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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告诉你超细干粉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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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是以超细干粉作为灭火剂的一种灭火装置,七氟丙烷属于常用的气体灭火系统之一,是以七氟丙烷灭火剂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喷射灭火药剂的灭火系统。以上两种都属于常用的灭火系统,应用场景也有相似的地方,但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还是有所不同的,本文带大家来看一下灭火系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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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是以超细干粉作为灭火剂的一种灭火装置,七氟丙烷属于常用的气体灭火系统之一,是以七氟丙烷灭火剂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喷射灭火药剂的灭火系统。以上两种都属于常用的灭火系统,应用场景也有相似的地方,但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还是有所不同的,本文带大家来看一下灭火系统的区别。
1、灭火剂
超细干粉灭火剂以多种无机物聚合而成的复合材料为主要成分,其平均粒径10微米左右,相比普通干粉灭火剂粒径小、表面积大,具有灭火效率高,不吸潮,不结块,对保护物不造成任何影响,既可全淹没应用灭火,又可局部应用灭火。
七氟丙烷灭火剂无色、无味、不导电、无二次污染,臭氧耗损潜能值为零,是一种洁净气体灭火剂,具有洁净、低毒、电绝缘性能好、灭火效率高的特点。

2、灭火原理
超细干粉灭火原理是是采用化学灭火和物理灭火相结合的方式。超细干粉灭火具有对有焰燃烧的强抑制作用,对表面燃烧强窒息作用,对热辐射的遮隔和冷却作用,对氧浓度的稀释作用,这四大灭火特点可有效扑灭火灾,灭火效果高。

七氟丙烷灭火原理是冷却、窒息、隔离和化学抑制。在灭火过程中七氟丙烷发生热分解产生CF3、CF2、CF3CFO和CFO等含氟自由基,这些含氟自由基与燃烧反应过程中的H、O、•OH、HO2•、•O2-、NO•等活性自由基发生反应产生CO2、H2O、HF等,从而中断燃烧过程中的化学链反应;同时有物理制冷作用。由于HFC-227ea的物理和化学作用灭火,所以灭火效率高,灭火时间短最多10秒。但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要随意选择用量,七氟丙烷药剂量过大,也会产生一定的窒息副作用,方案设计要请专业单位设计。

3、分类形式
超细干粉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根据装配形式,都可以分为柜式灭火装置、管网灭火装置和悬挂式灭火装置三种,可根据防护区大小和客户需求设计配置不同形式的灭火系统,节省工程费用及有效的进行灭火。

4、应用范围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应用范围:
适用医药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烟草行业、综合管廊、生产车间、物质仓库、粮油仓库、油库、电缆隧道、电缆井、矿井、港口码头、机场机库、汽车库、厨房、饭店、物流库、军备库等保护场所。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
适用于通讯机房、珍贵电子设备室、图书馆、档案室、油浸变压器室、高低压变配电室、储油间、储能集装箱、发电机组集装箱、环保过滤设备、工业清洗设备、涂装车间喷漆房、印染设备、发动机实验室等防护区。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要求高的防护区如数据机房不建议用超细干粉,虽然超细干粉粒径小,但还是会存在残留粉尘,清理麻烦,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无毒、不二次污染的特性适合精密仪器设备房。

以上是超细干粉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四点区别,客户可以根据各自防护区的情况来有针对性的选择是配置超细干粉或是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及围堰、深基(槽)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4.1.3 沟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4.1.4 沟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底宽、槽深、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应方便管道结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挖方和占地;
    2 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尽可能避免重复挖运;大断面深沟槽开挖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 沟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及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沟槽。
4.1.5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4.1.6 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沟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
4.1.7 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1.8 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
    2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3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4.1.9 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MPa;
    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 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 井室、雨水口及其它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5 回填时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6 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7 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4.1.1 本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规定制定的。
4.1.2 本规范保留了对撑板、钢板桩沟槽施工的支撑有关内容,大型给排水管道工程还涉及到围堰、深基槽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4.1.4 管道沟槽断面通常分为直槽、梯形槽,大型管道、深埋管道和综合管道应采取分层(步)开挖、分层放坡,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管道划分见第4.5.11条的条文说明。
4.1.5 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附录A.1.1条“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 规定,基(槽)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勘测、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1.8 给排水管道施工时,经常与已建的或同时施工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缆等地下管道交叉;这些交叉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给出具体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但是,已建管道尤其是管径较小的管道通常在开挖沟槽时才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征得设计同意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管道交叉处理施工。 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降排水量计算;
    2 降排水方法的选定;
    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4 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6 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
4.2.2 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
4.2.3 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1~2倍;
    2 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4.2.4 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4.2.5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4.2.6 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
4.2.7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1 本条对施工降排水方案主要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强调城市施工中降排水应对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建(构)筑物进行保护,以确保施工安全;降排水方案应经过技术经济比选,必要时应经过专家论证。 
4.2.3 本条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对管道沟槽降水井的平面布置作出具体规定。通常,降水井应在管道沟槽的两侧布置。
4.2.6 本条强调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以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酿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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