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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组成: 电磁型悬挂式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由七氟丙烷贮存容器、七氟丙烷灭火药剂、容器阀、压力表、喷头、电磁型驱动装置、信号反馈装置、悬挂式支架等部件组装独立成套的可悬挂安装(或固定于墙壁上)的预制灭火装置,可与其他报警系统联动。
电磁启动: 电磁型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一般与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灭火控制器等消防设备配套使用。当防护区发生火情,火灾探测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发出联动指令,关闭连锁装置,经过一定延时时间(0~30秒可调,此期间防护区人员必须全部撤离),控制器向灭火装置发出灭火指令,电磁型驱动装置动作打开灭火剂瓶组容器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温控启动: 火灾温度达到设置温度( 一般是68℃、93℃、121℃)时可自动启动灭火装置来实施灭火。
特点:1.安装方便,悬挂安装于防护区顶部,无需布置管道。
2.全淹没应用,尤其对狭小空间场所的火灾效果好。
3.可多套装置同时启动,在规定时间内防护区内部达到灭火浓度。
应用场景:电磁型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适用于电子计算机房、开闭所、弱电基站、USP室、票据室、实验室、珍品库、配电房、储能集装箱、机床设备等小型防护区的消防保护(特别适用于无人值守的基站等)。
8.4.1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可露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厂房(仓库)的距离必须大于2m且不宜小于10m,当距离小于10m时,毗邻的厂房(仓库)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当布置在厂房(仓库)贴邻建造的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仓库)分隔;
3 布置在厂房(仓库)屋面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屋面结构(或楼板)与厂房(仓库)分隔。
8.4.2 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设置在负压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爆型布袋除尘器,且应采用抗静电并阻燃滤料;
2 应设置泄压装置;
3 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或遥控装置,当发生爆炸危险时应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8.4.3 输送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管道应竖向或倾斜敷设,其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当管道确需在小于45°水平夹角敷设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不应小于25m/s。
8.4.4 除尘风管及其隔热(保温)构造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4.1 本条是从安全角度出发考虑的,目的是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尽量缩小其波及的范围。据有关资料介绍,因通风除尘设备发生爆炸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在国内外均有案例。例如:某厂的铝镁粉加工制作生产线,检修时因火花窜入除尘器和通风机内发生爆炸,爆炸的冲击波将玻璃窗全部冲毁,屋盖被崩坏,造成了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又如某厂电炉的炉内排烟系统发生爆炸时,除尘设备被炸开,对周边造成了危害。为此应有预防的相应措施,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工程实际作了相应的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规定,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具有连续清灰设备的干式除尘器,或风量小于15000m³/h具有定期清灰设备且集灰斗的重量小于60kg干式除尘器,可布置在厂房内单独的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在有色金属工程中,处理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除尘器,有些需要露天或独立布置,为此,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基础上予以细化。
1 除尘器露天布置时:与厂房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可不增加防护,如图1(a);若间距小于10m时,应采用防火隔断措施,即厂房相邻外墙采用防火墙,其长度应大于除尘设备本体长度,并应保证与除尘设备的距离大于10m,同时考虑到防火安全,规定除尘器与主厂房的间距必须大于2m,如图1(b);
2 除尘器布置在厂外的单体建筑(与主厂房贴临建造)内时,该除尘器室是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因此应设置防火墙与主厂房予以分隔,如图1(c);
3 除尘器设在屋面上(如非采暖地区煤粉制备车间),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条文和工程实际,规定为:其与所属厂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分隔。
9.0.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生产指挥中心(含调度、信息汇集)、通信中心(含交换机室、配线室);
2 企业计算(控制、数据)中心、主控制室;
3 单台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盘)的数量大于15台的配电室;
4 高档、精细的仪表及监测、控制设备室;
5 柴油发电机房;
6 室内电缆夹层、电缆竖井和电缆隧道;
7 设于地下的液压站、润滑站、储油间;
8 冷轧及冷加工的着色、涂层、溶剂配制间;
9 封闭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和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仓库;
10 其他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封闭式场所。
9.0.2 下列场所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单台容量在8MV·A及以上、40MV·A以下的油浸变压器室;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上、100kg以下或开关柜(盘)数量大于12台、小于15台的配电室;
2 柜(盘)数量大于5台的一般仪表及监测、控制设备室;
3 汽车维修(保养)间、汽车库、木材加工间;
4 铁路运输信号楼的控制室和信号室;
5 炭素制备工序;
6 分析中心、氧、氢、燃气化验室、油分析室;
9.0.3 封闭式厂房(仓库)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9.0.4 火灾探测器应根据被保护场所的环境和可能发生的火灾特征,选择可靠、适用的型号(产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9.0.5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报警、控制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6 厂房的一个报警区域可按一座独立厂房或一个生产工艺类型设置。厂房(仓库)以及相关装置等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器或火警显示器)可设置在报警区域内的主控制室、调度室或昼夜有人值守的场所。
