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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己酮 全氟己酮灭火系统 全氟己酮灭火原理 广东气体灭火生产厂家 兴进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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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己酮是一种化学物质,具有以下特性: 无色无味:全氟己酮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在常温下以气态存在。 高沸点:全氟己酮具有相对较高的沸点,可达到59°C,这使得它可以在常温下稳定存在。 良好的电绝缘性能:全氟己酮是一种良好的电绝缘材料,可以有效隔离电源与火灾之间的接触,并防止电火花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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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己酮是一种化学物质,具有以下特性:

无色无味:全氟己酮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在常温下以气态存在。

高沸点:全氟己酮具有相对较高的沸点,可达到59°C,这使得它可以在常温下稳定存在。

良好的电绝缘性能:全氟己酮是一种良好的电绝缘材料,可以有效隔离电源与火灾之间的接触,并防止电火花引发火灾。

低表面张力:全氟己酮具有较低的表面张力,使其可以迅速扩散和蒸发,快速填充火灾现场。

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全氟己酮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不易分解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

惰性气体:全氟己酮属于惰性气体,不易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

不易燃性:全氟己酮本身是不易燃的,不会支持燃烧过程。

总之,全氟己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被视为相对安全的灭火剂,但如使用不当或大量暴露时仍需谨慎对待。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安全建议。

全氟己酮(FK-5-1-12)是一种有效的无水灭火剂,通常在以下适用场景中使用:

电力设备室:全氟己酮可用于保护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和电力配电装置等电力设备室。它可以迅速扑灭电器火灾,并且不会对设备造成腐蚀或导致断电。

计算机房和数据中心:由于全氟己酮无色、无味、不导电且不会留下残留物,因此被广泛用于保护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存储系统等敏感电子设备。它提供高效的灭火能力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业务中断时间。

缺氧风险:全氟己酮作为无水灭火剂,在灭火时会消耗空间内的氧气。因此,在释放全氟己酮前,确保人员已经撤离或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避免在缺氧环境下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

氟化物排放:全氟己酮在灭火过程中会产生氟化物分解产物。高浓度的氟化物可对呼吸系统和眼睛造成刺激。在使用全氟己酮后,应通过充分通风来排除有害气体,并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5.3.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越(含地上、下)与该管道无关的厂房(仓库)、贮罐区以及可燃材料堆场,并严禁穿越控制室、配电室、车间生活间等场所。 
5.3.2 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应避开火灾危险性大或明火作业场所(区域)。并且宜躲避或绕开腐蚀性区域,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3.3 管道穿越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的防火堤时,应对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严禁无关管线穿越防火堤。
5.3.4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且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该类管道宜独立敷设。当确有困难时,可与不燃气体、供水等管道(消防供水管道除外)共同敷设在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也可与使用目的相同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充填细砂,且不应与其他地沟相通; 
    2 氧气管道不应与电缆、电线和可燃液体管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共沟敷设;  
    3 管道应采取防雷击和导除静电的措施;  
    4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含甲、乙、丙类液体的污水漏入地沟内;  
    5 当其他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套以不燃烧体的密闭套管,且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各不少于0.2m。
5.3.5 架空电力(含弱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具有爆炸危险性的仓库、堆场,不宜跨越建筑群体; 
    2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
    注:最小垂直净距是指线路最大弧垂时的净距。 

5.3.6 矿山电力线路架(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和本规范第10.3节的有关规定。线路架设区位,不得贴近或跨越爆破危险境界线,架设的高度,应满足相关车辆、装置安全通行的最小净空。
5.3.7 铁路电力机车接触网正架线、旁架线支柱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以及接触网的轨面悬挂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6.1.1 厂房(仓库)以及办公、计控等生产辅助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6.1.2 丁、戊类带式输送机通廊的高层转运站、矿山竖井提升的高层井塔(井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金属梯做为疏散楼梯,金属梯的倾斜角不应大于60°,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m。
6.1.3 丁、戊类生产厂房操作平台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倾斜角小于等于45°、净宽度不小于0.8的金属梯,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m;当仅用于生产检修时,金属梯的倾斜角可为60°,净宽度可为0.6m。
6.1.4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的电缆夹层、无人值守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站、地下设备用房,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5 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应分别在距其两端不大于5.0m处设置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6.1.6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内无人值守的液压站、润滑站等设备地下室,其安全出口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厂房内相对安全的区域,但地下室出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疏散梯可采用倾斜角不应大于45°、净宽度不小于0.8m的金属梯;当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应增设第二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疏散梯可采用金属垂直梯。

