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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 全氟己酮和七氟丙烷对比 七氟丙烷厂家 六氟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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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HFC-227ea、FM-200)是无色、无味、不导电、无二次污染的气体,具有清洁、低毒、电绝缘性好,灭火效率高的特点,特别是它对臭氧层无破坏,在大气中的残留时间比较短。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由储存瓶组、储存瓶组架、N2启动钢瓶组,启动钢瓶组架、瓶头阀、液流单向阀、气流单向阀、电磁启动器、输气控制管路、集流管、选择阀、三通、异径三通、弯头、异径弯头、法兰、安全阀、压力信号发送器、管网、喷嘴、药剂、火灾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声光报器、警铃、放气指示灯、紧急启动/停止按扭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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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HFC-227ea、FM-200)是无色、无味、不导电、无二次污染的气体,具有清洁、低毒、电绝缘性好,灭火效率高的特点,特别是它对臭氧层无破坏,在大气中的残留时间比较短,其环保性能明显优于卤代烷,是替代卤代烷1301、1211的最理想的产品。

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由储存瓶组、储存瓶组架、N2启动钢瓶组,启动钢瓶组架、瓶头阀、液流单向阀、气流单向阀、电磁启动器、输气控制管路、集流管、选择阀、三通、异径三通、弯头、异径弯头、法兰、安全阀、压力信号发送器、管网、喷嘴、药剂、火灾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声光报器、警铃、放气指示灯、紧急启动/停止按扭等组成。

适用于电子计算机房、数据处理中心、电信通讯设施、过程控制中心、昂贵的医疗设施、贵重的工业设备、图书馆、博物馆及艺术馆、洁净室、消声室、应急电力设施、易燃液体存储区等,也可用于生产作业火灾危险场所,象喷漆生产线、电器老化间、轧制机、印刷机、油开关、油浸变压器、浸渍槽、熔化槽、大型发电机、烘干设备、水泥生产流程中的煤粉仓,以及船舶机舱、货舱等。

6.1 泵组式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方式。瓶组式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其机械应急操作方式应能在瓶组间内直接手动启动系统。

6.2 开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闭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喷头动作后,由动作信号反馈装置直接联锁启动。

    手动控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和防护区外手动操作并启动系统。泵组式系统还应能在泵房就地操作并启动系统。

6.3 设置有系统的场所以及系统的手动操作位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清楚标明系统的操作指示说明的标识。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误操作的措施。不同操作方式在外观上应便于辨别,并应有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

6.4 火灾报警联动系统应能远程启动消防水泵或瓶组、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并应能接收消防水泵的工作状态、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6.5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当系统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6.6 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的除密集架柜电源之外的非消防电源等影响灭火效果或因灭火可能带来更大危害的设备和设施。

6.7 档案装具采用密集架柜时,密集架柜的架与架之间宜留20cm的间隙,以保证灭火效能;密集架柜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密集架柜的开启联动时,密集架柜之间可不留间隙,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打开密集架柜。
6.8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116和GB16806的有关规定。

7.1.1 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附录E确定。

7.1.2 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7.1.3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计划,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附录F填写记录。

7.1.4 施工应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

7.1.5 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a)应按7.2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b)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做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d)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7.1.6 系统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1.7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联动时,应联合进行调试。

    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附录G填写的全部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7.1.8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并按附录H和附录1记录。

