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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灭火效率高、结构稳定,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类计算机房、配电房、档案馆、工业设备等金融机构、政府机关的重点防护区。在周边环境温度适宜、钢瓶密封良好的情况下七氟丙烷灭火剂稳定性是较好的,所以七氟丙烷灭火剂的使用期限也比较长。但七氟丙烷气瓶检测年限是多久呢?
七氟丙烷气瓶检测的年限是多久呢?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明文规定对消防气瓶要定期检测。
规定如下:
7.4.1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第7.4.1.1条规定钢制无缝气瓶、钢制焊接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高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由上述规定可知,七氟丙烷气瓶需要每3年检验一次。
七氟丙烷气瓶检测的必要性
消防气瓶包括七氟丙烷气瓶、高压二氧化碳气瓶、IG541混合气体钢瓶在使用的时间较长后,瓶体会因为外界污染受到腐蚀而变薄,也会因为瓶体内有水分或其他杂质腐蚀钢瓶而出现裂纹,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七氟丙烷钢瓶不及时检测,就会出现开裂和爆炸的危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时可危及周围人员,造成人员伤亡,而相关人员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防气瓶检测在处理不当或不予以重视都会带来或多或少的事故,需要专业的消防气瓶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充装。念海消防提供专业的消防气瓶检测充装服务,其中包括有七氟丙烷气瓶检测充装、二氧化碳气瓶检测充装、IG541混合气体气瓶检测充装等服务。
构成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等应为不燃烧体。
6.4.2 架空地板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架空地板。
若不得不使用架空地板时,宜采用不燃材料。楼板和架空地板之间高度大于0.8m且设置有可燃物时,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 管沟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管沟。
若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得不使用管沟、且存在可燃液体流入风险时,应在沟槽内装完管道后,在沟内填砂子或不燃性矿物纤维,然后盖上防护盖板,避免可燃液体意外流入发生火灾。当上述管沟穿越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时,应在该处设置允许水流通过但防止火灾蔓延的油水分离器或其他措施。
6.4.4 吊顶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应为不燃烧体。
应限制天花板与吊顶空间内的可燃物数量。
上述空间内应最远每25m用不燃烧体隔开。如果吊顶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6.4.5 防火嵌缝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各种类型嵌缝(包括但不仅限于:伸缩缝、变形缝、沉降缝、构造缝、预制缝等),当设置在防火屏障处时应满足该防火屏障耐火极限要求;当设置在厂房边界处时,应满足不低于2.0h的耐火极限要求。
6.4.6 防火封堵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封堵,当设置在防火屏障处时应满足其耐火极限要求;当设置在厂房边界处时,应满足不低于2.0h的耐火极限要求。
6.4.7 防火门
6.4.7.1 具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处应设置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应边界耐火极限要求。
6.4.7.2 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关闭,且与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联动,防止火灾蔓延,其状态信号应反馈至主控制室。
6.4.7.3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其门扇开启力不应大于80N。
6.4.7.4 防火门应具备20万次启闭内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能力,即不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故障和损坏。
6.4.7.5 对人员经常通行的防火门可设置开关状态指示装置反馈至主控制室。
6.4.8 防火盖板
6.4.8.1 防火盖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所在防火屏障的耐火极限要求。
6.4.8.2 人员通行用(带助力)防火盖板的开启力应适于手动开启并配置助力开启推杆,其正常开启角度不小于90°。
6.4.8.3 位于疏散通道的防火盖板应具备防冷烟性能并配置闭锁装置。
6.4.9 电缆防火包覆
6.4.9.1 电缆防火包覆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6.4.9.2 对散热量较大的动力电缆,不宜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可采用设计变更或路径修改的方式防止发生共模失效。如需要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时,应考虑防火包覆内温度上升对电缆的影响。
6.4.9.3 对于测量电缆、控制电缆以及不连续供电的阀门低压动力电缆,可采取全封闭防火包覆措施。
6.4.9.4 当反应堆厂房外的低压动力电缆(不连续供电的阀门低压动力电缆除外)需要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时,应考虑防火包覆内温度上升的影响,宜参考附录C确定防火包覆型式或对电缆承载电流及其启动相应设备的能力进行测定。
6.4.9.5 带通风散热孔的防火包覆,通风散热孔应具备防火膨胀密封功能,当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包覆内的电缆造成损坏。
6.4.10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
6.4.10.1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6.4.10.2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的设计应便于受保护设备的维修和定期检查,其拆装操作不应降低其耐火极限和稳定性。
6.4.10.3 宜考虑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内温度上升的影响。
6.4.10.4 封闭防火箱体上的开孔(用于通风散热、卸压、窥视检查等功能)应具备防火膨胀密封功能,当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箱体内的设备造成损坏。
在厂房整体布局的最初设计阶段,宜考虑火灾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消防队员的灭火救援,对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7.1.2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应设置疏散通道,以确保任何可达房间内的所有人员都能够在火灾情况下及时疏散至室内外安全区域。
7.1.3 每个厂房疏散出口的设置应在满足核电厂实物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响应防火的需求。
7.1.4 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应采取措施保护其不受外部火灾和烟气的影响。该区域不应作为电缆敷设通道且不得存放其他可燃物,该区域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7.1.5 疏散通道应设置清晰的永久性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消防广播,以及必要的消火栓、移动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内的火灾就地模拟盘、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应设置报警设施和通信设施。
7.1.6 主要用于人员通行的走廊、通道、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1.7 一般情况下,控制区内的疏散是从放射性水平高的区域向放射性水平低的区域进行,当上述疏散无法实现时,可通过控制区与非控制区之间的通道进行疏散。
7.1.8 电梯不能用作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通道。
7.1.9 主控制室至远程停堆工作站应设置至少两个独立的疏散通道,确保发生火灾时,在必要情况下主控室操纵员能安全疏散至远程停堆工作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于核电厂各厂房和建筑物中存在火灾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
8.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8.1.3 为了综合考虑火灾情况下的灭火救援和确保核安全功能,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应与机组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8.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8.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经过抗震鉴定并能承受安全停堆地震力引发的极限地震条件。
8.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部件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的质保分级要求,其设计阶段需满足质保等级要求并且系统在运行阶段要接受定期试验检查。
8.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软件部分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对软件的相关要求。
8.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电磁兼容试验。
8.1.9 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应设置在机组主消防控制室,非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应设置在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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