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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具有灭火效能高、速度快、保险系数大、工作可靠。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氮气充装压力为1.6MPa安装简便,工程量小。无需窗墙孔和安装大量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只需将装置悬挂在被保护物的上方即可。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具有清洁、低毒、良好电绝缘性、灭火效率高、不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特点,是替代卤代烷灭火剂的洁净气体中的较优者。七氟丙烷是一种以化学方式灭火为主的洁净气体灭火剂,无色、无味、低毒、不导电、不污染。
七氟丙烷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0.6,大气中存留寿命ALT=31年,灭火剂毒性-“未观察到不良反应浓度”NOAEL =9%,灭火设计基本浓度C=8%,以化学灭火方式为主。作为卤代烷的较理想的替代物,七氟丙烷按照毒性指标可作为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有人区域,可用于 保护经常有人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目前,在国际上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用以替代卤代烷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多,从应用经验中表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能有效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适用范围
广泛应用于电缆隧道、电缆夹层、计算机房、发电机房、档案室(库房)、配电室、通讯基站、危险品仓库等工业和民用建筑领域消防。
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是将贮存容器、容器阀、喷头等预先装配成独立的可悬挂或壁装的气体灭火装置。该装置工作准确、可靠,喷射时间短、灭火迅速、施工、安装简便,工程投资少,不占用防护区地面面积。主要适用于小型防护区的消防保护。
氮气增压贮存组件由增压机、容器、安全阀、压力显示及控制仪表和相关阀门部件等组成。
氮气增压贮存组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装置的增压压力。
按6.12.2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试验,氮气增压贮存组件应无压降。
试验压力为装置的增压压力,压力保持时间24 h。
氮气增压贮存组件应设有永久性标记,标有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工作压力和容积等。
增压机的额定输出压力不应小于装置的增压压力。
氮气增压贮存组件的容器应由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容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GB 5099、GB 5100或GB 150的相关规定。
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装置的增压压力。
氮气增压贮存组件的容器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小于氮气贮存容器的设计压力。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装置增压压力的110%。
安全阀的回座压力不应小于装置增压压力的85%。
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安全阀各部位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结束后,再进行开启压力试验,结果应符合5.4.7.2的要求。
安全阀应设有永久性标记,标有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整定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和适用介质等。
压力表的测量范围上限应为增压压力的1.5~2.0倍,精度不应低于1.6级,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压力表表面不应产生影响性能的损坏,压力表内不应有湿气。
按6.16规定的方法进行指针偏转平稳性试验,测量过程中,压力表的指针不应有跳动和停滞现象。
压力传感器的测量范围上限应为增压压力的1.5~2.0倍,精度不应低于1.6级。
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压力传感器不应产生影响性能的损坏。
6.13.1 区域控制阀的工作可靠性试验在专用试验装置上进行。气源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专用试验容器的容积和驱动器工作状态应满足被试阀门在启动后完全开启的需要,被试阀门出口应连接与出口公称直径相同,长度不超过0.5 m的直管和一个等效孔径不小于3 mm的喷嘴。
6.13.2 将被试阀门安装在专用试验容器上,连接好控制驱动部件,并使之在规定条件下工作,按下述程序进行:
a) 向被试阀门进口端充压至阀门工作压力p,保压时间不小于5 s;
b) 启动控制驱动部件,使被试阀门开启(驱动部件施加于被试阀门上的驱动力应为对应温度下的驱动部件的驱动力);
c) 待专用试验容器内压力降至小于0.1MPa时,关闭被试阀门;
d) 再向被试阀门充压,继续下一循环。
被试阀门在正常工作时允许破坏的零件,在每个循环试验后应及时更换。
6.13.3 在常温(20℃±5℃)下,上述循环试验重复进行100次,将试验装置和样品移入温度试验箱内,分别在最低和最高工作温度下进行10次(对于具有电动型和电磁型驱动器的区域控制阀,在最低和最高工作温度下进行试验时,应分别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和110%下,各进行5次)。试验前样品在试验环境中放置时间,首次试验不低于2h,其余试验应使样品自身温度与试验箱内温度充分平衡。
1.0.4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1.0.5 档案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1.0.6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文化需求的发展,现代化档案馆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保管和利用。档案馆建筑必须满足“五位一体功能”的需要,即档案馆是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保管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是依法为公众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是电子文件中心,同时又是公众了解政府公开信息、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法定场所。档案馆建筑作为档案事业的基础,是档案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保证。档案馆建筑应在满足档案馆的各项功能的前提下,以建筑为主、设备为辅来保证内部环境的稳定。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由建设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批准,但是鉴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档案馆功能的不断扩展以及社会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不断增强,有些条文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如:一些新的功能用房和新的技术手段需要纳入,一些原有技术条款因严重影响了档案馆的使用功能而需要调整等。因此必须对规范进行必要修订,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档案馆事业的发展。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综合档案馆和各类专业档案馆。其中,综合档案馆是按照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管理规定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具有文化事业机构性质的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是管理特定范围专业档案的档案馆。