6.1.1 当厂区内建设有计控综合大楼、办公大楼等高层(民用)建筑时,有关人员的安全疏散和防护要求,尚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有色金属工程项目中,生产工艺使用的大量物料(原料、燃料),其输送、配给通常均需通过带式输送机通廊及转运站得以实现。工程中不论在选矿厂还是冶炼厂,以及生产辅助设施区都建有大规模的通廊及转运站设施。鉴于丁、戊类通廊及高层转运站内只有少数巡视人员,对设施和环境熟悉,相邻的通廊也可辅助疏散。为确保疏散的安全快速方便,故在其楼梯的设置和要求上作了一定的规定。

    矿山生产使用的高层井塔(井架),高度一般在40m及以上,属于高层建(构)筑物,鉴于只设有少数操作楼层,且每层建筑面积以及总的建筑面积都不大;楼层中无可燃物品、工作人员数量少(楼层只有巡视人员,顶层或地面的提升机控制室只有少数控制、操作人员);且大多为开敞式(控制、操作室设围护结构)或通透式楼层。因此,采用敞开式楼梯或室外金属楼梯能够满足消防疏散的要求。但是,如果兼作其他用途的高层井塔、井架(如在顶层设置观景平台或其他附加设施)则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符合高层建筑安全疏散的有关规定。

    此外,该类高层建(构)筑物当设置电梯,且电梯可供消防使用(兼作消防电梯)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第7.4.10条的有关规定。但鉴于楼层上工作人员较少,且多数楼层为开敞式,故对电梯前室的设置标准可不作限制。

6.1.3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由于操作人员少(多为巡视、检查),可燃、易燃物品极少,且工作人员对周围环境又十分熟悉,多年以来,在生产厂房内的操作平台以及丁、戊类辅助用房(二层以内且层高在3.50m以下)的楼梯设计中基本上都是选用普通钢梯。在交通组织、紧急疏散已形成有效且安全的惯常做法,遇有险情疏散便利,多年的工程实践已证明是安全且可靠的。

6.1.5 电缆隧道平时无人值守,只有定期巡视。从确保意外事故时安全疏散考虑,应在端部及直段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设置安全出口。

6.1.6 有色金属加工企业的设备地下室,主要用于设置泵组、管道以及生产油的存放。通常有以下类型:①轧制油地下室,布置有油箱、冷却器、加热器、电动机和油泵及油管路等。工作时,除巡检巡查人员定时查检进入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地下室设计配备CO2等自动灭火系统和强迫通风系统(通风管上设有防火阀),正常工作时对地下室进行强行送排风,在自动检测发现火情时,报警并延时7s~15s,停通风、自动喷射CO2进行全淹没灭火

(或者泡沫、水喷雾等灭火设施启动)。②稀油润滑和液压地下室,布置为大型轧机服务润滑和液压装置。液压系统依据压力可分为高、中、低压,一般设置自动报警装置。③乳液地下室,布置为轧机服务的泵组、乳液箱(乳液95%为水),根据目前国内外资料,该类地下室尚无发生火灾的情况。

    有色金属加工企业的设备地下室,工作时,除巡检巡查人员定时查检进入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设备地下室往往位于联合厂房的中部,直接疏散到室外很困难,故可允许疏散至车间内。由于设备地下室工艺布置很紧凑,楼梯设置较困难,通常均采用钢梯。地下室内的工作一般属于巡检、巡查,只有巡检人员使用钢梯定时入内查检。由于巡检、巡查人员为专业工作人员,经过专门上岗培训,对路线及疏散口均很熟悉,因此通行、疏散安全可靠。当只有一个直接出口时,采用金属竖向梯安全性较差因此不得采用,增设的第二出口可采用金属竖向梯。

