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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柜灭火装置 机柜气体 单元独立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 广东气体灭火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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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柜气体灭火装置,包括柜体,在柜体顶端的一侧开设有空槽,空槽的内部穿插连接有灭火罐,灭火罐底部的一侧固定设有开关阀门,灭火罐的底端固定连通有伸缩软管,伸缩软管的底部套设有喷气罩,柜体内壁顶端的一侧固定安装有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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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柜灭火装置,包括机柜,现场监控装置和远程监控装置,所述现场监控装置包括监测装置,控制装置,灭火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包括现场控制器,现场报警装置,传感装置,第一数据交互装置,断电开关,所述现场报警装置,传感装置,第一数据交互装置,断电开关电连接现场控制器,所述灭火装置包括存储装置,传输管道,控制阀门,加压装置,喷射装置,所述远程监控装置包括控制交换中心,移动控制终端,固定控制终端,本发明可实时监控机柜的工作状态,当机柜着火时,自动启动灭火装置进行灭火,并关断机柜电源,同时将火情远程传送至控制交换中心,移动控制终端,固定控制终端,使操作者及时知晓现场情况.

机柜气体灭火装置,包括柜体,在柜体顶端的一侧开设有空槽,空槽的内部穿插连接有灭火罐,灭火罐底部的一侧固定设有开关阀门,灭火罐的底端固定连通有伸缩软管,伸缩软管的底部套设有喷气罩,柜体内壁顶端的一侧固定安装有控制器,本实用新型一种机柜气体灭火装置,在电机的输出轴的一端固定连接有转盘,转盘的边侧固定连接有连接杆,连接杆与开关阀门固定连接,设有转盘可以有效的转动开关阀门,使灭火罐对柜体内部进行灭火,在柜体顶部的一侧固定安装有警示灯和蜂鸣器,设有警示灯和蜂鸣器可以快速的通报机柜内部燃烧的信息,使相关工作人员做出安全有效的处理,保证机柜内部设备的正常运行.

9.3.1 当消防给水由煤化工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生产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且每条均应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100%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70%的生产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生产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9.3.2 当煤化工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2座(格)消防水池(罐),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当水池(罐)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

    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9.3.3 消防水泵应远离爆炸危险源,并宜布置在地上;消防水池(罐)最低液位应满足水泵自灌引水要求。

9.3.4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2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2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 泵的吸水管上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 直径大于300mm的出水管道不应选用手动阀门;

    5 进出口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6 埋地管道外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9.3.5 消防水泵组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并应以室内外消防给水的最高水压校核消防水泵的工作工况。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消防泵,且备用泵应按100%供水能力设置。

9.3.6 当全厂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粉煤气化、油煤浆制备等高层厂房内消防系统最不利点消防设备的供水压力时,应设置区域消防给水增压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压泵的供水能力应满足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及压力要求;增压泵的启动宜在火灾确认后远距离手动启动,并应具有现场启动功能,且泵、控制阀等工作状态及报警信号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 宜设置独立吸水池(罐),其容积应满足消防供水增压泵10min的供水水量;

    3 消防补水应可靠,补水能力不应小于增压泵供水能力;系统应设置防水倒流的措施;

    4 消防给水增压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备用泵应按100%供水能力设置;

    5 不同消防系统的增压泵可合并设置,增压泵及系统控制阀均应布置在泵房内。

9.3.7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煤气化等高层厂房室内消火栓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低于0.15MPa。稳压泵应采用电动泵,并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应与主泵一致。

9.3.8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消防水泵应依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多台消防泵应根据系统压力按程序依次启动,且应具备就地手动启动和远程手动启动功能。

9.3.9 煤化工工厂消防水泵站可采用安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独立控制,系统压力、水位及报警信号、水泵运行及控制阀启闭状态信号应实时显示并记录。

9.3.1 本条对工厂生产给水管网进水管提出数量和管径的设计要求,目的是提高消防给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生产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的供水能力。

9.3.3 本条规定是要求工厂布置消防水泵时,应尽可能远离爆炸危险源,提高消防设施可靠性,同时也是因为消防水泵作为重要设施,火灾时会有人员操作的可能性,远离爆炸危险源可减少人员伤害,如设有消防值班室时,应通过消防安全评估解决。

9.3.4 本条第4款,所指阀门不包括管路上设置的专用于检修的阀门。

9.3.5 本条要求消防泵站设置的消防水泵组应在火灾时满足保护区域内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同一泵组型号一致,可提高供水效率。

9.3.6 目前全厂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000㎡、设置1个消防泵站的工厂很多,消防给水系统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进行设计,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但粉煤气化、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浆制备等高层厂房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等灭火设施时,系统压力可能不满足室内有可燃物的最不利点处消火栓或固定消防系统灭火需要,若为了满足粉煤气化等高层厂房最不点消防要求的水压,需要提高整个系统的管网压力等级,对于已建项目改造非常困难,因此,本标准提出当受条件限制时,应考虑设置区域消防给水增压泵,当发生火灾并确认后,及时启动该泵,使室内管网的压力和流量达到设计要求。

