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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压装置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安装 自动泄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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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自动泄压口安装在灭火防护区墙体上,是气体灭火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平时呈关闭状态。当火情发生,气体灭火剂被喷放到防护区,造成防护区瞬间内压增大,达到设定压力时,自动泄压口开启,保证建筑围护结构不超过允许承受的压力;当压力降低时,泄压口关闭,保证防护区的密闭性,满足设计灭火浓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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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压阀: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自动泄压口安装在灭火防护区墙体上,是气体灭火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平时呈关闭状态。当火情发生,气体灭火剂被喷放到防护区,造成防护区瞬间内压增大,达到设定压力时,自动泄压口开启,保证建筑围护结构不超过允许承受的压力;当压力降低时,泄压口关闭,保证防护区的密闭性,满足设计灭火浓度的需要。

泄压阀: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自动泄压口安装在灭火防护区墙体上,是气体灭火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平时呈关闭状态。当火情发生,气体灭火剂被喷放到防护区,造成防护区瞬间内压增大,达到设定压力时,自动泄压口开启,保证建筑围护结构不超过允许承受的压力;当压力降低时,泄压口关闭,保证防护区的密闭性,满足设计。

 有色金属工程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表的说明:

    1.有色金属生产工艺和装置复杂多样,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很难全部概括,上述表中只对较常遇到的以举例方式示出;

    2.鉴于生产工艺装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介质、环境波动变化的不确定性,加之技术和装备的不断发展创新,常常在同一生产工序中的介质也不尽一致。因此确定有色金属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时应慎重加以较核,对于火灾危险性高的重大项目,应通过专门评估加以认定;

    3.需要注意的是:介质(本规范对工艺生产中“物质”的称谓,以下同)的火灾危险特性,并不等同于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对于任何一座厂房(仓库)或某一场合(部位、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根据工艺设计中实际采用(产生)的可燃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和范围,以及计算出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即危险性类别高的介质与其空间容积的比值和总量),同时考虑温度、压力、扩散等环境条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2条及其条文说明加以具体确定;

    4.在有色金属冶金工艺生产中,普遍采用可燃(助燃)、易燃介质做燃料或生产原料,当可燃(助燃)、易燃介质在工业炉窑(反应器)内充分燃烧(完全反应),且其使用、储运中设置了可靠的监控、报警、紧急切换装置,并具有相关的耐火极限、防火分隔与有效的灭火设施。从而达到防火的全面受控状态时,有色金属工业生产中大量使用高温或熔化状态生产(产生强烈热辐射、火焰、火花作用)一般都应确定为丁类或戊类火灾危险性类别。当达不到受控要求或生产工艺具有其他特征时,则应具实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5.通常在工艺技术上,将SO3与H2O以任何比例结合的物质称为硫酸,当SO3与H2O的摩尔比≤1时称硫酸;当摩尔比>1时称为发烟硫酸。发烟硫酸是指含有游离三氧化硫的浓硫酸,因为它在常态下就会不断地向空间散放SO3,会对环境中的还原性物质直接发生作用,与可燃物质氧化放热且燃烧。因此对贮存及使用发烟硫酸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

    有色金属工程中,烟气制酸生产的硫酸主要是浓硫酸(百分浓度98%),主要用于外销(含一定量存储自用)。而在湿法冶金工艺中使用的则多为稀硫酸(百分浓度60%以下),通过浓硫酸配制得到。硫酸随其浓度不同,化学特性差异明显。浓硫酸具有较强氧化性,它几乎能与所有金属(金、铂、铁等除外)反应,遇到某些有机物时会急剧作用,放热可能引发火灾。而稀硫酸溶液是以离子状态存在,具有与活泼金属发生置换反应的特性。稀硫酸能与金属化合生成盐并逸出氢气(甚至能够与无防护的金属容器接触反应)。一浓一稀性质迥异,硫酸就其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还是不容忽视的。

