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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外贮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已经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国家固定灭火系统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获得3C证书和外贮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鉴定证书,工厂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由中国平安保险全面承保。
外贮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工作原理:
系统动作时,灭火剂瓶组的灭火器由专设的充压气体瓶组按设计压力对其进行充压,并输送到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对于高升程,远距离的防护区域一般采用外贮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解决方案,其输送距离可以达到240M以上。
外贮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特点:
1.阀门通径大,阻力损失小,喷放时间短,瓶组容器阀呈直通式构造,最大充装为180L,喷放时间小于3.5S
2.采用膜片密封,密封性能安全可靠。
3.阀门开启动作迅速,维护简单。
4.高软管连接简单,便于系统现场安装。
5.运输距离远,保护空间大:在满足设计规范的情况下,外贮压系统灭火剂输送的距离远,2.5MPa的增压级的管道输送距离大于或等于75M,4.2MPa增压级的管道输送距离大于或等于150M。
6.灭火效率高:外贮压系统喷嘴入口压力较高,平稳,喷射时间短,改善了灭火剂的雾化效果,提高灭火效率。
7.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是一种高效能的灭火设备,其灭火剂HFC—227ea是一种无色、无味、低毒性、绝缘性好、无二次污染的气体,对大气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为零,是卤代烷1211、1301的替代品之一。
外贮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单元组成:
包括灭火剂储存钢瓶,氮气驱动钢瓶,容器阀,单向释压器,液位计,氮气输送管路组件,连接管,单向阀。分配装置以及管网:包括选择阀,管网,喷嘴等。
技术参数:
温度℃ |
压力Mpa(20℃) |
电源 |
|||
设计温度 |
使用温度 |
灭火剂组瓶 |
氮气驱动组瓶 |
主电源 |
备用电源 |
0~50 |
0~50 |
0.3 |
13.5 |
AC 220v |
DC 24V |
瓶组名称 |
型号规格 (L) |
贮存压力(20℃) |
|||
氮气启动瓶组 |
8L |
6MPa |
|||
氮气启动瓶组 |
70L |
13.5MPa |
|||
灭火剂瓶组 |
90 |
120 |
150 |
180 |
0.3MPa
|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有色金属工程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加工、存贮、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项目的防火设计。
1.0.3 有色金属工程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有色金属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有色金属工业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有色金属是国民经济发展诸多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材料,特别对于电子、信息、国防科技、高新产业等发展更为关键。近年来我国有色工业发展极为迅速,总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已成为有色金属大国,在中央“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正向有色金属强国迈进!
有色金属工业高速发展(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10种主要有色金属从1990年的239万t,至2009年达2681万t,19年增长达11.2倍),给业内的工程建设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并大踏步地进入国际市场,为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创造了条件。但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一段时间以来快速、大量地建设(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大批新企业相继建成投产。由于部分企业项目建设中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有法不依或不按规章、程序办事,当事人缺乏大局观,责任意识差,加之现行的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等原因,致使有色金属行业内发生了若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中包括多起严重的火灾事故,给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消极影响。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总结并制定出有效预防措施是极为重要的,特别应当在工程建设的龙头一咨询设计中完善相关法规更为必要。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各类工程(含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防火设计,涉及有色金属行业的采矿、选矿、原料场、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熔盐电解、金属及合金加工以及各种辅助生产的各个系统的工程设计。
