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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己酮(FK-5-1-12) 是一种清洁的、无色的、几乎无味的、非导电的灭火剂,密度大约是空的11倍。常温下储存时为液态,释放后迅速汽化,可用于全淹没灭火方式和局部应用灭火方式。
柜式全氟己酮是由柜体、灭火剂瓶组、管路、喷头、信号反馈部件、压力显示部件、驱动部件等组成,与火灾警报器、灭火控制器 组成一套自动灭火系统。可直接放置于防护区内,具有可移动,方便安装的特点。
一、全氟己酮灭火装置组成
1. 储存容器:用于存储全氟己酮灭火剂的钢瓶或储罐。
2. 灭火装置:包括灭火喷头、喷嘴、管路等设备,用于将全氟己酮灭火剂释放到灭火区域。
3. 控制系统:包括控制面板、压力开关、报警装置等,用于监控和控制全氟己酮灭火系统的运行状态。
4. 探测器:如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用于监测火灾并触发系统启动。
本装置有三种启动方式:自动启动方式、手动启动方式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由于装置设置在防护区内,在没有可靠保护的前提下,不应采用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8.1.1 管道防腐层的检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次高压管道每3年不得少于1次;
2 中压管道每5年不得少于1次;
3 低压管道每8年不得少于1次;
4 再次检测的周期可依据上一次的检测结果和维护情况适当缩短。
8.1.2 管道防腐层的检测方法与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防腐层检测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管道及储罐腐蚀评价标准 埋地钢质管道外腐蚀直接评价》SY/T 0087.1的有关规定;
2 管道防腐层的绝缘性能可用电流-电位法定量检测或交流电流衰减法定性检测;
3 管道防腐层的缺陷可采用直流电位梯度法、交流电位梯度法、交流电流衰减法、密间隔电位法等进行检测。对一种检测方法检出和评价为“重”的点应采用另一种检测方法进行再检,加以校验;
4 可采用开挖探坑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力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5 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可采用检测阴极保护的保护电流、保护电位、保护电位分布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出现下列情况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1) 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
2) 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
3) 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
8.1.3 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应修补或更换,进行修补或更换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具有良好的相容性,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4 当管道出现泄漏、腐蚀深度大于或等于50%壁厚时,应先进行管道补焊、补伤或更换,再实施防腐层的修补或更换。
8.2.1 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测周期和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6个月不得少于1次;
2 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6个月不得少于1次;
3 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
4 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2个月不得少于1次;
5 阴极保护电源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得少于1次;
6 检测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6.4.2条的规定。
8.2.2 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测数据应记录在案,并应依此绘出电位分布曲线图和电流分布曲线图。
8.2.3 对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下列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1 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
2 绝缘失效;
3 阳极地床故障;
4 管道防腐层漏点;
5 套管绝缘失效。
8.2.4 阴极保护系统的保护率应为100%,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的运行率应大于或等于98%。
8.2.5 阴极保护系统的保护率和运行率应每年进行1次考核。
8.2.6 阴极保护系统可采用遥测技术实时监测。
8.3.1 干扰防护系统的检测周期和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干扰防护系统应每月检测1次,检测内容应包括管地电位、排流电流(最大、最小、平均值);
2 交流干扰防护系统应每月检测1次,检测内容应包括管道交流干扰电压、管道交流电流密度、防护系统交流排流量。
8.3.2 当干扰环境发生较大改变时,应及时对干扰源和被干扰管道进行调查测试,对干扰防护系统进行调整或改进防护措施。
8.3.3 干扰防护系统的维护应每年进行1次,两次维护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8个月,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各主要元器件的性能,更换失效的元器件;
2 检查各电气连接点的接触情况和连接紧实程度,确保其接触良好牢固;
3 检查各指示仪表的灵敏度和准确性,维修和更换失效的仪表;
4 检查接地排流装置的接地电阻,如接地电阻过大应及时采取降阻措施。
8.3.4 当干扰防护系统主要元件进行维修或更换后,应进行24h的连续测试。直流干扰防护系统应测试排流点管地电位和排流电流,交流干扰防护系统应测试接地点管道交流干扰电压。
1.0.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1.0.3 城市电力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电力负荷,确定城市供电电源、城市电网布局框架、城市重要电力设施和走廊的位置和用地。
1.0.4 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5 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1.0.6 城市电力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本规范编制的目的和依据。城市电力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综合性、政策性和电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特点,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可为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以确保规划的质量。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国家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有两层含意:一是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称的城市中的设市城市,也包括建制镇。但考虑我国建制镇数量很多,规模和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理位置、资源条件以及供电管理水平和电力设施装备水平相差悬殊,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参照执行本规范。二是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各层次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编制工作。对于电力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电力专项规划或电力发展规划。其主要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其他内容可以根据电力行业发展的专业需要确定。
1.0.5 节约用地,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城市每一寸土地,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更为必要。执行本条文需注意的是:节约用地应在以保证供电设施安全经济运行、方便维护为前提的条件下,依靠科学进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或者通过技术革新,改造原有设备的布置方式,达到缩小用地、实现节省占地的目的,而不能不考虑供电设施必要的技术条件和功能上的要求,硬性压缩用地。
3.0.1 城市电力规划应符合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3.0.2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3.0.3 城市电力规划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能源资源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结合所在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部门通过协商进行编制。
3.0.4 城市变电站、电力线路等各类供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电磁环境的有关规定。
3.0.5 规划新建的各类电力设施运行噪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0.6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空间共享,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0.1 城市电力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区电力系统是城市重要的电源,是确定城网规模、布局的依据。因此,必须以城市规划、地区电力系统规划为依据,从全局出发,考虑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工作。
3.0.2 城市电力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配套规划,规划阶段、期限和范围的划分,只有同城市规划相一致,才能使规划的内容、深度和实施进度做到与城市整体发展同步,使城市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及城市电力与其他工程设施之间的矛盾和影响得到有效的协调和解决,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
3.0.3 条文中提出的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尤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应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充分协商,密切合作进行编制的理由,主要是由城市电力规划所具有的综合协调性和电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双重性特点所决定的。在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工作中,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各项电力设施在城市空间中的布局,为电力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城市空间,同时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力能源的供应,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涵关系。这种双重性特点在电力总体规划阶段体现得更为突出,如果在编制电力总体规划工作中,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之间不能取得密切配合和协作,使制定的规划过分地偏重其双重性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不是一个全面完整的规划,也难以保证规划的质量和规划的实施。
3.0.4、3.0.5 这两条对城市电能生产、供应提出符合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的具体要求。电力是一种先进的和使用方便的优质能源,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标志。城市现代化程度越高,对电能的需求量就越大,但生产电能的发电厂所排出的废水、废气、粉尘、灰渣和承担输送电能任务的高压变电站和高压送、配电线路运行时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场强及噪声对城市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都将会污染城市环境。因此,在规划阶段落实城市发电厂、高压变电站的位置和高压电力线路和路径时,既要考虑满足其靠近负荷中心的电力技术要求,也要充分考虑高压变电站和高压电力线路规划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0.6 城市电力、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工程管线,均属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管线,一般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地上、地下敷设。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城市电力规划如不能与其他工程规划之间很好地协调配合,势必将造成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电力线路与其他工程管线相互间的影响和矛盾,进而影响电力规划的实施,并浪费国家资金。只有相互之间密切配合、统筹规划,使电力管线在城市空间占有合理的位置,才能保证电力规划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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