    在有色金属长期生产实践中,硫酸(含浓、稀)是生产工艺重要的介质(或副产品),因具有强酸的优良化学特征,在有色湿法冶金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工程设计必须针对性地认真解决好硫酸腐蚀的防护课题,达到扬长避短。多年以来在其生产、储运、使用各个环节中,防腐蚀技术措施在有色金属工程项目中占有突出地位。工程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采取有针对性且可靠的防腐蚀措施,与此同时做好施工、安装并辅以适时维护、有效管理等手段。数十年的实践证明:有色金属行业硫酸的生产、使用在规模、数量上不断扩大、提升,各类设施的防护措施是安全可靠的,效果是显著的。虽然调查发现:有色金属企业曾经也有过相关的燃爆事故发生(如在某企业的烟气制酸生产中,由于转化器防腐层损坏,酸液渗漏与钢外壳接触反应,溢出氢气遇火燃爆,致转化器顶盖被掀掉)。同时,其他行业也有过类似事故的报导(如某化工厂在改造原浓硫酸贮罐时,对罐内残存的浓酸进行稀释,并使用乙炔焰切割罐体发生了爆炸)。究其根源,显然都是维护失误、管理不力、违章操作所致,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通过理论和实践分析可以认定: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使用硫酸的车间(场所)中,工艺装置、设备、管线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的有关要求。其厂房、构筑物各类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当具备了相应的防腐蚀标准(含有效防护面层、合理构造、避免泄漏、贮罐设围堰等)时,就基本失去其燃烧(爆炸)的客观条件,故上述举例表中将硫酸生产、使用和存储厂房(场所)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划为丙类。

    同时,鉴于硫酸在防护不良的环境中仍具有火灾危险性,应在硫酸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上力求完善严格,如定期维护、泄漏检查等制度化以及在硫酸贮罐区维护好防火堤,不得随意动火等措施,都是十分必要的。

3.0.3 钢结构以其重量轻强度高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的优势,近年来已广泛地应用在各类工业建设领域中,在有色金属工程建设扩大了应用领域,超越了某些禁区,发展极为迅速。目前在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中,大量的多、高层厂房采用钢结构或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由于钢结构的耐火性能相对较差,解决其火灾的防护问题,是扩大钢结构应用范畴,有利于工程安全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大量的科研、论证获得了明显进展,其成果已经用于工程实践中。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丁、戊类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钢结构的粱、柱制定了适度的防火保护要求。在钢铁、有色等行业多年工程实践中,通过采取一定防护构造措施或经耐火稳定验算评估,大部分冶金生产厂房中钢结构构件都是可以适用的。在民用建筑领域内,建筑钢结构的防火设计也从单纯地防护转向更为科学全面的分析、评估等方法。国内以同济大学为代表的建筑钢结构相关研究成果,已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0中有所反映。近年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对国产钢的防火性能也作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这些都将成为提高建筑钢结构防火设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3.0.4 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液压站、润滑站多数贴近大型、重要设备配置,其火灾荷载大,如发生火灾难以扑救,危害性较突出,因此适当提高其耐火等级是必要的。此外,因电缆夹层大都紧贴高低压配电室,一旦火灾相互串通会带来较严重的后果,故对它们的要求有所提高,即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如果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按GB50016中第3.2.4条规定,作为丙类生产场所,不做防火保护的钢构件也可满足要求。

3.0.5 在有色金属加工厂房内设置了类似地坑式的半地下设备间,设备室面积不大且无人值守,该类设备地下室无顶盖也无固定的封闭,应视为厂房的一部分。当其使用并存放少量丙类可燃液体(不允许存放甲、乙类油品)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可通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细水雾等系统),在地面交界处以水幕达到防火分隔的目的。