    本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在全厂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启动之前满足室内初期灭火所需的水量。

9.3.7 本条规定了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稳压泵设计流量过小会导致稳压泵频繁启动,过大会影响消防主泵的启动时间;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煤气化等高层厂房室内消火栓系统充满水,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低于0.15MPa。

9.3.8 煤化工工厂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能力大,往往是3台水泵依次启动,消防水泵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全部投入运行可满足灭火救援要求。强调消防水泵依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是为了使系统尽快达到最大供水能力。

9.3.9 目前国内消防控制柜主要针对380V低压泵控制柜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煤化工工厂消防水主泵均为6000V以上高压电机驱动泵,无对应的消防产品标准可采用。目前煤化工工厂大都采用DCS、PLC或F&S系统控制,为了规范消防控制系统,本标准首次提出消防水泵站可采用安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独立控制,系统压力、水位及报警信号、水泵运行及控制阀启闭状态信号应实时显示并记录。目前市场上用于安全可编程序控制器失效概率(PFD)一般要求不小于0.01%,主要技术要求为:

    (1)控制器、电源模块、网络通信模块均1:1冗余设计;

    (2)当AC220V电源出现故障时,控制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h;

    (3)需要联锁启动控制的I/O卡1:1冗余配置。

    此外,还要求控制系统具备与厂区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具备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号等要求。

9.4.1 煤化工工厂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生产管理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9.4.2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区四周,高层厂房和高架仓库四周,可燃液体罐(组)、液化烃罐(组)、液氨罐(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组)四周,占地面积大于10000m²的露天储煤场、筒仓、储煤库和干煤棚,应沿消防车道边设置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其他厂房、仓库、煤储运系统建筑可沿消防车道边设置枝状消防给水管道;装置区内沿消防车道及检修道路设置的消防给水管道,应与其四周设置的消防给水管道连通,构成环状管网;

    2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火炬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可采用枝状管网;

    3 独立设置的高压和稳高压消防给水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内的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5个;与生产给水合用的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每个消火栓前应设置切断阀;
    4 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对于独立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钢制管道,管道内的流速不宜大于3.5m/s,管径不应小于200mm;

    5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的独立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严寒和寒冷地区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9.4.3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舍下列规定:

    1 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0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2.0m,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0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0m;

    2 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其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3 可能受到车辆冲撞的地上式消火栓,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并应采用防撞型消防栓;

    4 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对于生产管理区,不应大于120m;

    5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除沿消防车道边设置消火栓外,设有二层平台的火车装卸栈台,还宜在二层平台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 大型煤化工工厂的主要装置区、罐区环形消防道路或救援场地宜设置工业专用的大流量消火栓。

9.4.4 煤化工工厂室外消防炮、水喷雾、泡沫等灭火设施的设置部位及选用的系统类型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配置不应少于3支,每支泡沫混合液供给流量不应少于480L/min。

9.4.5 固定消防水炮的设计应符合列规定:

    1 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出水量宜为30L/s~50L/s;

    2 当地面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或消防炮平台,并宜选用远控消防水炮;

    3 地面安装的手动消防水炮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应小于15m,远控消防水炮的控制阀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4 远控消防水炮同一根供水立管上布置的水炮不应超过2门;

    5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³的液化烃罐区设置的消防水炮,每门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40L/s。

9.4.6 采用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煤化工工厂,其室外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在系统控制阀后设置半固定接口,管径不应小于DN80。

9.4.2 本条对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提出了要求。生产装置内设有检修道路时,在道路边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增加了系统的可靠性。

    对于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提出了沿消防车道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符合总图道路布置要求;火炬区可采用枝状消防水管网,符合实际情况,便于操作。

    通过调研了解到我国北方严寒地区已建成的石油化工企业消防给水管道,管顶距冰冻线虽然满足不小于150mm的要求,但因消防管道内的水平时不流动,冬季管道出现冻裂事故,工程设计中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大严寒地区管顶距冰冻线的距离。

9.4.4 本条对煤化工工厂室外消防炮、水喷雾、泡沫等灭火设施的设置部位及选用的系统类型做了规定。

    (1)煤气化装置的后续生产装置和煤直接液化装置及其后续生产装置,一般采用露天构架或地面设备群布置,对于生产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本条推荐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主要是进行防护冷却和控火,但应注意带压设备的喷射火不适用水喷雾系统扑救,工艺安全泄压设施可防内压升高发生爆炸事故,安全联锁保护设施可切断物料使火熄灭。

    “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主要是指着火后人员难以靠近,若不及时给予水冷却保护会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设备及场所,由于标准无法对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进行界定,工程上一般根据工艺包要求或经过工艺安全软件分析再确定。例如,无隔热层的可燃气体设备,若自身无安全泄压设施,受到火灾烘烤时,可能因内压升高、设备金属强度降低而造成设备爆炸,导致灾害扩大。对于不属于上述特殊的危险设备(如高塔等)及场所,可不设水喷雾(水喷淋)系统的原因如下:

