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Fire Products Center
免费服务热线
400-688-2864
产品详情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是消防行业的一个创新发明,作为一套简单、低成本且高度可靠的独立自动灭火系统,它无需任何电源、无需专门的烟、温感探测器,无需复杂的设备及管线,利用自身储压,依靠一根柔性可弯曲的探火管作为火灾的探测报警部件 。同时这种探火管还可以兼作灭火剂的输送及喷放管道,柔性的探火管可以很方便地布置到每一个潜在的着火源的最近处,一旦发生火灾,探火管受热破裂,立即释放灭火剂扑灭火源,集报警和灭火于一体,将火患扑灭在最初阶段,既可大幅度降低工程的造价,也可降低每决灭火的费用。
并且不会对人员造成任何伤害,采用火探装置,可由原来对较大封闭空间的房间保护改为直接对各种较小封闭空间的贵重设备进行保护。
电器设备、控制箱、配电板等易发生火患的空间的防火问题。目前,该装置在国内已广泛应用于电厂、通讯、广电、石化、铁路等重要建筑。
8.0.1 蒸气和热水管道不得与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液化烃的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8.0.2 埋地敷设的蒸气和热水管道,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的净距,平行敷设时,不应小于1.0m;交叉敷设时,不应小于0.25m。
8.0.3 输送可燃介质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必须穿越时,热管道应设在电缆之上,其他管道均应设置在电缆之下,同时应设置套管。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套管伸出电缆沟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8.0.4 输送油煤浆、水煤浆、液态油渣等含固体物料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尽可能短、少拐弯、不出现死角;
2 支管与主管的连接应顺应物料流向斜接,夹角不宜大于45°;
3 管道上弯管的弯曲半径宜大于或等于管道公称直径的4倍;
4 管道中间不宜有低点;管道上的低点倒淋管管径不宜小于DN50,宜水平(最好切线)接出,且根部阀宜靠近主管布置;
5 管道宜选择耐磨材料或采取耐磨措施;
6 管道上的冲洗点宜靠近被冲洗的装置,且根部阀宜靠近主管布置。
8.0.5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设置低压自动保护仪表,低压自动保护仪表应具有当压力降到0.1MPa(g)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当压力降到0.05MPa(g)时能自动关闭燃料气管道阀门的功能;
2 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管道阻火器,管道阻火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标准》SH/T 3413的规定。
8.0.6 与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立式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储罐进出料管道应设1个可远控操作的切断阀,进料管道上的该切断阀应与储罐高高液位报警装置自动联锁关闭;
3 当罐根阀设置为可远控操作的切断阀时,该切断阀与工艺操作阀之间的管道上不宜设置金属软管。
8.0.7 与液化烃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设置的阀门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进出料管道距储罐最近的阀门应设置为紧急切断阀,其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措施,该阀应与储罐高高液位报警装置自动联锁关闭;
2 液化烃储罐不设二次自动脱水罐时,脱水管道上的最后一道阀门应采用弹簧快关阀;
3 液化烃储罐底部的进出料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抗震和防止储罐沉降的要求,柔性连接不宜采用金属软管。
8.0.8 除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外,进、出装置和储罐区的可燃液体、液化烃、可燃气体管道,应在装置和储罐区的边界处设置隔断阀与8字盲板;储罐区边界处的隔断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8.0.9 可燃液体储罐和设备进出液体物料管道上设置的遥控阀应具有快速手动开关功能。
8.0.10 可燃液体管道涵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实。
8.0.11 厂区管线综合、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和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布置,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
8.0.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蒸气和热水管道与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会造成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温度上升,压力增高,影响正常运行,甚至威胁到安全,故需加以限制。
8.0.4 本条规定意在避免固体物料在管道内积聚,保证管道通畅,减小管道磨损,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8.0.5 加热炉燃气管道压力过低[0.05MPa(g)]容易产生气压波动回流,发生回火爆炸,需设低压自动控制或阻火器作为保护措施。
8.0.6、8.0.7 这两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液化烃、甲B和乙A类液体一旦泄漏,处理措施难度大,且泄漏后易发生火灾事故。本条要求意在加强与液化烃、甲B和乙A类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阀门的可靠性,并在事故时能迅速关闭阀门。
紧急切断阀快速关闭时,管道上游压力加上水击力易导致金属软管破裂,故柔性连接不宜采用金属软管。可通过管道布置或设置弹簧支吊架来实现管道与储罐的柔性连接。
8.0.8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要求进、出生产装置和储罐区的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可燃气体管道,应在生产装置和储罐区的边界处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是为了使生产装置在因检修或其他原因停车期间与外部系统隔离,确保安全。
8.0.9 大连某油库“7·16”火灾事故教训之一是供电系统被摧毁后,储罐进出油管道上设置的电动阀不能快速人工关闭,致使事故规模扩大。本条规定意在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建议小于或等于DN600口径的电动阀人工开关时间以不大于10min为宜。
