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中对于高层建筑的判定标准的变化_七氟丙烷

发布时间:

2023-08-26 10:09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一下消防新规范和老规范中对于高层建筑的判定标准的变化方面的有关内容,我先来说一说为啥想到来做这个事情,一来是工作中被人提问过,二来是我们现在正在弄的这个三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里面有一个小的分项,是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发现基层一线的人员在对辖区的高层住宅登记造册的时候,对于高层建筑的判断标准不是特别的清楚,有的按照建筑层数来登记,有的按照建筑高度来登记,给汇总工作带来了一点小的不便。

  其实无论是按照【建筑层数】进行登记,还是按照【建筑高度】进行登记,都各有各的道理,因为消防新老规范中对于高层住宅的判定标准,就是从老的【建筑层数】判定改成了新的【建筑高度】判定的。

  先来回顾下消防老规范中对于高层建筑的定义:

  【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看完了老规范,我们现在来看新规范中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2.1.1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最后,我来总结一下

  老的消防规范中,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属于高层建筑,新的消防规范中,27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对于公共建筑,新老规范的标准是一样的,高度大于24米的是高层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不是高层建筑。

  话题再扯远点

  话又说回来,按照一般住宅层高3米来换算,其实一栋9层高的住宅高度差不多就在27米左右,因此,高度大于27米也就是高度在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就是高层了。

  【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在总则中规定了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按照《建规》2006版的规范要求,9层跃10层的住宅,还是可以按照多层住宅考虑,不会被界定为高层住宅,自然也不用执行高层建筑的消防高标准。