    有色金属工程中,可燃类管线布置所涉及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主要有:《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以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

5.3.1 甲、乙类管道的危险性等级高,如出现泄露或意外事故,不仅会引发灾害,更可能危及人身的安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该类管线不允许贴近火源,不能穿过无关的厂房,更不得穿越有人常待的房间。若干火与血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制定严格的规定。

5.3.4 有关燃气管道敷设的要求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并参考《冶金工程设计》第一册第三篇有关规定(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加以制定。特别是氧气管道不允许接触油品,一旦油品泄露到氧气管道上易引发燃爆;电缆线路也是火灾的潜在危险源,应远离助燃的气体,因此规定了氧气等管道的严格敷设要求。

    此外,根据某些有色金属企业多年的实践经验,当燃气管道与蒸汽管道共架敷设时,可在管道系统上适当放置蒸汽旁通阀,一旦出现火情可用蒸汽来阻断燃气火灾的蔓延,对于消除事故具有一定效果,可作为燃气管线防护措施借鉴。

5.3.5 架空电力(电信)线路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等有关规定。当燃气管道遇到架空电力线路交叉且不可避免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燃气管道上方设置安全防护网。

5.3.7 电力机车架线的防护要求,还可参照《黑色冶金露天矿电力机车牵引准轨铁路设计规范》YB9068一1995、《冶金矿山地面窄轨铁路设计规范》试行本等相关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6.2.1 厂房(仓库)建筑构造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厂房(仓库)建筑内部装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且装饰材质宜采用不燃材料。
6.2.2 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不应设置控制(操作、值班)室。当确需设置时,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对门、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有效的防爆设施。
    控制(操作、值班)室的安全出口(含通道)应便捷通畅,避开炽热、喷溅、明火直接作用的区域;对于疏散难度较大或者建筑面积大于60㎡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甲、乙类生产厂房中的控制(分析、化验)室宜独立设置,当必须贴邻外墙设置时,控制(分析、化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有效的防爆设施。
6.2.4 在丁、戊类厂房内,当设置甲、乙、丙类辅助生产设施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必要的防爆设施。
6.2.5 设置在主厂房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直通厂房外的大门。当门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时,直通室外的门可不采用防火门。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厂房内的大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常闭);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6.2.6 电气(配电、电气装置)室、变压器室、电缆夹层等房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连接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气室等房间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可采用不燃烧体的双向弹簧门。
6.2.7 电缆隧道在进入主厂房、变(配)电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分隔体分隔,其出入口应设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向厂房侧开启;电缆隧道内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侧开启,并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6.2.8 生产工艺使用(产生)可燃液体介质的作业区内,其地面(或楼面)应设置坡度及排液沟(明沟),且地面坡度不宜小于2%(楼面不宜小于1%);作业区范围内不宜设置地下管沟,当必须设置时,应有避免可燃液体污水渗入地下管沟的可靠措施。
6.2.9 厂房(仓库)的防火封堵除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中可能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工段)以及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与相邻车间(工段)以及有人值守区域之间的防火封堵组件,应采用密烟效果良好的封堵组件;    
    2 电缆和无绝热金属管道贯穿的防火封堵组件应采用无卤型防火封堵材料;
    3 有洁净要求的生产、储存区域的防火封堵组件宜采用防火发泡砖;
    4 防火分隔构件未能密封的缝隙(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所采用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分隔构件相应的耐火极限;
    5 腐蚀性区域内的防火封堵组件,必须满足腐蚀性介质以及高湿度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6.2.2 有色金属冶炼炉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应远离炉口喷溅和熔体吊运等作业区域,控制(操作、值班)室宜少设或不设窗户,当难以避免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挡板,采用双层安全(加丝、钢化)玻璃或设置防喷溅的保护装置。控制(操作、值班)室的出入口应设在安全区位内,当控制(操作、值班)室的疏散难度较大或建筑面积较大时,应增加控制(操作、值班)室的疏散出口及相应的安全通道。如环境存在爆炸的危险时,还应有防爆的可靠措施。对位于冶炼炉前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当不能进行自然排烟时,还需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满足事故状态的防排烟要求。

