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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消防气体钢瓶检测充装标准,周期,规范是怎么规定的?有些客户不是很熟悉,导致在消防检查时被警告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也不在少数。那么国家规定的消防气体钢瓶检测充装标准、周期是什么呢?哪些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呢?念海消防带您来看一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
7.4.1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第7.4.1.1条规定
钢制无缝气瓶、钢制焊接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高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13004
3.2检验周期
盛装氮气、六氟乙烷、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度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
3.2检验周期
盛装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度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根据以上规范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消防气体钢瓶的检验周期是3年一检,氮气瓶为5年一检。
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等消防气体灭火系统在使用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呢?
1、压力掉压:消防气体钢瓶瓶内压力不足体现在压力表掉压,导致不能正常喷放灭火剂,阻碍灭火效能。
2、瓶体外部锈蚀:钢瓶摆放在潮湿区域,瓶体锈蚀、容器阀、先导阀等腐蚀动作不灵敏,无法有效灭火。
3、瓶体内部锈蚀:药剂纯度不够,假药剂,瓶体内部有沙眼会导致瓶体内部腐蚀,这种情况除了会发生泄漏风险,还有可能发生爆炸,造成很大的影响。
4、钢瓶位置放置不当:瓶体摆放在潮湿或有阳光直射的位置,导致气瓶开裂或爆炸的危险,造成很大麻烦。
综上所述,钢瓶壁厚太薄、充装假药剂、钢瓶内壁有沙眼易腐蚀等问题,这些都会导致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消防气体钢瓶发挥不了作用,甚至会有爆炸的风险。因此不管是前期选择气体灭火系统厂家还是后期消防气瓶检测充装服务都应该谨慎。我公司是有资质的消防气瓶检测充装单位,有专业的施工团队及搬运工具,出具消防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3.2.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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