3.0.6 工艺生产过程中,若干独立车间通过胶带式通廊连成一个生产系统,由于火灾危险性等级不同,或者总的建筑面积较大,需要以防火分隔进行防火分区。如熔盐电解工艺的阳极生产系统中,胶带式通廊需要与石油焦库——煅烧——煅后仓——生阳极制造——焙烧等多个厂房连接,此时按照火灾危险性等级或建筑面积进行防火分区,既需要在适当位置处设置防火分隔,同时又不允许截断胶带输送机中断正常生产,只能局部留出开口部位。对此,应在这些开口位置处增加设置水幕或细水雾封堵分隔灭火系统,达到完善的防火分区体系。

3.0.7 有色金属工程高层工业厂房结构,特别是高层钢结构发展极为迅速,为适应新工艺、新装备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近十多年,我国有色金属在引进国际先进火法冶金工艺一氧气顶吹浸没式熔炼工艺,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炉体密闭性强,余热充分利用,节能、降耗、环保好,生产自动化程度高,相关监控系统完善,岗位操作人员较少。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厂房多为开敞式布局(设挑檐、雨篷,不设置封闭围墙)。厂房内部将配电、控制、值班等室以及生产管理人员疏散区域进行封闭分隔。厂房楼层层高为4m~8m,楼层8层~12层,地面以上总高度在60m左右,厂房总的建筑面积在6000m²以上。

    由于工艺配置及操作的需要,生产使用的喷枪及其附属管道需要经常性地升降穿行。为适应移动装置(管道)通行、机具(材料)的吊装以及热车间通风排气的需要,在楼层中必须开设孔洞或铺设格栅板。导致厂房内多个楼层存在较大洞口,难以形成该类建筑物的竖向分隔和完整封闭。

    另外,从生产工艺的配置需要出发、冶金炉物料的配送供应、熔炼炉产出的熔料(渣)的处理、烟气的收尘及余热利用等一连串工序及其装置,与核心主体密不可分,都必须围绕在该冶炼炉的周围配置。这样就使得该类高层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超过了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对此设计单位积极配合消防审查部门,认真地进行防火安全论证。至今国内已建成10余个同类项目,先后通过了消防安全审查,并已正常投产使用,均已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当前在有色金属工程的某些冶炼、焙烧、余热利用等工程项目中,鉴于同样其特殊工艺配置和技术要求,在高层工业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上也超过了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因此,在确保防火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多年工程及生产实践,适应当前工艺装备自动化标准和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的现实,满足工艺生产和安全的实际需求,本规范经认真调研、论证,特制订本规定。

3.0.8 电缆夹层一般设置于控制室、配电室的下部,电缆数量多,线路较复杂,区位十分重要,是重要的火灾隐患区域。结合有色金属企业生产特点和需要,电缆夹层应提出较严格的规定。对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3.1、表3.3.2规定,可将电缆夹层视为地面或地下(半地下)的丙类仓库对待,按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并依据工程实际作了一定的调整后确定。

 

4.2.1 采矿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4.2.2 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剥离、铲装、运输、排土等生产作业的移动设备,应配置便携式灭火装置;
    2 采场作业区应设置防止雷击的安全设施;
    3 地处植被茂密的矿区,应有避免山林火灾波及的措施。
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自燃倾向的高硫等矿床,应对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进行专项的评估、论证,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3 不得采用未经有效防火处理的竹、木等燃烧体作为矿井的支护结构;
    4 井下各种油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于回风巷道的安全区域;储油硐室与通道相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配电所、设备间、维修间等硐室(建、构筑物),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并应在其室内或邻近区位配置灭火器材;当安全防护必要时,井下应设置避险铜室(避险舱);
    6 地下变、配电设施及电缆的选择及敷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及现行的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爆破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采矿一般可划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也可充分利用两种系统的优点,采用先露天后转为地下或同时进行露天和地下开采的联合开采方式。

    近年来露天转为地下开采或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工程逐年增加,应当作好专题安全评估、论证。要减少露天与地下爆破相互影响,合理地设计回采顺序、作好地下排送风系统以及人员疏散通道等安全防火设施设计。

