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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541气体灭火系统由火灾自动探测器、自动报警控制器、自动控制装置、固定灭火装置及管网、喷嘴等组成。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三种启动方式。根据使用要求,可以组成单元独立系统、组合分配系统,采用全淹没方式,实现对单个防护区、多防护区的消防防护。
IG541气体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配电房、油浸变压器、自备发电机房、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及票据、文物资料库等经常有人员工作的场所,可用于扑救电气火灾、液体火灾或可溶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及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但不可用于扑救D类活泼金属火灾。
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是由大气中的氮气(52%)、氩气(40%)、二氧化碳(8%)混合而成,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不导电的纯天然“绿色”洁净灭火剂,它在灭火过程中不产生温差和不良分解物,无腐蚀性,不留残迹。灭火后重归自然,对大气臭氧层没有损耗(ODP=0),不会对地球产生“温室效应”,更不会产生损害大气的化学物质,既不支持燃烧,又不与大部分物质产生反应。以环保的角度来看,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灭火剂。
3.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2.4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进行检查。
3.2.5 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2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实际操作。
3.2.6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际操作。
3.2.7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2.1 手提式灭火器通常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这不仅对于手提式灭火器本身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益处,可以防止灭火器被水浸渍,受潮,生锈,而且灭火器也不易被随意挪动或碰翻。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的灭火器,还可以防止日晒、雨淋等环境条件对灭火器的不利影响。
对于地面铺设大理石、地板或地毯、环境干燥、洁净的建筑场所,可以将手提式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例如:洁净厂房、电子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和宾馆等灭火器配置场所。
3.2.2 本条规定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不允许灭火器箱被遮挡、拴系或上锁等影响取用灭火器的情况发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2.3 本条规定灭火器箱门的开启要方便,灵活,且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的安全疏散。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也要求达到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 139-1996规定的要求。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此时箱门几乎可以达到与箱体在一个平面上,从而保证了既便于取用灭火器,又不造成箱门开启后阻挡人员安全疏散。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此时翻盖可倾斜至箱体后侧,同时前部上挡板自动落下,从而保证了在取用灭火器时,不需要扶住翻盖,也不需将灭火器抬得很高就能便捷拿出。
当然,在开阔、宽敞的空间,不影响取用灭火器和人员疏散的场所,可不必作此要求。
3.2.4 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和托架等安装配件,需要长年累月地固定、支撑灭火器,因此要求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检查时,可将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不小于45kg)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其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如其不够牢固,灭火器跌落,有可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人身伤害。
3.2.5 本条是针对安装设置后的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要求其能够保证:用徒手的方式,即不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方便、快速地取用设置在其中的灭火器。这项规定,可以防止有些挂钩、托架,因过分强调牢固而造成结构过度烦琐、复杂,甚至出现不能徒手取用的情况。
当两具或两具以上手提式灭火器,通过挂钩、托架相邻设置时,要求保证在取用其中的任一具灭火器时,都不会受到相邻设置的另一具或几具灭火器的影响。
3.2.6 对于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主要是靠夹持带来保持灭火器不会发生倾倒或跌落。为了保证关键时刻能顺利打开夹持带,本条规定应从正面就能看清、了解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并要求当夹持带打开时,不能发生因灭火器跌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伤人事故。
3.2.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因此,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当保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都能符合这些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直接规定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本身的安装高度,而是规定灭火器的实际安装高度,两者并不完全等同。例如,嵌墙式灭火器箱的顶部高度可超过1.50m,只要其中设置的灭火器顶部不超过1.50m,就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又如,挂钩本身高度虽然没有超过1.50m,但设置在其上的灭火器顶部高度超过了1.50m的话,这就不符合规范要求了。
3.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3.2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3.1 推车式灭火器的总质量较大,并且是通过移动机构来拉动或推动的。当其设置在斜坡上时容易发生自行滑动。另外,当其设置在台阶上时,不便于移动和操作。因此,本条规定推车式灭火器要设置在平坦场地,不能设置在台阶上。
本条还规定,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应当保证: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避免其可能突然滑动或翻倒,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伤人事故。
3.3.2 本条规定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因此,推车式灭火器不能采用绳索、铁丝或锁链等进行捆扎、固定,可用木块等卡住轮子,防止自行滑动。当使用时,能方便地拆除、撤去这些固定措施,不影响推车式灭火器的正常操作和行驶。
3.4.1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4 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在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在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同样也应当将其作为安装设置的一项内容加以要求。故相应提出在有视线障碍的场所安装设置灭火器时,需要在醒目处的墙面上设置发光指示标志。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中的灭火器标志,其图形说明中规定:该标志指示灭火器的存放地点,除非灭火器立即可见,否则该标志应与箭头一起使用。
3.4.2 本条规定: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在手提式灭火器筒体上粘贴发光标志,已在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1中做出了规定,但当其放入灭火器箱中,该发光标志就看不见了。为了继续发挥这一作用,推荐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也粘贴发光标志,以延续或代替放在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发光标志的作用,使人们在黑暗中也能及时发现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从而可迅速地取到灭火器,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如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在某些情况和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使灭火器受到风吹、雨淋、日晒、低温等因素的影响。为了保证灭火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对灭火器采取遮阳防晒、挡雨防湿、保温防寒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3.4.4 当灭火器需要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则要求对这些灭火器采取防湿和防腐蚀的措施。例如,给灭火器套上专用的防护外罩,或选用不锈钢筒体灭火器等。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
4.1.3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 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2 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3 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4.1.4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
4.1.1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竣工之后,需要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1.2 本条是对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安装设置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操作。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之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建筑工程管辖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验收。
4.1.3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前,安装设置单位需要提交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工程竣工图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等主要技术文件。
4.1.4 本条为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给出了标准表格。以往,对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比较随意,不利于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的具体格式见附录B。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6 灭火器箱应符合本规范第3.2.2、3.2.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7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本规范第3.2.4~3.2.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8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01m。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9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1、3.3.2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0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3.4.1、3.4.2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 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关于检查数量的确定,分两种情况:① 对火灾危险性大,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的重要建筑场所,例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为了防止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应当全数检查。② 对于其他场所,则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数量多时抽检,数量少时全检。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2 考虑到有关灭火器产品质量配置验收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① 对灭火器的外观质量,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②对灭火器的内在质量方面的合格性文件,采取全数检查的方式。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3 本条规定在同一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之间应当互相能够相容。并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照经审核批准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范围内。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灭火器经常被随意挪动,故其保护距离常常满足不了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这一情况很常见,应在配置验收工作中给予重视。本条规定该项验收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抽样比例为20%。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5 本条规定在灭火器设置点的附近应当没有障碍物,不能影响灭火器的取用,也不能使疏散通道局部变窄以至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6 有关灭火器箱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2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20%。
4.2.7 有关灭火器的挂钩、托架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2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5%。
4.2.8 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范围内。允许设置高度存在安装误差,本条给出了垂直偏差值。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20%。
4.2.9 有关推车式灭火器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3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0 有关灭火器的位置标识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4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1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并对灭火器设置的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室内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通风,干燥,洁净。对室外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防止日光曝晒和风吹雨淋。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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