鉴于矿山生产中使用(储存、运输)的爆破器材属于特殊危险品,国家已制定出专项法规制度和专门的规范。另外,稀有放射性元素的生产项目属于国家专项控制,有其严格的工程管理程序和相关制度,因此这些工程不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
1.0.3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是消防事业发展的必然,也是工程设计的基本方向。鉴于防火安全责任重大,不允许有丝毫闪失,因此必须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选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从而不断提升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的技术水平。
3.0.1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应结合实际使用、存储或产生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及其数量以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其所在厂房(仓库)或区域(部位)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有色金属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丁、戊类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其主要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但其中可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直接影响,以及受到热辐射且表面温度高于200℃的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或进行结构耐火性能的验算。
3.0.4 电缆夹层及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电气室、液压站、润滑油站,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钢构件进行防火保护,且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0.5 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中,设置的开敞式半地下设备(地坑),可与所属地上厂房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当该地下设备间使用、存储丙类油品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严禁存储甲、乙类可燃物。
3.0.6 连通两个防火分区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对采用防火墙等实体防火分隔物难以封闭的局部开口部位,应设置防火水幕系统等防火分隔设施。当采用水幕系统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相关规定。
3.0.7 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熔炼、焙烧及其余热锅炉等整套装置的有色金属高层厂房,当生产工艺有特定要求且厂房无法实施防火分隔时,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增加1.0倍。
3.0.8 地下电气室、液压站、润滑油站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电缆夹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不应大于1200m2;
2 地下不应大于300m2;
3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分别增加1.0倍。
4.4.1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的净高不应小于2.2m,通廊内至少在一侧应设置人行通道,其净宽不应小于0.8m;通廊内当具有两条及以上输送机并列时,相邻两条输送机之间的人行通道,其净宽不宜小于1.0m,且宜在通廊的出口处设置跨越输送机的通行梯;
2 通廊内的人行通道应依据其坡度设置踏步或防滑条;
3 地下通廊在出地面处,宜设置安全出口;
4 长度超过120.0m的架空通廊,宜增设安全出口(含疏散梯);
5 连接甲、乙、丙类厂房(仓库)的通廊,或者输送丙类及以上物料的通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4.2 煤、焦堆场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焦宜分类、分品种、分堆存放,相邻堆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2.0m;其堆存高度及堆存时间,应依煤、焦品种、环境条件等的差异作出相应的限定;
2 煤、焦的卸车、转运等作业场所,宜选用自然通风;在粉尘集中区域应设置机械除尘装置;
3 储槽、漏斗内的衬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制作;
4 用于运送高挥发易自燃煤种的带式输送机,其胶带、栏板应选用难燃烧体;
5 带式输送机通廊、转运站及相关联的厂房(仓库)的墙面和地坪,应通过材质选用、构造设计等措施避免积灰,并宜设置冲水清扫设施。
4.4.3 当储煤棚或室内贮煤(焦)场采用钢结构时,应对物料设计堆存高度及以上1.5m范围内的钢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取防火保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4.4 用于露天机械设备的电机,其防护等级应选用防水、防尘型(IP 54级);用于室内煤、焦破碎及筛分设备的电机,其防护等级应选用防爆型。
