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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城市给水工程的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特点、城市性质、经济条件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控制系统应在满足供水水质、节能、经济、安全和适用的前提下,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市给水工程的取水、净水、泵站、输配水管网的监(检)测项目和控制内容应根据工艺特点、管理需要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五十七条 新建的Ⅱ类及以上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宜设置较完善的自动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应在保证出厂水水质、节能降耗、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包括取水、净化、输配水全过程的自动控制。一般宜采用集中管理和监视、分散控制的计算机控制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主要设备、管网的运行工况与工艺参数,提供实时数据传输、图形显示、控制设定调节、趋势显示、超限报警及制作报表等功能,并可配置模拟屏或投影显示设备。
第五十八条 新建的Ⅲ类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其检测与控制系统宜采用数据采集与仪表检测系统,在重要的工艺环节和重要区域的配水管网应设置检测仪表,可对重要环节采用自动控制。有条件时,可逐步实现生产全过程的自动控制。
第五十九条 所有自动控制的设备与工艺单元应具备就地手动控制的条件。
第六十条 新建的小于Ⅲ类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的检测与控制应以满足生产管理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也可分阶段逐步提高控制管理的水平。
第六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井群宜采用遥测、遥讯、遥控系统采集各种参数,控制机组运行,及时了解水源井的工作情况。
第六十二条 一座城市有几个水厂时,应建立中心调度室,应在城市配水管网的主要特征控制点设置自动测压、测流装置以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时了解管网运行情况,进行平衡调度,保证安全供水。水质分析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在线监测余氯、浑浊度等。有条件的城市可每10km2设置1个水质在线实时监测点。
第五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的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水平确定的原则以及设置控制系统的目标。水厂和泵站的自动控制水平确定的依据主要是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降低生产工人的劳动强度。
第五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给水工程的监(检)测项目和控制内容确定的原则。对影响安全供水的项目,根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应设置检测设施,对其他项目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对给水系统的检测与控制有详细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条规定在满足第五十六条原则的前提下,Ⅱ类及以上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标准。目前国内水厂的自动控制水平较高,尤其是影响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如投药、滤池的反冲洗等,大部分实现了自动化控制。因此,本条规定了控制的标准,以提高水厂和泵站的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技术进步为目标。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分期建设的原则,分阶段逐步实现。
第五十八条 本条规定新建的Ⅲ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控制水平,有条件时可逐步实现全过程的自动控制。
第五十九条 本条规定所有自动控制设备均应有手动控制的条件,主要是保证自动控制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安全供水。
第六十条 本条规定小于Ⅲ类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的控制水平。对于规模较小的给水工程,宜以手动控制为主,有条件时,可对主要的工艺单元设置自动控制,逐步实现有利于生产管理和安全供水的自动控制系统。
第六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井群生产操作,由于管理范围较大,采用“三遥”控制运行,可以及时了解水源井的工作情况,节约人力,便于调度管理,提高安全可靠性。
第六十二条 一座城市有多个水厂时,为保证城市给水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并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应建立中心调度室,并设置相应的检测和监测设施,提高管网运行的安全,保证供水安全。
管网内设有增压泵站、调蓄泵站或高位水池等设施时,还包括检测水位、压力、流量及相关参数。
已建立管网水力模型的供水企业,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管网水质模型。根据浊度、生物可降解有机物、细菌、余氯、pH值、水温等参数与水质变化的关系,利用管网水质模型,预报管网中的余氯、细菌等指标的变化,为改善管网水质提供依据。
第六十三条 一、二类城市的主要取水工程、净(配)水厂、泵站的供电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净(配)水厂、泵站以及三类城市的净(配)水厂可采用二级供电负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第六十四条 给水系统通信设施宜考虑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净水厂与水源泵站、加压泵站以及厂内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并能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及供电等部门联系。
第六十五条 净(配)水厂、泵站的维修、运输等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为原则,合理配置。非经常性维修、运输设备应考虑专业化协作,不应全套设置。装备标准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的规定,结合当地条件,合理配置。
第六十六条 净(配)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保证正常生产需要、能够分析规定的常规水质项目为原则。一、二类城市有多座水厂时,可设一个中心化验室,除规定项目的常规化验设备外,宜配置满足现行供水水质标准检测项目的设备,部分检测项目可委托检测。其他水厂应满足常规水质分析的需要,不必全套设置。
第六十七条 净(配)水厂、泵站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对易腐蚀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材料、设备等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应根据腐蚀的性质,结合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地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防腐蚀方法,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防腐蚀措施不得影响供水水质。
第六十九条 寒冷地区净水厂构筑物建在室内时,其供暖设施应根据构筑物条件采用,室内采暖温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有大量开敞水面(混合絮凝池、沉淀池、滤池等)以及药剂仓库不低于5℃。
二、加氯间不低于16℃。
三、有固定管理人员的房间16~18℃。
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对城市供水的影响稍低,所以规定为二级负荷。当电力变压器或线路发生故障时不会长时间中断供电或能迅速恢复供电。
有条件的城市给水工程的重要供水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备用电源。
第六十四条 城市的给水设施较分散,保证通信联系对安全供水十分重要。本条规定一般可采用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有线可靠性高,但城市水源地、加压站常离城市较远,无通信线路,采用无线通信则可满足通信联络。通信应当与当地的通信条件相适应,并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五条 净(配)水厂、泵站的维修、运输等辅助生产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足经常性生产需要为原则,强调非经常使用的维修设备与运输设备要考虑城市的社会化协作,不应全套配置。可参照《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中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机修间主要设备及数量如附表1、附表2所示。表中30万m3/d规模在附属设备标准中为20万m3/d,为与本建设标准规模一致,表中按30万m3/d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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