9.0.7 主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实际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m。
9.0.8 大、中型有色金属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宜设于企业总调度室毗邻房间;小型有色金属工程中的消防控制室可与总调度室、主控制室合建。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9.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国家行业标准《冶金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YB/T 4125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规定。
9.0.1、9.0.2、9.0.3 与条文中原则上列出有色金属企业生产设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除已明确指出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加以确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是处在封闭式建筑内的;
2 配合主要生产、辅助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参见本规范条文说明第3.0.1条表1)设置;
3 配合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参见本规范表7.5.1)设置;
4 配合其他火灾危险性场所(上述3.0.1条表1、表7.5.1未做确定的)设置,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有色金属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厂房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汽)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指示、事故报警及自动连锁装置;在各类炉窑、设备等装置中,对涉及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重要参数(压力、流量、温差、速度、浓度等)应设置监测、显示、事故报警及自动连锁保护等相关装置;对防护空间内的点火源(局部),应进行针对性火灾探测,以及其他自动报警需求。
9.0.4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依据周边环境和火灾的特征加以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爆炸性环境火灾探测器选型及配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0.7 主厂房建筑面积较大,配置的设备较多,而适宜安装手动报警按钮的位置相对较少,加之生产人员对工作场所相对熟悉。故本条规定手动报警按钮的安装间距可适当增大,但可供操作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m。
9.0.9 目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之外,还有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冶金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YB/T4125,该标准结合冶金企业的生产特点,总体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的实际,在有色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应做为设计的依据且符合其有关规定。
10.1.1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与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0.1.2 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具备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10.1.3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防烟与排烟设施、消防水泵房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处理的阻燃电缆。
10.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和线路应有明显标志。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1.5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择和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0.1.1 本条是对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的原则规定。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二级负荷供电系统原则上要求由两回相互独立的电源线路供电。但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也可由一回10(6)kV及以上电压级的专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供电,另由企业自备应急电源,解决事故条件下少量关键负荷的供电。
从保障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和节约投资出发,本条所列用电负荷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的要求供电。当用户所在地区电网系统具备提供一级负荷的供电条件时,本条所列用电负荷宜按一级负荷供电。这是符合我国有色企业现状的。
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修订稿已将“二级”的称谓改为“重要”,将“一级”的称谓改为“关键”。待新版正式公布实施后,按照对应称谓执行。
10.1.2 消防水泵是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用电负荷,保证其供电的可靠性对于及时灭火减少火灾的损失是非常重要的。有色企业一般均有两回路供电电源,传统上是由电源系统开始到各级变(配)电所均采取分列运行方式,变压器、母线分段,并在不同母线段之间设置(自动或手动)母联开关。对于各级线路的敷设也作出了相应的安全规定,以确保一回线路故障时一般不会影响另一条线路的正常运行,且在线路末级配电装置处,设有两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如此看来,这样的两回路电源是可以保证消防水泵的供电要求的。当然,如有条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再获取独立于本供电系统的同一电压级的另一路电源(如自备电厂、自备柴油发电机站、余热发电机组以及邻近企业或车间等),或采用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水泵也是可行的。
10.1.3 本条所列的消防用电场所和用电设备,是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在火灾发生之后其供电是不允许中断的。双电源供电电源切换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中进行,有利于克服供电线路的中间环节在火灾发生时可能出现的故障隐患,提高供电可靠性。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之规定,除保证消防供电系统的可靠供电外,消防配电线路采用耐火、或经耐火保护处理的阻燃电缆是非常必要的。
10.1.4 鉴于有色企业用电设备及其供电线路庞杂,运行环境大多较为恶劣,故障率也较高,对消防系统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对其回路和独立设置的消防配电设备做明显标志,有利于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检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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