1.0.3 本条划分了档案馆建筑的等级和适用范围,并依据档案馆建筑的重要性及长期和永久保存档案的使用要求,参考相关的建筑标准而确定了耐火等级。专业档案馆应根据本馆的相应行政级别选定建筑等级。
1.0.4 地震灾害对档案的破坏是巨大的,作为当地或本部门重要建筑的档案馆建筑必须做好抗震设计。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执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七度设防。
1.0.5 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建筑节能政策和法规,特列出本条意在强调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1.0.6 档案馆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电气、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等,各种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在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 档案馆基地选址应纳入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 档案馆的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宜远离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2 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和污染源;
3 应选择交通方便、城市公用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4 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0.3 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造。当确需与其他工程合建时,应自成体系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总平面布置宜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一次规划、建设,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 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 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
5 基地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3.0.1 档案馆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3.0.2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的基地选址要求。
基地选址是档案馆建筑规划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应围绕档案馆的基本功能属性——收集、保管、利用进行,主要考虑档案保管的安全性,档案利用的开放性、社会性、文化性。
档案保管的安全性主要从基地的地质条件、地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等几方面考虑。地震、海啸、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对档案的破坏是毁灭性的,选择地质条件良好、尽量远离山河湖海、远离易燃易爆的危险源是档案馆选址工作首先考虑的问题。
档案利用的开放性、社会性要求基地的位置应便于档案利用,交通方便、所在区域城市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作为文化事业单位,应该为档案利用者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场所,所以基地的选址一定要避免和减少噪声的干扰,尽量远离噪声较大的厂房、影剧院、商场、体育馆等建筑物。
3.0.3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总平面规划应满足的要求。
1 由于档案馆的功能特殊性,档案馆建筑与一般办公楼建筑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如库房的承重、层高、独立的空调系统、灭火系统等,所以档案馆建筑应该独立建造。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档案馆来说,在满足档案馆安全保管、便于利用等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项目合建,但应有独立的管理区域。
2 档案馆的馆藏量是逐年增长的。建馆时需要考虑一定年限内的档案增长量。这个年限数确定得过短,库容量很快就会饱和;确定得过长,则又增大一次性投资,并长时间保持空库,也不经济合理。为此,要结合具体情况,在设计上考虑和保留各种扩建的可能性。一般扩建做法:
1) 在总平面布置上预留水平方向的扩建用地,以便增建新的建筑。
2) 设计时考虑建筑物垂直方向的扩建,在基础及结构设计中,保留增加层数的需要。
3 档案馆建筑中,总平面的道路布置应考虑便于大量档案的运送装卸以及消防应急使用。
4 本款规定了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
5 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区内道路、停车设施及建筑物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充分考虑到残疾人及行动不便者等特殊人群的特殊要求。
4.1.1 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其等级、规模和功能设置各类用房,并宜由档案库、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4.1.2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各类用房,并应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内外相互联系又有所分隔,避免交叉。各类用房之间进行档案传送时,不应通过露天通道。
4.1.3 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
4.1.4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4.1.5 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
4.1.1 根据档案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条列出了档案馆建筑的主要功能用房,并指出配置各类用房的基本原则。
4.1.2 本条阐明了布置各类用房的位置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并对各类用房分布和联系提出了基本要求。
由于各类用房的业务功能不同,防护要求也不同。设计时要注意功能分区,区别内外联系,避免相互交叉。为了工作人员调卷方便,库房与阅览等业务用房不能距离太远,交通应便捷;为了保护档案原件,各部分之间的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尽量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便于统一进行温湿度控制。
4.1.3 档案馆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类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档案馆工作的重点是以保存和利用为宗旨,为利用者提供方便,故必须有相应的与利用有关的业务用房,如目录室、复印室、休息室等,而这些房间都应设在阅览室的附近。
4.1.4 一般馆库为运送档案设置电梯时,应将其布置在档案库附近以便于使用,大型档案馆的垂直交通可分别选用客梯和货梯。为了防火安全,避免遇灾时扩大波及范围,还要注意将电梯设在库区防火门之外,这种做法还可以避免直通电梯井给各层库房温湿度控制带来的不利影响。
4.1.5 本条规定了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火灾易发生区设置要求。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是火灾易发生区,应当与库房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至少不应毗邻,以免火灾发生时直接威胁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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