7.1.9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系统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2.1 材料和系统组件的进场检验应按照表G.1填写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7.2.2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7.2.3 管材及管件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表面应无明显的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
    b)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  表面应完整无损伤;
    c)密封垫片表面应无明显折损、皱纹、划痕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4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壁厚和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7.2.5 贮水瓶组、贮气瓶组、泵组单元、控制柜(盘)、贮水箱、分区控制阀、过滤器、安全阀等系统主要组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6 贮水瓶组、贮气瓶组、泵组单元、贮水箱、分区控制阀、过滤器、安全阀等系统组件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a)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b)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c)所有外露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密封良好;
    d)铭牌标记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e)瓶组签封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7 细水雾喷头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喷头的商标、型号、制造厂及生产时间等标志应齐全、清晰;
    b)喷头的数量和规格型号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c)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d)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检查数量:不同型号规格分别抽查1%,且不得少于5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喷头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8 阀组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阀门的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应齐全;
    b)各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c)控制阀的明显部位应有标明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d)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清洁、无异物堵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9 贮气瓶组进场时,驱动装置应按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方法进行动作检查,动作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10 材料和系统组件在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7.2.11 进场抽样检查时有1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若仍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1 系统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a)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齐全;
    b)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资料齐全;
    c)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满足7.2的相关规定,具备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d)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等的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e)防护区或防护对象及设备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文件相符;

    f)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g)施工现场和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满足施工要求。

7.3.2 系统的安装应按表G.2~表G.5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3 贮水瓶组、贮气瓶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按设计要求确定瓶组的安装位置;
    b)瓶组的安装、固定和支撑应稳固,且固定支框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c)瓶组容器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7.3.4 泵组的安装除应符合GB50231和GB5027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采用需要润滑脂的柱塞泵时,泵组安装后应充装润滑油并检查油位;
    b)泵组吸水管上的变径处应采用偏心大小头连接;
    c)泵组进出口管道安装前应冲洗管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高压泵组应启泵检查

7.3.5 泵组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控制柜基座的水平度误差不应大于±2mm,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
    b)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
    c)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d)控制柜安装的位置不得影响柜门的启闭及操作。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6 阀组的安装除应符合GB50235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按设计要求确定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阀组上的启闭标志应便于识别;控制阀上应设置标明所控制防护区的永久性标志牌。带有箱体的阀组安装时箱门启闭不得受任何阻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b)分区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2m~1.6m,操作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操作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和操作阀门检查。

    c)闭式系统试水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必要时可操作试水阀检查。

7.3.7 管道和管件的安装除应符合GB50235和GB5023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道安装前应分段进行清洗,清洗后及时封堵。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不得留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杂质或其他异物。安装完成后的管道应及时封堵。

    b)同排管道法兰的间距应方便拆装,且不宜小于100mm。

    c)管道穿过墙体、楼板处应使用套管;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应小于该墙体的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楼地面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管道应采取导除静电的措施。

    d)管道焊接的坡口形式、加工方法和尺寸等,均应符合GB/T985.1的有关规定;管道之间或与管接头之间的焊接应采用对口焊接。

    e)管道的固定应符合4.7.6和4.7.7的规定。

    f)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冲洗和试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7.3.8 管道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使用满足系统要求水质的水进行冲洗;
    b)冲洗流速不应低于设计流速;
    c)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并应对管道支、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d)冲洗合格后,应按表G.3填写管道冲洗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宜采用最大设计流量,沿灭火时管网内的水流方向分区、分段进行,用白布检查无杂质为合格。

7.3.9 管道冲洗合格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试验用水的水质应与管道的冲洗水一致;
    b)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
    c)试验的测试点宜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在试验后安装;
    d)试验合格后,应按表G.4填写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5min,管道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12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目测管道无变形为合格。

7.3.10 系统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宜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吹扫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0m/s。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管道末端设置贴有白布或涂白漆的靶板,以5min内靶板上无锈渣、灰尘、水渍及其他杂物为合格。

7.3.11 喷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在管道试压、吹扫合格后进行;
    b)安装时,应根据设计文件逐个核对其生产厂标志、型号、规疆和喷孔方向,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
    c)应采用专用扳手安装;
    d)喷头安装高度、间距,与吊顶、门、窗、洞口或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e)不带装饰罩的喷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带装饰罩的喷头应紧贴吊顶;带有外置式过滤网的喷头,其过滤网不应伸入支干管内;
    f)喷头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端面硬密封或O型圈密封,不应采用聚四氟乙烯、麻丝、黏结剂等作密封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2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5016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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