        1)露天生产装置的高大构架及设备群均设有避雷设施,钢结构承重梁及支架、设备支座均设置耐火保护,地面火灾不会危及构架主体结构的安全,且设备有不可燃隔热保温层及安全泄压设施,受到火灾烘烤时,不会因内压升高、设备金属强度降低而造成设备爆炸。反之,当设备发生泄漏时,可采用设备的安全连锁保护、安全隔离、安全泄压等措施切断物料使火熄灭,同时采用地面水炮对构架主体结构或塔底部和周围设备进行冷却保护,起到控火的作用,再通过消防竖管、消防蒸汽系统、小型灭火器和移动消防力量等常规消防手段扑灭火灾。

        2)高塔着火的部位可能发生在塔顶或塔底地面。由于设备位于敞开环境,当塔底物料泄漏发生火灾时,可采用设备的安全连锁保护、安全隔离、安全泄压等措施切断物料使火熄灭;再有塔器周围的平台采用钢格栅板不会积液,塔泄漏的液体可以排至地面,使得大面积池火只有可能在地面上出现,一般大面积池火的火焰最大高度大约8m(API 520),消防水炮能够将水喷至火焰高度的上方,且对塔器的支撑裙座进行了防火处理,至少耐火2.00h。

        3)若塔顶部出现火灾,塔顶设有安全泄压设施,受到火灾烘烤时,不会因内压升高、塔体金属强度降低而造成爆炸,同时塔的附近设有消防水炮和消火栓,从底部进行冷却,对周围的设备也进行冷却,顶部的喷射火只会导致塔的顶部局部损坏,不至于出现结构整体性的破坏,导致塔体倒塌,从而可能危及周围的设备或人员,导致灾害扩大。再有高空中除静电火花外不存在其他外部点火源,高塔发生由外部点燃泄漏气体的几率较小。

    (2)大型空分装置高压氧设备进出口法兰密封面及阀组区设置水炮,主要用以覆盖该装置的大型高压氧设备进出口法兰密封面及阀组,并对其周围设施防护冷却,防止火灾蔓延。本标准所指的大型空分装置是指制氧量不小于30000m³/h(标准大气压下)规模的空分装置。

    (3)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的工艺水处理、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等煤化工工程所特有的高层厂房,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除水煤浆制备厂房为丙类外,其余均为甲、乙类,且室内部分场所存在粉尘和气体双爆炸危险环境,室外设置地面固定消防水炮,可对厂房或周边设施进行防护冷却,防止火灾蔓延。对于厂房周围设置的消防水炮,同时作用的消防水炮数量应结合平面布置确定,本条规定同时作用的消防水炮不应少于2门,主要是考虑发生火灾时至少2门消防水炮同时开启,防护冷却厂房一侧的长度范围可达到80m~100m,起到防护冷却隔离的作用。

    (4)液化烃一旦泄漏将十分危险,遇到点火源会发生猛烈燃烧或蒸气云爆炸,火灾蔓延面积较大,并产生强烈辐射热,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着火部位,本条要求设置远控消防水炮,是考虑对单罐容积较大的液化烃罐组加强保护,减少辐射热效应对灭火人员的影响。

    (5)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压力罐,发生火灾后在防火堤内可能会产生流淌火灾,配置足够数量的泡沫枪可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

9.4.5 本条对固定消防炮设计做出了规定。

    2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并结合工程情况,一是允许利用就近的建(构)筑物设置消防炮平台的方式代替设置消防炮塔,二是对地面布置的消防炮可以选用手动炮,对远离地面的消防炮要求选用远控炮,主要考虑:

        (1)设置消防炮塔投资较高,有些场所受场地限制布置炮塔困难,如煤化工工程敷设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可燃固体管道的管廊较多,消防炮的射流受管廊遮挡无法布置在管廊下,而布置炮塔经常会受到场地限制而难以实现,在就近的建(构)筑物上或在管廊上设置消防炮平台的方式代替设置消防炮塔,可以起到消防炮塔相同的作用且节约投资。

        (2)生产装置周围的固定消防水炮,煤粉制备、煤气化、水煤浆制备、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高层厂房周围的室外固定消防水炮,以设置地面手动消防炮为主,发生火灾时,可采用离火灾现场相对远、热辐射强度较小、不易威胁人身安全部位所设置的地面手动消防炮冷却或灭火。

        (3)在消防炮塔或高位平台上若只选用手动炮,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难以及时到达消防炮位;人员远离地面操作难度大、危险性大;当突发的大火或爆炸威胁到消防炮位人员的紧急情况出现时,人员撤离消防炮位的安全性无法与地面撤离相比。因此,对消防炮塔和高位消防炮平台上设置的消防炮,要求选用远控炮。

9.4.6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2条文解释已明确水泵结合器是专为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但对于煤化工工厂生产区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也应设置便于消防队员利用移动设施提供消防水源的接口,因此在系统控制阀后设置半固定接口是提高系统可靠性的合理要求。

关键词:

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 什么是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 气体灭火系统泄压口设置要求 七氟丙烷气体自动灭火系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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