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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优势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以七氟丙烷作为灭火剂,不导电,无色无味,对人体和保护物不会产生二次伤害。
2、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根据型式有管网、柜式、悬挂式三种,可选择性多,能根据防护区大小配置不同类型产品。
3、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灭火原理是化学和物理相结合的灭火方式,灭火效力高。
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缺点是由于药剂价格高且需要定期更换,药剂成本和维护费用较大。但在同一个防护区的情况下,如电子设备房、档案室等房间,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相对成本较低的一种。
七氟丙烷灭火设备组成部件
上述案例中设计的是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柜式型式产品,除了柜式灭火装置外,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还有一种管网式设备,接下来就给大家讲一下管网式七氟丙烷灭火设备的组成部件及相关作用。
七氟丙烷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电磁型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低泄高封阀等。
4.3.1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独立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的范围进行。
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C≤4,否则为不合格。
4.3.1 由于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是独立性的施工过程,与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等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也是分部工程。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验收应以一幢建筑物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评定。局部申报验收时,申报范围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亦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对待。
4.3.2 本条给出了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基准,系根据缺陷项的分类(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和数量进行综合判定。
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工程量比灭火系统少一些,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竣工验收内容
及缺陷项也比灭火系统少得多,应当是一个相对简化的验收过程。因此,本条规定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总原则是:
严重缺陷项(A):应当为零,A=0。
重缺陷项(B):只允许出现1项,B≤1。
轻缺陷项(C):当严重缺陷项(A)和重缺陷项(B)的数量均为零时,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4;当严重缺陷项(A)的数量为零时,若有1个重缺陷项(B),则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3。
综上所述,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具体执行条件是A=0,B=0,C≤4;A=0,B=1,C≤3。否则为不合格。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2.1 本条规定了普通建筑场所每月至少要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本规范附录C全面、详细地规定了灭火器月检应当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5.2.2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5.2.1的例外情况,属于加严检查,要求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本条第1款所列的诸如候车(机、船)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第2款所列的诸如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财产的严重损失,这是因为甲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地下建筑灭火救援困难,要求灭火器更要保持随时能够安全使用的正常状态。
因此,本条规定应当采取提高检查频率的措施来实现此目的,要求每半个月按附录C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附录C中第11项规定的:“特殊场所”是指潮湿、腐蚀、高温、低温场所。
5.2.3 本条是对灭火器日常巡检的具体规定。对于灭火器位置变动、缺少零部件以及配置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一些容易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纠正。
5.2.4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月检、半月检和日常巡检都应当保存检查记录。
1.0.1 为了规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构建完整的消防通信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满足各级消防责任辖区和跨区域作战指挥通信需要,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
1.0.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适应扑救火灾和处置其他灾害事故的需要,并与通信、网络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公共安全应急机构指挥系统、公安机关指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包含消防通信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现实工作需要,规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构建完整的消防通信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子系统功能及其设计要求、系统的基础环境要求、系统通用设备和软件要求、系统设备配置要求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提供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技术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随着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考虑到不同形式的应急指挥接警处理技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作为公共安全应急机构指挥系统、公安机关指挥系统等的消防专业分系统建设时,也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1.0.3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原则。一是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与之抵触;二是系统的技术构成、实现功能和主要性能指标要适应扑救火灾和处置其他灾害事故的需要;三是应同通信、网络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避免与公共基础设施不配套;四是要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集成了各类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综合性应用系统,在系统设计、施工中必然涉及各个专业的技术标准。本条说明了按本规范进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时,应与国家现行标准协调一致,不得与之矛盾。
4.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能实时接收所辖下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消防站发送的信息,并保持数据同步;
3 工作界面设计合理,操作简单、方便;
4 具有良好的共享性和可扩展性;
5 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6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7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超过45s。
条文说明
4.3.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
1 本款规定了系统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避免因系统处理能力的限制延误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造成人身、财产的更大损失,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按此要求合理配置调度指挥终端和通信线路,并留有余量。
2 本款规定了系统能实时接收所辖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消防站发送的信息,当下级单位数据(如消防实力信息、灾害事故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能随时自动更新,保持两者数据同步。
3 本款规定了系统的操作应简单、方便,符合实战要求。
4 本款规定了系统应具备与其他相关系统的信息共享功能,并根据需求或发展能进行一定的扩展、升级。
5 本款规定了系统内外时钟同步要求,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火警受理、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是时实性极强的消防业务工作,系统记录的报警时间、出动时间、到场时间、出水时间、控制时间、结束时间等将作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调查、认定的证据。
6、7 这两款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在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时的有关性能要求,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第6款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能够受理同时并发的多个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避免因系统接警能力的限制延误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造成人身、财产的更大损失。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接处警席位和接处警通信线路的配置数量,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最大火警日呼人数量、最大火警呼入峰值等参数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第7款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完成火警受理流程的时间要求。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城市消防通信中心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调派消防力量到灾害现场处置,是最大限度减少人身、财产损失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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