    条文中的这些规定都是“血与火”的惨痛教训总结概括得到,既是确保生产安全的必要措施,也体现了工程设计“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6.2.3 结合有色工程实际,对甲、乙类生产厂房贴邻设置控制(分析、化验、值班)室,规定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生产区隔开,并设置独立安全的出口。此外,对具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应当在潜在的爆炸源方向,设置钢筋混凝土或加筋砌体结构的防爆隔墙。该规定符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具体情况,又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第3.6.9条规定作了补充与细化。
6.2.4 有色金属工程中,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辅助生产用房,是较为常见的。当其面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2条规定时,即表明该类局部辅助用房通过有效的防火分隔后,不会改变主厂房原来丁、戊类的生产类别,是行之有效的举措。规定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将局部辅助用房与主厂房其他部分隔开。对于具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尚应设置必要的防爆设施,从而确保厂房总体的防火安全。

6.2.5 油浸变压器是各类生产中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当变压器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油热解,有可能燃爆而引发火灾,殃及四邻。同时生产厂房内也可能具有某些火源,窜入变压器室招致灾害。为防止火灾危险的相互影响,变压器室开向主厂房内的门,设置防火分隔是有效且必要的。结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主厂房内配置油浸变压器间,诸如磨浮车间、电炉车间、金属加工车间等必不可少,且有多年的工程实践,并在供配电设计已形成惯用模式。对此,从预防的角度出发,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虽然从防火角度应是最可靠的,但是,变压器在使用中的设备发热问题突出,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械排、送风系统,还需要设置事故排油等装置,往往这些措施既花费物力、财力,在实际场合下又很难实现,故大多数仍采用普通钢百叶门。另据调查,有色金属企业主厂房内设置油浸变压器间,出现火灾的几率很小,尚未见到典型的火情实例。为此,本规范从提升防火标准并适当兼顾现实出发,规定为: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当确有困难时,应在普通变压器门的一侧,增加设置防火卷帘一道,一且有火情立即下落封闭,达到减小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对于开向厂房外的门,为防止变压器室的火势通过上部窗洞窜入车间,要求在门的上方设置挑檐。如果门的上方为实体墙(无窗洞口),则可不用设置挑檐。

6.2.6 电气室、配电装置室均属易于发生火灾的场所,其通向公共场所的疏散门要求为乙级防火门。为防止发生火情时惊慌失措,最好采用双向开启的防火门,鉴实现较为困难,因此规定门的开启方向应向疏散方向,采用常闭型。另外,电缆夹层和电缆竖井的门要求为乙级防火门。由于电气室在火灾危险性方面要比其他装置室相对安全,因此规定其相通的防火门应向电气室方向开启,以便安全疏散。另外,直通厂房的门,应符合有关规定。

6.2.7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均属火患重地,一旦失火,其火势将沿沟道迅速扩散。为防止灾情蔓延至主厂房及主电楼,造成更大损失,本条规定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和主电楼等处设置防火隔断,以隔阻火灾的继续蔓延。并且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墙要求一样,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

6.2.8 湿法冶金生产工艺中,在使用可燃液体的生产作业区内,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楼、地面设置必要的坡度(地面坡度宜大,楼板坡度适度,最小坡度应≥1%)及相应的排液沟,便于及时排除从槽、罐中的跑、冒、滴、漏的可燃液体;且不宜设置沟盖板,避免清理不到位反致可燃液体浓度聚积;此外,不宜在该场区设置地下管沟,当确有必要设置时,必须使盖板封堵严密,不允许可燃的渗漏液进人管沟内。2007年6月7日某稀土公司萃取车间“6·7”重大火灾事故,据事故调查发现:火灾迅速蔓延的原因之一就是地下管沟内长期积聚油污,火势通过管沟快速流窜扩散,酿成整个车间的巨大灾难。

6.2.9 防火封堵是避免火灾(含烟气)流窜、蔓延的有效措施,本规范仅对有色金属工程防火封堵作了概括性要求。厂房(仓库)中防火封堵,应结合有色金属生产的环境条件选用适合的材质,应避免封堵材料在腐蚀性介质和高湿度环境下变质失效,确保实施严格且有效地封堵。防火封堵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的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200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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