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Fire Products Center
免费服务热线
400-688-2864
产品详情
气体灭火系统已广泛应用于机房、档案室、配电房、储能集装箱、喷漆房、水泥厂、汽车实验室等场所,实际设计使用会涉及到防护区的注意事项,本文分享下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对防护区要求有哪些。
一、防护区的划分
1、防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封闭空间的结构特点和位置来划分;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采用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采用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二、一般规定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5、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6、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7、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三、耐火等级
1、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四、泄压能力
1、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2、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五、封闭性能
1、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2、在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自动关闭。
六、不同系统防护区的设置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5)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6)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7)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8)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2、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
1)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2)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3)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4)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七、其他
1、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2、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4、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5、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3.1.2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单位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3.1.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安装设置所包括的对象和内容,即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箱的设置或安装、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以及发光指示标志的安装。
3.1.2 本条规定了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来确定在哪些位置,设置何种灭火器。
同时,本条要求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单位需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来确定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方式,进行灭火器、灭火器箱或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设置。
本条还规定安装设置单位要依据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 本条之所以提出灭火器在安装设置后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要求,是考虑到这些要求很重要,涉及到能否真正充分发挥灭火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初起火灾的作用,并保证人员疏散时的安全。这些要求能否完全做到,除了正确配置设计之外,还与在实际安装设置中的具体情况有关,即是否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安装设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因此需要作出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要求铭牌朝外,器头向上,便于人员识别和紧急情况下使用。同时,本条对灭火器的本身安全也提出了稳固设置的要求。
3.1.5 本条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要与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相适应,是为了防止在超出使用温度范围上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过高而可能导致灭火器爆裂,也防止在低于使用温度范围下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偏低,影响灭火器的灭火效果。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2.4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进行检查。
3.2.5 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2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实际操作。
3.2.6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际操作。
3.2.7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2.1 手提式灭火器通常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这不仅对于手提式灭火器本身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益处,可以防止灭火器被水浸渍,受潮,生锈,而且灭火器也不易被随意挪动或碰翻。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的灭火器,还可以防止日晒、雨淋等环境条件对灭火器的不利影响。
对于地面铺设大理石、地板或地毯、环境干燥、洁净的建筑场所,可以将手提式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例如:洁净厂房、电子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和宾馆等灭火器配置场所。
3.2.2 本条规定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不允许灭火器箱被遮挡、拴系或上锁等影响取用灭火器的情况发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2.3 本条规定灭火器箱门的开启要方便,灵活,且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的安全疏散。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也要求达到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 139-1996规定的要求。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此时箱门几乎可以达到与箱体在一个平面上,从而保证了既便于取用灭火器,又不造成箱门开启后阻挡人员安全疏散。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此时翻盖可倾斜至箱体后侧,同时前部上挡板自动落下,从而保证了在取用灭火器时,不需要扶住翻盖,也不需将灭火器抬得很高就能便捷拿出。
当然,在开阔、宽敞的空间,不影响取用灭火器和人员疏散的场所,可不必作此要求。
3.2.4 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和托架等安装配件,需要长年累月地固定、支撑灭火器,因此要求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检查时,可将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不小于45kg)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其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如其不够牢固,灭火器跌落,有可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人身伤害。
3.2.5 本条是针对安装设置后的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要求其能够保证:用徒手的方式,即不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方便、快速地取用设置在其中的灭火器。这项规定,可以防止有些挂钩、托架,因过分强调牢固而造成结构过度烦琐、复杂,甚至出现不能徒手取用的情况。
当两具或两具以上手提式灭火器,通过挂钩、托架相邻设置时,要求保证在取用其中的任一具灭火器时,都不会受到相邻设置的另一具或几具灭火器的影响。
3.2.6 对于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主要是靠夹持带来保持灭火器不会发生倾倒或跌落。为了保证关键时刻能顺利打开夹持带,本条规定应从正面就能看清、了解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并要求当夹持带打开时,不能发生因灭火器跌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伤人事故。
3.2.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因此,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当保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都能符合这些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直接规定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本身的安装高度,而是规定灭火器的实际安装高度,两者并不完全等同。例如,嵌墙式灭火器箱的顶部高度可超过1.50m,只要其中设置的灭火器顶部不超过1.50m,就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又如,挂钩本身高度虽然没有超过1.50m,但设置在其上的灭火器顶部高度超过了1.50m的话,这就不符合规范要求了。
关键词:
相关产品
暂无数据
需要服务或支持?欢迎启用在线留言功能,我们将会及时反馈并为您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400-688-2864
- 电子邮箱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获取更多资讯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22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广州 粤ICP备11003482号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