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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消防设备 江西气体灭火生产厂家 胜捷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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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是一种高效能的灭火设备,其灭火剂HFC—ea是一种无色、无味、低毒性、绝缘性好、无二次污染的气体,对大气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为零,是目前替代卤代烷1211、1301的替代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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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是一种灭火剂,也叫FM-200,是无色、无味、不导电的一种气体,化学分子式是CF3CHFCF3。它属于新式高效灭火气体,其具有无色无味、绝缘性好等特点。七氟丙烷主要原理是对化学链反应的抑制,对A类以及B类的火灾都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设备间要求: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备应储存在特定的设备间内,设备间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
2、设备间地面应平整,不宜使设备受阳光直接照射。
3、设备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室内温度宜保持在 25℃左右,超过则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以保证系统设备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正常工作。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用一套或一套以上的储存装置保护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管网将灭火剂输送到保护区的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需要设置单独的设备间。火灾发生时,在灭火控制器的驱动下,驱动气瓶释放氮气,打开对应的分区选择阀和对应区域的灭火剂瓶组,通过管网将灭火剂喷射到保护区,达到灭火目的。 

       该系统特别适用于总体积在3600m³以下的发电机房、计算机房、配电房、档案室、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等防护对象。对于较大空间的保护可采用多套主管或者分层设置管道的方式,但集流管应分别设置。 

3.1.1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2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3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4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 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5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6 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2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4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 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6 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3.1.7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8 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

3.1.9 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内容,故本节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3.1.1 本条对面积计算的界面作出了规定。条文中的“每个自然层”为非单层建筑时,建筑面积应为建筑各自然层面积的总和;“楼(地)面处”是指楼(地)面的设计完成面,对于没有结构楼板的地面,应为混凝土垫层顶面; “外围护结构”是指外墙,包括作为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等;“外表面”是指外围护结构的设计完成面,建筑外围护结构一般由墙体、保温层、饰面层组成,设计完成面即装饰面层外边线;当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时,“外表面”为幕墙面板外边线(见图 1)。

3.1.3 本条对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划分作出了规定。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当室外设计地坪位于建筑空间的中间时,若该建筑空间的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大于该空间建筑层高的1/2,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若其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小于或等于该空间建筑层高的1/2,则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对于室外设计地坪为坡地的情况,建筑空间的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应以平均高度计算。

3.1.4 为了满足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本条按照建筑空间的基本特征对建筑面积的计算作出了原则规定。计算面积的前提条件有以下三点:一是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此永久性结构是相对临时性结构而言,即不包括临时房屋、活动房屋、简易房屋;二是要有永久性顶盖,不包括临时搭建的各类顶盖,如临时性遮阳篷等;三是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0m及以上(见图2)的建筑空间。

    1 本款包括:建筑外围护结构以内的各类使用空间及局部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建筑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水箱间、电梯机房;门厅、大厅及门厅、大厅内的回廊;封闭的通廊、挑廊、连廊,封闭架空通道;有顶盖的采光井;室内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舞台灯控室、室内场馆看台下部空间;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等。但不包括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结构、均布荷载不大于0.5kN/㎡,且点荷载不大于1kN的室内非上人顶盖,如展览、机场等建筑中的房中房顶部。

    建筑内的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按建筑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2 本款包括:由墙、柱围合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有顶盖平台、有顶盖空中花园;门廊、门斗;室外楼梯;地下车库出入口;室外场馆看台下部空间;有柱的室外连廊;建筑物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结构转换层等。

    3 本款包括:由单排柱或独立柱支撑的室外连廊、车棚、货棚、站台、室外场馆看台雨篷、单排柱或独立柱支撑的室外楼梯等。

    4 本款包括:无柱的室外挑廊、连廊、檐廊;出挑的无柱室外楼梯;出挑的有顶盖空中花园等,不包含无柱雨篷。

3.1.5 本条依据阳台的基本定义,规定了阳台面积的计算原则。

3.1.6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与部位:

    1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层高小于2.20m的设备管道夹层、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坡屋顶等。

    2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室外平台、室外挑台、露台、室外游泳池、室外台阶、坡道、建筑屋面、屋顶花园、花架;无顶盖架空通廊;各种操作平台、上料平台、设备平台。

    3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构(配)件,指附属在外围护结构的装饰、遮阳、设备平台等构(配)件,如:附属在外墙的装饰柱、门窗线脚、勒脚、突出墙面的装饰线条、空调机板、遮阳板、建筑挑檐、无柱雨篷等非建筑外围护结

    5 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骑楼、建筑的过街通道等。

    6 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烟筒、水塔、水(油)罐、栈桥、储仓、储油(水)池等。

3.1.7~3.1.9 规定了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强调计算功能单元本身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包含功能单元之外的公共门厅、公共走道、公共楼梯等的面积。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即房间净面积,这里“墙体内表面”是指围合功能空间的墙体基层表面,不包含墙体饰面层(图5)。功能空间是组成功能单元的最小元素,如:对于住宅建筑,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即为住宅内某独立空间,卧室、客厅、厨房或卫生间的使用面积。

    功能单元使用面积:为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如:对于住宅建筑,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即为住宅套内使用面积,其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的总和。

    功能单元建筑面积:为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面积、功能单元阳台面积及为本功能单元服务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面积之和。其中,功能单元墙体面积为功能单元各功能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的水平投影面积。其中,功能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和功能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等公共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功能单元墙体面积;外墙(包括山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功能单元墙体面积。功能单元阳台面积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3.2.1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3.2.7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3.2.4、3.2.5 对所列两种控制区的建筑,考虑航空、通信安全,以及减少对历史建筑保护区的风貌影响,建筑高度计算按建(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包括建筑屋顶的局部突出物,也要求计入建筑高度。

3.2.6 本条是针对除第3.2.4条、3.2.5条两种情况外,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是指屋顶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装饰塔等。

3.2.7 室内净高是满足建筑功能的基本要素,也是保证安全、人身健康、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本条提出了民用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并对民用建筑的通用空间,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给出了最低室内净高要求。此处的室内净高为室内楼(地)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至上部吊顶或楼板、屋面板底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3.2.1~3.2.3 对除第3.2.4条、第3.2.5条情形外的建筑物高度起算点进行了规定,基本的原则是真实地反映建筑物的实际高度,本规范中规定的建筑高度有别于防火规范里的建筑高度。其中,第3.2.2条规定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见图6、图7)和屋脊高度,此处的檐口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也即檐口结构板最外缘的顶标高(见图6);当有檐沟时,檐口高度为檐沟(或构件)最外缘的顶标高(见图7)。第3.2.3条规定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台地建筑有多个室外设计地坪(地面面层)的情形(不包含地下室的下沉庭院),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见图8),若H2≥H3,且H2≥H1,则建筑高度为H2;对于坡地建筑,室外地坪起算点,应为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与室外设计地坪(地面面层)交界的最低处(见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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