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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七氟丙烷 气体灭火装置 悬挂七氟丙烷气体灭火 广东胜捷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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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由灭火剂储瓶、感温释放组件、悬挂支架、压力表等组成,不需安装灭火剂输送管道,不需设置专用的储瓶间,不用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采用悬挂或壁挂式安装,当火灾发生时,感温玻璃球破裂,感温释放组件开启,直接向防护区喷射灭火剂,灭火剂无管路损失,灭火速度更快、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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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悬挂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由灭火剂储瓶、感温释放组件、悬挂支架、压力表等组成,不需安装灭火剂输送管道,不需设置专用的储瓶间,不用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采用悬挂或壁挂式安装,当火灾发生时,感温玻璃球破裂,感温释放组件开启,直接向防护区喷射灭火剂,灭火剂无管路损失,灭火速度更快、效率更高。

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具有以下显著优点:

1、应用范围最广;

2、洁净、环保无残留;

3、安全可靠、不导电;

4、全淹没灭火效果明显;

5、因地制宜、安装方便。

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简介及适用范围:

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是将贮存容器、容器阀、喷头等预先装配成独立的可悬挂安装(或固定于墙壁上)得,火灾时可自动或手动启动,喷放灭火剂的一类灭火装置。

常规产品的启动方式为电爆式(也有简易的定温式)。该装置工作准确、可靠喷射时间短,灭火迅速,施工、安装简便,工程投资少,不占用防护区在面面积。主要适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档案文物资料室、小型油库、电讯中心等小型防护区的消防保护。

5.4.1 建筑物内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建筑面积小于250m²的仪表机柜间;

    2 建筑面积小于120m²的控制室;

    3 长度小于7m的化验室和分析室、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发电机室、电气开关室等电气设备房间。

5.4.2 高层甲、乙、丙类厂房通往地面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类厂房,不应大于25m;
    2 对于乙类厂房,不应大于30m;
    3 对于丙类厂房,不应大于40m。

5.4.3 设备构架或检修平台安全疏散通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设备构架或检修平台上通往地面的垂直梯可作为第二部疏散梯,但平台上的操作人数不宜超过3人。

5.4.4 厂房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

    2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或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不超过10人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或具有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3 厂房内局部高出的设备平台,当操作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置1部垂直梯作为该平台的疏散梯。

5.4.5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1部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功能要求的载货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当电梯处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时,应采用防爆电梯,其防爆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电梯停靠高度大于60m且采用防爆电梯时,防爆电梯的运行时间宜按其最大运行速度1m/s计算确定,其他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4.6 煤储运系统建筑的安全出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4.1 本条结合煤化工建筑物室内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等特点,对疏散门的设置做了具体规定。
5.4.2 通过调研及考虑到国内煤化工发展趋势,对于高层厂房的疏散距离本着工艺和设备布置、无固定岗位及人数少的情况,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分别对煤气化、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浆制备、煤粉制备、煤气化的工艺水处理、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水煤浆制备等甲、乙、丙类高层厂房的疏散距离做了规定,既考虑人员疏散安全也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需要。
5.4.3 本条明确了构架和检修平台的安全疏散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并对构架和检修平台的垂直梯可作为第二部疏散梯提出了要求。需说明,垂直梯不应靠近斜梯布置,两个梯子之间要满足5m间距的要求。
5.4.4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煤化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对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的工艺水处理、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形式提出了要求。
    1 疏散楼梯要尽量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若确需布置在封闭厂房内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时,要按照本标准第5.3.8条的规定设置防爆门斗。疏散楼梯的墙体要采用不燃烧实体防火隔墙。另外,室外楼梯扶手等设计要符合本标准第5.5.7条的规定。
    2 “楼梯间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是指楼梯间靠外墙布置,且每5层内可开启外窗的总面积不小于2.0m2时,可视为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3 对厂房内平面局部高出的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疏散梯的规定。
5.4.5 每个防火分区内设置1部消防电梯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消防电梯利用载货电梯时,载货电梯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消防电梯的功能要求。对于防爆电梯,应根据其爆炸危险环境分区及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分级分组选择防爆电梯的防爆等级。目前国内电梯制造业的防爆电梯最大速度仅能做到1m/s,当用于停站高度超过60m的厂房时,防爆电梯运行速度满足不了现行国家标准对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从首层站到顶层站运行时间不超过60s的计算确定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本条规定防爆电梯的运行时间宜按其最大运行速度计算确定。其他技术性能要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电梯的位置应尽量避开爆炸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同时存在的场所。需要注意的是,电梯机房对外的疏散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要正对疏散楼梯和楼梯间出口。

