突发事件对人们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和巨大经济损失,本条以第4.6.5条为基础提出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建筑物相应属地的上一级应急响应体系机构的信息互联通信接口,确保该建筑内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实时、完整、准确地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全局性可靠地对接,提升当危及建筑|与人员生命遇到重大风险时及时预警发布和有序引导疏散的应急抵御能力,由此避免重大人员伤害或缓解危及生命祸害、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使建筑物属地的与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体系相配套的地震检测机构、防灾救灾指挥中心监测到的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及预期警示信息.通过城市应急响应体系信息通信网络可靠地下达,起到启动处置预案更迅速的响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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