有色金属生产中大量使用矿石、熔剂、燃料、返渣等原、燃材料,其装卸、储存、输送、转运的各类配套设施,项目内容多、占地(建筑)面积大,系统较庞杂。其中用于可燃类物料的储存、转运,特别是翻车机(地下室)、封闭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多粉尘的筛分间(区域)等是防火设计的重点。
4.4.1 带式输送机通廊防火设计说明。
1 在工艺生产中,带式输送机通廊作为相邻车间物料传输的重要链接手段,同时,又是生产人员日常巡视和紧急疏散的安全通道,承前启后举足轻重。一旦发生火情时应有利于撤离和扑救。
故对其使用净空、走道宽度、坡度、出口以及疏散梯等,均提出满足疏散安全的基本要求;
2 通常规定为:当走道坡度小于等于12°时,走道上可设置防滑条;当走道坡度大于12°时,应设置踏步。对于仅在皮带机上部设置密封罩(留观察孔)的露天开敞式通廊,由于北方地区冬天雨雪会结冰,走道应有一定防滑措施,否则难以满足紧急疏散的需求;
3、4 从确保安全疏散的原则出发,对地下或架空式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当其水平距离较长时,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方便人员进出(或上下)的安全出入口。当地下通廊长度较大时,出地面处宜设安全出口;当架空通廊长度大于120m时,在带式输送机通廊设有中间支架(柱)处,宜设置疏散出口及安全梯(通道);
5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围护结构,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经阻燃处理的难燃材料建造。调查发现一些工程中曾经采用以普通透明(半透明)玻璃钢曲线板做丙类物料输送或连接丙类及以上厂房(仓库)通廊的围护结构构件,尽管外形美观、轻巧,但属可燃体(未经阻燃处理),其防火性能较差,一旦出现火情将可能殃及一串。因此,对输送丙类介质或连接丙类及以上厂房(仓库)的通廊,规定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要求,围护结构不得采用燃烧体。
4.4.2 煤焦堆场各类设施的条文说明:
1 生产操作应分别按烟煤、褐煤、焦炭、等分区堆放并进行上料作业,便于在日常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为了避免燃料的自燃发生,对燃料的堆存高度、堆存时间宜作一定的限制(见表2)。并在各堆之间留出必要的间距,通常一般有色金属企业煤焦堆存量有限,堆存高度在3m左右,各堆之间的最小净距取2m以备应急使用。而对于设置自备热电站企业的大型煤堆场,由于煤的堆存量很大,堆存高度及每堆的储量均较大,应参照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一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1 Vr为烟煤的挥发分指标;
2 上述表格选自《重有色金属治炼设计手册》通用工程常用数据卷冶金工业出版社,北京1996.10。
2 对于破碎、转运等作业场地,尤其位于地下、半地下的建(构)筑物应充分做好自然通风,并对大量溢出粉尘的封闭区域(场所),设置专门的机械除尘装置,防止粉尘过多积聚引发火情;
4 所谓“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系按国家煤炭分类: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37%的长烟煤属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对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28%~37%的烟煤,在实际使用中因其具有自燃性亦视为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当带式输送机用于输送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时,皮带及栏板宜选用难燃材料。本规定参考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的有关规定制定;
5 为防止粉尘积聚避免燃爆事故发生,室内墙面、地面应便于清理、自净。对于、严寒地区尚应有避免结冰影响人员疏散采取必要防滑的措施。
此外,鉴于项目建设区域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近年来大量采用储仓来缓解燃煤堆存的污染问题。为确保存贮的安全性,“应严格控制其存储时间和数量,仓壁应光滑、防堵。并应设置温度、可燃气体浓度监检和通风,防爆以及喷水降温设施”。此为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也是有色金属工程面临的新课题。
4.4.3 当前煤、焦棚(库)类建筑大多采用轻型钢结构刚架型式,经调研获知煤、焦类库房内,当长期堆存未及时进行周转或未采取散热等有效措施时,部分煤(焦)就会出现自燃现象,一旦成片地发生后烟雾会较大,能够及早地被发现。此外,通常其自燃火焰高度大多只发生在其表面有限的范围(1:0m以下)内,难以迅速并扩大燃烧危及到上部的钢结构,且火灾的扑救较为有效。因此,只需对煤(焦)库内紧邻可能受到自燃物料热作用的钢柱部分表面,做必要的防火安全防护,其耐火极限按有关规定要求不低于1.00h。
此外,煤(焦)库房面积(或占地面积),近年来随着工程规模提升不断扩大,尤其新建的大型氧化铝(电解铝)厂,其热电用的燃煤和炭素制品用的石油焦、沥青焦等库房及堆场十分庞大。考虑生产通行吊车(输送机)要求,库房的防火分区面积都很大,难以满足有关规定,是该类工程项目的新课题。为此有关建设单位都在积极寻求解决措施。
鉴于焦炭(石油、冶金焦)较燃煤更具低挥发分材质,同属丙类。当物料周转较快,装卸、配料机械化程度高,库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3.3.2表注3、4的要求时,库房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从而适应生产工艺新的发展需要
4.4.4 露天配置的电气设备应考虑防水、防潮、防尘型的电机和控制电气,一般均宜采用IP54级的防护等级;可燃粉尘较多的密闭环境(如煤焦粉碎、翻车机地下室、煤焦筛分等)存在燃爆的可能性,应选用防爆型电机。上述相关要求,目的是避免降低电气绝缘,以及防止电气打火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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