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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灭火装置又称预制灭火装置,是指将灭火剂贮存装置、管路、喷嘴、压力讯号器驱动部件等预先组装成套的一种灭火装置。该装置可直接安装在保护区,无需单独设计储瓶间,具有施工、安装简便、工程投资少等特点。适用于单元独立式的全淹没灭火系统,由一套或几套柜式灭火装置保护一个保护区。本装置一般与火灾自动报警灭火控制系统联用,实施对防护区保护,并对防护区发生的火情进行自动报警、自动灭火。
该设备由火灾自动报警灭火控制设备、灭火剂贮存容器、驱动容器、驱动阀、选择阀、单向阀、压力讯号器、安全阀、支架、喷头、管道设备等组成。具有自动探测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联动设备、气体灭火等功能。在紧急情况下,可进行电气手动和机械应急手动方式启动灭火。
该设备具有功能完善,工作准确可靠,维护方便等优点。可广泛适用于电子计算机房、电讯中心、地下工程、海上采油平台、图书馆、档案馆、珍品库、发电机房、变配电室等防护区。
3.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随意修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并应经过建设单位确认。
3.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当有设计变更时,应做好设计变更记录。
3.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检查不合格,应进行整改。
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验收合格,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3.1.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出现因随意修改设计导致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和无法验收的情况。
3.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资质,以利于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之间有更好的沟通,对其专业应用有更深的理解,保证工程质量。
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过程中,做好设计变更、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是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
3.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综合应用各种技术的专业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非常必要的。本条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程序、方法和执行责任人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3.2.1 计算机网络设备、消防有线通信设备、消防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车载通信系统设备、消防信息显示装置、UPS电源设备以及信息技术设备、火警受理终端设备、消防站终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设备应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合理摆放、安装牢固、适宜操作,并应留有人员检查、维护的空间。
2 设备和线缆应有永久性标识,标识应准确清晰。
3 设备连线应连接可靠、捆扎牢固、排列整齐,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长度应留有余量。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和模拟操作检查。
3.2.2 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硬件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宜安装在同一个机柜内。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3.2.3 消防有线通信设备应根据国家有关电信技术要求安装,网间配合接口、信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对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要求检查。
3.2.4 消防无线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线通信设备应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有关技术要求安装。
2 天线安装的最佳位置及高度应根据实地情况确定,并应满足组网要求的覆盖区。
3 定向天线安装时,天线与铁塔的距离不应小于工作频段平均值的半个波长;全向天线安装时,天线与铁塔的距离不应小于工作频段平均值的去1个波长。
4 多天线共塔时,天线的垂直隔离度不应小于工作频段平均值的3个波长。
5 室外天线抗风能力不应小于9级。
6 天馈系统的驻波比不应大于2。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估算、尺量检查及对照有关技术要求检查。
3.2.5 卫星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星通信设备安装应执行与其配套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2 固定天线宜安装在楼顶平台等视野开阔的地方,并应做天线基础底座。
3 固定天线到卫星接收设备的馈线不应超过30m。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尺量和观察检查。
3.2.6 车载通信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线应安装在车顶合适位置,采用低损耗馈线。
2 多天线共车时,各天线之间应有良好的隔离,不得相互影响。
3 各种通信系统设备的安装应适应车载和灾害现场通信的环境要求,不得相互影响。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测试和观察检查。
3.2.7 消防信息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投影设备安装时应保证一定的视角。
2 投影屏的表面涂层应平滑、均匀、色调一致,投影墙的整体拼接应整齐、无变形。
3 LED显示屏的边框应具有支撑屏幕的足够强度。
4 投影设备、LED显示设备的电源宜由主供电源直接独立供给。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3.2.8 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中供电的大型UPS电源设备宜安装在独立房间,有良好的通风散热环境。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3.2.1 本条中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消防有线通信设备、消防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车载通信系统设备、消防信息显示装置、UPS电源设备以及信息技术设备、火警受理终端设备、消防站终端设备是指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中用户自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设备。本条对设备安装的合理性、可靠性和方便检修方面提出安装基本要求。
3.2.2 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硬件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安装在同一个机柜内,方便维护管理。
3.2.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有线通信设备的安装施工涉及到与公用网、公安网的连接,应执行与其配套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验收时应对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要求检查。
3.2.4 本条规定了消防无线通信设备安装的基本要求。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周全考虑工作环境、组网覆盖区、天线和天线杆塔的强度、天线结构和布局、天馈系统参数以及安装工艺要求等问题。
3.2.5 本条规定了卫星通信固定站设备安装的基本要求。卫星通信设备安装应执行与其配套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3.2.6 本条规定了车载通信系统设备安装的基本要求。车载通信系统应用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系统,和具有现场通信管理与控制、网络通信交换、灭火救援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灾害事故现场摄录像、图像监控显示等功能的设备的安装,应执行与其配套的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3.2.7 本条规定了投影系统类和LED显示系统类信息显示装置安装的基本要求。
3.2.8 本条仅对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中供电的大型UPS电源设备安装环境提出基本要求。除此之外应执行与其配套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3.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安装完成后,应通过硬件或软件设置连接以下接口:
1 火警电话通信接口。
2 110、122、119“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传输接口。
3 其他报警设备传输接口。
4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系统传输接口。
5 火警调度专线通信接口。
6 消防站话音、数据、图像通信接口。
7 录音录时控制接口。
8 现场指挥车(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接口。
9 卫星通信传输接口。
10 公用移动网、专用集群网、无线宽带网等各种公网和专网的通信接入接口。
11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控制接口。
12 外部显示装置管理终端通信接口。
13 警灯、警铃、火警广播等外部装置联动控制接口。
14 城市公共安全应急联动机构的话音、数据通信接口。
15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终端通信接口。
16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话音通信接口。
17 公安信息网数据通信接口。
18 远程数据查询通信接口。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模拟测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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