9.1.1 煤化工工厂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统一规划,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煤化工工厂的装置区、储运区、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应设置独立的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
丁、戊类辅助设施区和生产管理区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压力应确保灭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25MPa。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煤化工工生产给水系统合并。
9.1.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9.1.3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室内外灭火、冷却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9.1.4 煤化工工厂内各类建筑和设施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9.1.1 本条要求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维持系统压力宜采用稳压泵形式,系统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可满足煤化工工厂一般建(构)筑物的消防水压力要求。对于煤化工工程所特有的高大厂房,本标准第9.5节条文有相关要求。
本标准要求“煤化工工厂装置区、储运区、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应设独立的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相对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规定大型企业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提高了要求,主要考虑新型煤化工产业技术路线尚未完全成熟,煤气化及备煤等高大厂房消防问题较复杂等,提高要求是必要的。
本标准提出丁、戊类辅助生产设施区(含生产管理区)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不低于0.25MPa,可保证水枪充实水柱不低于13m。
9.1.3 本标准主要针对煤化工产业所特有的保护对象或场所的室内外消防冷却及灭火设施的设计,其余场所火灾危险类别或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质与石油化工行业类似,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可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本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9.2.4 装置区、储运区、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确定。
9.2.5 自备热电站、变电站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确定。
9.2.6 生产管理区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确定。
9.2.7 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消防储水量,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消防设计用水量的基础上,尚应增加不小于10000m³的用于消防车取水的备用消防储水量。符合下列条件时,备用消防储水量可减去相应的有效储水量:
1 当工厂设有3套及以上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给水系统之间消防管网互联互通时;
2 当临近天然水源或工厂之间消防管网互联互通时。
9.2.1 本条对煤化工工厂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做了原则规定。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是指某处一次火灾消防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
9.2.2 大型煤化工工厂设置2座消防泵站互为备用,提高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安全性。由于煤气化装置高大厂房,消防冷却灭火时系统所需压力较高,一般针对煤气化装置区设置消防泵站,这样分区供水更加合理。但需要注意,对于大型工厂如何设置消防泵站,应统一规划。
9.2.3 本条中原煤处理量是指一个系列的处理量,目前一个系列4台气化炉原煤处理最大量不大于10000t/d。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直接液化、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厂房等是煤化工所特有的高大厂房,其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乙、丙类厂房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并根据原煤处理量分级综合确定的。当煤粉制备厂房与煤直接液化或粉煤气化厂房合建、筒仓或圆形煤库成组布置时,火灾危险性加大,发生火灾扑救困难,因此,适当地提高了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
9.2.4 煤气化装置的后续生产装置和煤直接液化装置及其后续生产装置,因其火灾危险性与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装置类似,故可参考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有关石油化工或合成氨及氨加工部分的规定估算消防用水量。
空分装置,其消防用水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执行,宜为120L/s~200L/s。
9.2.7 本条规定主要是根据公安部大型火灾案例扑救经验,提出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增加10000m3消防储备水量,满足移动消防车取水的要求。
1 工厂若设有3套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只要给水系统之间消防管网达到互联互通要求,备用消防储水量可减去相应的有效供水量。
2 临近天然水源是指工厂附近已有湖、河、水塘等自然或人工水体,可提供备用消防水源,工厂采用远程供水系统供水,或采用消防车,在天然水源岸边通过设置的固定取水设施和接口取水,且均具备远程有效供水能力(从接警开始行动到正常出水的时间控制约40min内)。
关键词:
相关产品
暂无数据
需要服务或支持?欢迎启用在线留言功能,我们将会及时反馈并为您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400-688-2864
- 电子邮箱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获取更多资讯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22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广州 粤ICP备11003482号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