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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 湖北气体灭火厂家 七氟丙烷 气体灭火系统 广州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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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也称为无管网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预制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由灭火剂储瓶、容器阀、驱动器、高压软管、压力信号器、喷嘴、柜体等组成,不需安装灭火剂输送管道,不需设置专用的储瓶间。装置设置在防护区内,当火灾发生时,直接向防护区喷射灭火剂,灭火剂无管路损失,灭火速度更快、效率更高。装置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4.14.1 防火门
4.14.1.1 组件齐全完好,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4.14.1.2 防火门应能自动闭合,双扇防火门应按顺序关闭;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两侧人为开启。
4.14.1.3 常闭防火门开启后应能自动闭合。
4.14.1.4 电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报警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4.14.1.5 设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统。
4.14.2 防火卷帘
4.14.2.1 组件应齐全完好,紧固件应无松动现象。
4.14.2.2 现场手动、远程手动、自动控制和机械操作应正常,关闭时应严密。
4.14.2.3 运行时应平稳顺畅、无卡涩现象。
4.14.2.4 安装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下降至距地面1.8m处停止;另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卷帘应继续下降至地面,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4.14.2.5 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报警后,应直接下降至地面,并应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4.14.3 电动防火阀
4.14.3.1 应完好无损,开启与复位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
4.14.3.2 应在相关火灾探测器动作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5.2.1 消防配电
5.2.1.1 查看消防控制室及各消防设施最末一级配电箱的标志,以及仪表、指示灯、开关、控制按钮。
5.2.1.2 核对配电箱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并进行试验:
5.2.1.2.1 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
5.2.1.2.2 人为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应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
5.2.1.2.3 查看最末一级配电箱运行情况。
5.2.2 自备发电机组
5.2.2.1 发电机

5.2.2.1.1 查看发电机铭牌。
5.2.2.1.2 自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并用秒表计时,30s后核对仪表的显示及数据、并观察机组的运行状况,试验时间不应超过10min。
5.2.2.1.3 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查看输出指标及信号。
5.2.2.1.4 查看发电机房通风设施。
5.2.2.2.1 查看油位计及油位,按发电机的用油量核对储油箱内的储油量。

1.0.1 为保障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安装配置质量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的初起火灾,尽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包括所有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现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本规范可供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工程验收和防火检查等公务时使用,也可供建筑物用户(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员、保安员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验工作使用。
    由于目前现有的各类灭火器均不能扑灭可燃物的爆炸性火灾,所以本规范并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本规范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故在对建筑灭火器进行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等。

2.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2.1.2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2.1.3 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2.1.1 本条首先规定了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和材料表等。本条还规定了设计单位要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便施工单位等正确理解设计文件和图纸,也有利于有关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施工质量。
2.1.2 为保证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的施工质量,本条规定施工单位要按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本条还规定了修改设计需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无权自行修改和变更设计要求。
2.1.3 本条规定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进行进场质量检查,这对保障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质量是非常必要的。进场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使用。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2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3 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3 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4 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1 为防止不合格的灭火器产品进入使用领域,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建筑选配的灭火器进行进场检查,认真把关。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所以,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对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同时,还要具体检查相应的灭火器产品是否标记有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或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应当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1、《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 4351.2和《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的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2.2.2 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箱进行进场检查。灭火器箱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 139-1996的规定。
    目前,灭火器箱遵循的市场准入规则是强制检验制度。在进场检查时,要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国家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同时,也要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
2.2.3 本条规定在现场要检查安装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是否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要求,并规定建筑选配的挂钩、托架均要具有出厂合格证。
2.2.4 本条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墙面上指示灭火器设置位置所使用的发光标志,提出了质量保证要求,规定在进场前要检查发光标志的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本条还规定要检查发光标志的外观,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损伤。

3.1.1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3.1.2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单位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3.1.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安装设置所包括的对象和内容,即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箱的设置或安装、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以及发光指示标志的安装。
3.1.2 本条规定了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来确定在哪些位置,设置何种灭火器。
    同时,本条要求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单位需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来确定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方式,进行灭火器、灭火器箱或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设置。
    本条还规定安装设置单位要依据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 本条之所以提出灭火器在安装设置后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要求,是考虑到这些要求很重要,涉及到能否真正充分发挥灭火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初起火灾的作用,并保证人员疏散时的安全。这些要求能否完全做到,除了正确配置设计之外,还与在实际安装设置中的具体情况有关,即是否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安装设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因此需要作出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要求铭牌朝外,器头向上,便于人员识别和紧急情况下使用。同时,本条对灭火器的本身安全也提出了稳固设置的要求。
3.1.5 本条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要与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相适应,是为了防止在超出使用温度范围上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过高而可能导致灭火器爆裂,也防止在低于使用温度范围下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偏低,影响灭火器的灭火效果。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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