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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541灭火系统又名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气体灭火系统,是环保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的三个组侧成分均为大气基本成分,使用后以其原有成分回归空气,是哈龙灭火剂的理想替代品。不导电,在灭火过程中无分解物。IG541的无毒性反应(NOAEL)浓度为43%,有毒性反应(LOAEL)浓度为52%,IG541设计浓度一般在37%~43%之间,在此浓度内人员短时停留不会造成影响,相对安全。
1.0.1 为了保障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或简称系统)建设的施工质量,加强系统维护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提高灭火救援快速反应和科学决策能力,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消防通信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实施灭火救援行动的重要保障手段,系统应能达到及时受理火灾报警、进行消防指挥调度,保证各级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灾害现场以及消防指战员之间通信畅通,及时交换信息、传达灭火救援指令的基本功能要求。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 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我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规范化建设的进程,但是在系统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关键环节,目前还无章可循,致使一些系统没有发挥其作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现实工作需要,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的施工质量和系统正常运行,制定可供遵循的、统一的、规范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是完全必要的。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适用范围。随着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考虑到不同形式的应急指挥接警处理技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作为公安机关110、119、122“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等城市应急联动系统的分系统建设时,也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1.0.3 本条说明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与本规范有关配套执行的如综合布线系统、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等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一致。
2.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2.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应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2.1.3 通信基础、网络平台等施工现场环境应满足施工要求。
2.1.4 设计单位应提供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图、系统性能指标、系统明细(含硬件、软件、接口、配件等)、设备布置平面图、子系统功能说明等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并应进行技术交底和说明。
2.1.5 建设单位应提供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需的基础数据资料。
2.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工程是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将工程各阶段和相近工作内容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将形成独立专业体系的工作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并按此划分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组织施工和验收,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方便工程验收。
2.1.2 施工前备齐设备及配件是保证正常施工的必要条件。提出本条的目的是避免出现尚不具备施工条件时仓促开工的情况。
2.1.3 施工现场满足施工的要求是工程实施的必要条件。各地消防站、消防装备、通信基础、网络平台等差异较大,所以施工现场环境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应由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2.1.4 本条规定了施工前应提供的最基本的技术文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综合应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与消防指挥专业技术相结合的专业系统,所以在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图、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明确工程部位、工序等。
2.1.5 专业应用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资料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系统能否运行的基础。本条对建设单位的准备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2.2.1 系统的设备用房和供配电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 的有关要求。
2.2.2 综合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 的有关要求。
2.2.3 接地及防雷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要求。
2.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用房、综合布线、供配电、接地及防雷等基础环境与系统施工和系统正常运行密切相关。因此本条提出系统施工前,不列入本系统施工范围但与系统施工和系统正常运行配套的基础环境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其中,系统的设备用房和供配电设施的有关要求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 中已作出明确规定,不再重复。
2.2.2 本条规定了系统配套的综合布线工程的执行标准。
2.2.3 本条规定了系统配套的接地及防雷工程的执行标准。
2.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设备清单、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检查有关资料。
2.3.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的表面应无明显凹陷、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包装应完好。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2.3.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显示器、打印设备、数据终端等信息技术设备应为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网络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产品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查验产品的认证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2.3.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卫星通信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产品许可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各种车载通信系统设备等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系统或设备。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许可证、检测报告及随带技术文件。
2.3.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
检查数量及方法:查验产品的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同一类产品按20%抽样检查。同一类产品数量少于5时,全数检查。
2.3.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和网络管理系统等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许可证及随带技术文件。
2.3.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用户应用信息系统等专业应用软件应具有安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安装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用户应用信息系统等专业应用软件应由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检测。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检查检测报告、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
2.3.8 设备及配件、材料、软件等产品进场时应按附录B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记录”。
2.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包含各种不同的通用设备、配件、软件运行平台及专业应用软件产品等,在施工前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本条规定了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进场时需要检查的技术文件。这些文件由供货商作为随机附件提供。
2.3.2 由于包装和运输等过程可能造成设备的损坏,所以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及配件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
2.3.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信息技术设备(即计算机、服务器、显示器、打印设备、数据终端等)、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均为必须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即CCC认证)或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产品,所以只要提供合格证及进网许可证即视为符合要求,不再做重复检测。
2.3.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卫星通信设备是指进行话音、数据、图像通信的卫星通信固定站、便携站等产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车载通信系统设备等是指在现场指挥车(或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中应用的各种话音、数据、图像通信系统以及现场通信管理与控制、网络通信交换、灭火救援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灾害事故现场摄录像、图像监控显示、移动终端等设备。这些系统或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3.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所以本条规定其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在进场质量检查时应查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标志。
2.3.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各类功能大部分是由软件来完成和体现的。为保证系统工程质量,本条规定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和网络管理系统等平台软件,可采用先进成熟的商业化软件产品,并应检查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不再做重复检测。
2.3.7 系统施工中,为保证用户应用信息系统、接口软件等专业应用软件的质量和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专业应用软件模块的检验和评测宜由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施,出具检测报告,并应提供应用软件安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安装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由于这类专业应用软件模块还需要针对用户的具体需求和运行环境在安装调试中进行完善,所以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用户应用信息系统等专业应用软件也可在进场后或调试后进行检测。
2.3.8 为了建立完善的系统技术档案,设备及配件、材料、软件产品进场质检验收时应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记录》,出具书面结论。产品进场质量检查时应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施工单位为主,监理和建设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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