    在采矿生产作业中存在着储存、加工、使用炸药和雷管等爆破器材,由于该类器材安全防护要求严格。国家已发布相关规定,本规范未覆盖这些场所的工程设计,应遵从《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及《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4.2.2 露天开采:

    露天开采是在敞露的地表采场进行采剥、运输作业的采矿方式。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有:开拓和运输系统、穿孔爆破和铲装系统、排土系统、防水和排水系统、复垦系统,以及一整套辅助设施系统。其防火设计重点在于控制易燃、易爆品储运、使用,防雷电、防尘等。
    为了避免周边林草地发生山火而殃及附近的矿山安全,通常在总图布置中设置一定的防护、隔离措施,这是经历过类似事故的教训所必须要做的。

4.2.3 地下开采:

    地下开采系从地表向地下掘进一系列的井巷工程通达至矿体,进行有价值矿物开采、运输等的采矿方式。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有:提升及运输、回采及掘进、通风及防尘、排水及排泥、供电、破碎、供水、充填等系统以及辅助设施。

    1 部分含硫元素等较高的矿体,存在矿石自燃的倾向,应预先作好相关技术论证,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当采用分层崩落法、分段崩落法时,由于工作面较小或在连续的长工作面进行回采,其通风条件较差、温度偏高,遇有自燃发火条件时易发生火灾。对此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如: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燃发火危险的围岩中等。对有严重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宜对井下的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进行环境监测,设置报警控制装置进行长期跟踪监控;

    2 井下作业的机械设备避免使用汽油、轻柴油等易燃易爆油料,通常使用重(柴)油等丙类燃料也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2000年7月某有色金属企业矿区工程中,使用燃油动力装载运输机械,在长距离的巷道内(斜坡道)连续长时间作业。由于井下处在密闭状态,通风条件较差,温度升高快,加之燃油泄漏使道路上油污增大,含油的粉尘汽化并达到一定浓度后,遇电器打火引燃橡胶轮胎等可燃物发出浓烟。火势伴着浓烟加之灭火和逃生措施不力,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致井下多名工人窒息死亡。对此,要汲取血的教训,引以为戒,必须采取有力的灭火、消烟安全技术措施。

    3 目前大多数矿山基本都采用不燃烧体做井下的支护结构,如选用锚索(锚杆)、喷射(浇注)混凝土及型钢支架,这对防火安全是有利的。但是在偏远山区、小型有色矿井仍然存在以竹、木作为支护材料。针对此情况本规范强调指出: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予以保障,才允许有条件地采用竹木作为支护材料。具体的防火措施有:竹、木材料应经阻燃处理后使用,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选用阻燃型电缆,增设灭火器材等设施,并加强消防的监控、管理;
    4 有色矿山井下作业的燃油动力设备均采用丙类(闪点大于等于60℃)的桶装柴油,耗油量依据所采用的设备类型不同,用量的差异较大,每天约数十公斤至上千公斤。从方便生产又有利安全的原则出发,井下储存量应实施控制,其最多储存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的需求量(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规定),且总储油量不宜大于3.0m³.不应将动力油放置于材料硐室或车辆维修酮室内,也不应靠近井筒和井底车场。井下油品的储存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6423有关规定;

    5 井口、平硐口、进风井以及井下变配电所、设备间等建(构)筑物所处位置十分重要,一旦出现火情存在对矿井、巷道蔓延的可能性,故在防火等级要求上应当较高。对井下有直接联系的设施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上述各相关建、构筑物或设施区域内应配置灭火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此外,总结国内外的灾害教训,应当力求在矿井下设置避险硐室(避险舱)。避免灾害影响,体现对人的保护与关爱。

    6 地下开采中的提升、通风、排水、排泥、破碎等作业,基本均以电能为动力,用电负荷很大,主要用户和关键环节不允许供电间断,因此地下的供配电系统极为关键。且其配置空间有限,环境条件普遍较差,极易出现短路、损伤等事故苗头或隐患,故必须做好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及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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