5.5.1 当厂房内上层与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上、下层之间楼板上的开口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5.2 建筑内可能存在可燃液体泄漏和流淌的楼层,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的措施,且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5.5.3 紧邻设备防爆门上方的围护平台不应设置孔洞。煤粉制备系统中有法兰连接且检修频繁的楼层,宜采用无孔洞的楼面。

5.5.4 变配电室与除甲、乙类设备房间之外的其他房间合建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墙隔开。变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实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可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5.5 电缆沟进人变配电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等的孔洞及电缆贯穿隔墙和楼板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且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5.5.6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楼板或其他防火分隔部位时,应在穿越处加钢套管,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5.5.7 用作安全疏散的室外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2 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休息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4 梯段和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 通往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不应正对楼梯段;门的设置不应减少楼梯的有效宽度;

    6 除疏散门外,室外楼梯周围2.0m范围内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实体墙。

5.5.8 甲、乙类建筑物的门、窗应采用金属型材门、窗。

5.5.1 厂房内楼层除工艺要求铺设钢格栅板上的吊装、安装等开口外,其他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实心楼板(包括耐火保护的钢板)上的吊装、安装等开口处,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铺设耐火极限、燃烧性能与楼板一致的盖板或在吊装孔周围三面设置防火墙和一面设置甲级防火门的竖井方式。
5.5.2 本条主要是对厂房内可燃液体设备楼板的防火规定,目的是防止厂房内可燃液体流到其下方,对人员或设备造成损害。
5.5.3 要求防爆门排出口之上的维护平台不应设置孔洞,是为避免防爆门爆破时引起人员伤亡。煤粉制备系统中有法兰连接且检修频繁的楼层,采用无孔洞的楼面,便于煤粉及时清理,避免煤粉扩散到下层,遏止煤粉飞扬,减小相邻楼层的危险。
5.5.4 本条是对变配电室与除甲、乙类设备房间之外的其他房间合建时隔墙的规定。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电压不大于10kV的配电室,可一面贴临厂房设置,但要采用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爆墙隔开,配电室的外门窗要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之外,具体场所例如,当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与电压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等贴临布置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SH/T3017进行设计。
5.5.5 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表明,由电线、电缆本身故障引起的火灾和外部火源引燃电缆并蔓延而造成的火灾,占电气火灾的40%,并且此类火灾损失巨大,如1979年12月福建某220kV变电所,室外主变220kV电流互感器A相爆炸,电缆沟起火,火势很大,逐渐向控制室蔓延,幸亏电缆沟入控制室的洞口被封堵,才使大火未能烧及主控室。因此,电缆沟进入变配电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等的开口及缝隙,以及电缆贯穿隔墙和楼板的孔隙,均需采取有效的防火封堵措施,防止电缆着火延燃。
5.5.8 在火灾情况下,塑料类门、窗会释放有毒气体,使人窒息;另外,塑料在燃烧状态下会逐步失去强度,形成火糊状物,对消防疏散及灭火救援造成不利影响。考虑到预防火灾、建筑节能和保温等要求,做了本条规定。还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选用耐腐蚀、不易发生火花的金属型材门窗。

6.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架、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工作条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6.1.3 煤粉制备系统中可能发生煤粉泄漏的煤粉仓等设备部位,宜设置煤粉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6.1.4 散发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的设备和建筑,宜布置在所在装置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

6.15 散发可燃粉尘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

6.1.6 甲、乙类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内。装置和设备的布置,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宜限制和缩小爆炸性环境区域的范围。

6.1.7 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和系统单元,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6.1.8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装置和系统单元内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6.1.1 设备和管道采用可燃或易燃保温材料,在施工和检修中因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火灾。因此,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隔热材料要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事故。
6.1.7 本条针对煤化工物料及产品的危险程度,结合现代煤化工厂房和生产装置的高大特点,规定了在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和系统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时得到危险信号并采取措施。本条系统单元包括储运设施区。
6.1.8 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生产装置和系统单元内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例如,碎煤加压气化技术,由于其工艺的特殊性,气化炉开、停车排放可燃气体中含有焦油、尘等杂质,排放至全厂火炬会造成火炬管道的堵塞,故需要在气化厂房单独设置气化火炬,其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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