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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具有灭火效能高、速度快、保险系数大、工作可靠。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氮气充装压力为1.6MPa安装简便,工程量小。无需窗墙孔和安装大量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只需将装置悬挂在被保护物的上方即可。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具有清洁、低毒、良好电绝缘性、灭火效率高、不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特点,是替代卤代烷灭火剂的洁净气体中的较优者。七氟丙烷是一种以化学方式灭火为主的洁净气体灭火剂,无色、无味、低毒、不导电、不污染。
七氟丙烷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0.6,大气中存留寿命ALT=31年,灭火剂毒性-“未观察到不良反应浓度”NOAEL =9%,灭火设计基本浓度C=8%,以化学灭火方式为主。作为卤代烷的较理想的替代物,七氟丙烷按照毒性指标可作为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有人区域,可用于 保护经常有人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目前,在国际上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用以替代卤代烷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多,从应用经验中表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能有效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2019年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年第36号)(详见附件),对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等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为依法依规开展消防产品合格评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公告要求,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消防行业“放管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我中心及指定检验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体会此次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履行公告决定,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有关工作安排
1、自即日起,我中心不再受理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火灾防护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和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统一注销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止正在认证过程中的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2、各指定检验机构不再受理涉及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委托,不再出具涉及上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报告。对于尚未完成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检验工作,相关检验机构应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主动联系认证委托人,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妥善处理。
3、为确保改革期间企业的合法权益及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近日内,我中心将发布相关工作措施及通知。
4、各有关单位在改革期间遇到的具体问题,可通过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留言、电话沟通等方式及时向我中心反映,相关部门将及时予以解释、解决。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消防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的建设,提高训练基地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满足灭火与应急救援专业技能训练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训练基地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训练基地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消防训练基地项目。
第四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遵循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安全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原则。
第六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消防专业技能训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消防部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的重要保障。消防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是消防员集中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训练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水平对保障消防部队专业技能训练水平至关重要。同时,训练基地也具有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的功能,对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起着积极的作用。编制和实施《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对提高训练基地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消防训练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效力及作用。
本建设标准作为国家政府部门审批发布的全同性统一控制标准,是训练基地项曰在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是编制、设计、评估工程项目文件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重要标准。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目前全国288个公安消防支队有新建训练基地的需求,部分已建成的训练基地有扩建、改建的需求。因此,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训练基地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消防法》以及《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等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训练基地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训练基地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训练基地应当功能齐全,能充分满足当地消防部队开展各类灭火与应急救援训练的需求;二是训练基地应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以保证训练、教学和生活的有序开展;三是训练基地应提高训练设施和训练装备的可靠性,保证训练的安全性;四是训练基地应设置废液、废物、废气的处理装置,防止实战化训练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通过循环利用等方式减少能耗、节约资源。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训练基地建设中,既要严格执行本建设标准,还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划、建设、投资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训练设施及配套设备和训练装备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场地包括训练场、道路、绿地、停车场等。
第十二条 训练基地的房屋建筑包括教学用房、训练及辅助用房、生活及附属用房等。
一、教学用房包括专业教室、专用室、办公室、普通教室、阶梯教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集会厅、史料陈列馆、财务室等。其中专业教室包括沙盘模型战术训练室、计算机模拟指挥训练室、消防通信训练室、建筑消防设施模拟训练室、医疗急救训练室等。专用室包括会议室、会客室、值班室、收发室、机要室、保密室、资料室、档案室、文印打字室、储藏室等。
二、训练及辅助用房包括体能训练馆、消防车库、器材库、灭火剂储备库、呼吸器检修充气室、器材修理间、控制中心、训练设施配套设备用房等。
三、生活及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和附属用房。生活用房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员工宿舍、学员宿舍、食堂、家属探亲用房、干部集体宿舍、盥洗室、淋浴室、厕所、理发室、医务室、晾衣室、被装营具库等。附属用房包括供暖用房、水泵房、变电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等。
第十三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设施包括体技能训练设施、灾害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和战勤保障训练设施等。
一、体技能训练设施包括体能训练设施和基础技能训练设施等。其中,体能训练设施包括田径场、球类训练场、器械训练设施等。基础技能训练设施包括心理训练设施、烟热训练设施、燃烧训练设施、火幕墙训练设施、建筑构件破拆和支撑训练设施等。
二、灾害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包括火灾扑救训练设施和应急救援训练设施等。其中,火灾扑救训练设施包括综合训练楼、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油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地下工程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船舶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气体储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飞机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电气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地下建筑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火灾泄漏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等。应急救援训练设施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建筑倒塌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公路交通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水域救助训练设施、山岳救助训练设施、高空救助训练设施、沟渠救助训练设施、受限空间救助训练设施等。
三、战勤保障训练设施包括消防车辆装备维修训练设施、驾驶员教学训练设施、工程机械训练设施、灭火剂保障训练设施等。
第十四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设施配套设备包括供排水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电气设备和燃料供给设备等。
一、供排水设备包括供排水水泵、蓄水池、供排水管线等。
二、污水处理设备包括控制设备、工艺处理池、污泥脱水设备、加药设备、水泵等。
三、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发电机、电力线路、控制箱等。
四、燃料供给设备包括燃料储罐、输送泵、输送管线、控制保护装置等。
第十五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装备主要包括用于训练的各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灭火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等。
一、消防车辆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等。
二、灭火器材包括消防泵、消防炮、消防枪、供水附件等。
三、灭火剂包括泡沫、干粉、气体等各类灭火剂。
四、抢险救援器材包括侦检器材、警戒器材、救生器材、破拆器材、堵漏器材、输转器材、洗消器材、照明器材和排烟器材等。
五、消防员防护装备包括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建设规模分级分类的依据。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的分级。
按照我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有级别的划分方式和已建成训练基地的分级情况,训练基地可分为总队级和支队级两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总队级训练基地,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支队级训练基地。直辖市的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编制及业务需求情况设置支队级训练基地。另外,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也可建设训练基地。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建设规模的分类。
训练基地建设规模与消防部队训练量直接相关,而训练量与公安消防部队编制人数呈正比,因此可用编制人数来确定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目前公安消防部队按编制人数作为分类依据,总队级分为三类,支队级也分为三类,本标准以此作为划分训练基地建设规模的依据。此外,消防部队除公安消防现役部队以外,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确定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时,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等人数较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适度扩大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提升训练基地的类别,直至达到一类。
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建设项目的构成。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场地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房屋建筑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训练设施配套设备的组成部分。
训练设施配套设备是训练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全国已建成的31个总队级和76个支队级训练基地的运行情况和训练需求来看,应建设与训练设施相配套的供排水、污水处理、电气、燃料供给等设备。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训练装备的组成部分。
训练装备是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的重要保障,是训练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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